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次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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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是提高各类应急队伍和人员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应急演练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次数规定如下:
二、演练次数规定
1. 生产经营单位:
(1)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2)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对于重大危险源单位,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适当增加演练次数。
2. 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3.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1)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2)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其他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 社区、村庄:
(1)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村庄应急预案演练;
(2)针对特定风险,可适当增加演练次数。
三、演练频次调整
1.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单位,可适当增加演练次数;
2.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演练次数;
3. 对于演练效果不佳的单位,责令其及时整改,并在整改期间增加演练次数。
四、总结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是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确保演练次数达到要求,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