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对粮油种植大户实行直接补贴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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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对粮油种植大户实行直接补贴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4.02.03
•【字号】浙农计发[2004]7号
•【施行日期】2004.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对粮油种植大户实行直接补贴政策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4〕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保护和调动农民发展粮油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粮地向粮油种植大户集中,推进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确保粮油供需安全,经省政府同意,从2004年起,我省将对种植水稻和油菜的大户实行直接补贴政策。

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粮油种植大户实行直接补贴的重要意义
粮油种植大户是我省自产商品粮油的主要提供者。

对粮油种植大户进行补贴,是巩固我省粮食生产基础,加强新时期粮食安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提高农民粮油生产积极性,减少耕地冬闲和抛荒,稳定产粮区粮食种植面积,保护粮农利益,引导粮食向基地化、集约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建立新型的粮食产销关系,提高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操作程序,把政策的落实工作抓紧抓好。

要做好宣传,及早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

要加强与粮油生产大户的联系,帮助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确保补贴资金真正发放到粮油种植大户,确保政策的实行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促进增产增收。

二、实施直接补贴政策的原则
根据近年来我省粮油种植大户的发展变化以及粮油供需情况实际,对粮油种植大户的补贴应坚持以下原则:
1.必须科学合理地界定粮油种植大户,明确支持范围,确保直接补贴的落实,对保障我省粮食供需安全发挥作用。

2.必须切实保证补贴资金落实到粮油种植大户,有效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提高大户发展粮油规模化生产的积极性。

3.必须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防止虚报、漏报以及补贴资金移作他用,保证政策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三、补贴办法和操作程序
(一)粮油生产大户的确定
纳入补贴范围的粮油种植大户,是指全年水稻、油菜作物累计种植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的大户。

(二)补贴标准
省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对大户按粮油实际种植面积(复种面积)进行补贴,每亩补助10元。

(三)操作程序
1.由各地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乡(镇)落实申报粮油种植大户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具体由各大户在每季播种结束后向村委会上报实际种植面积,村委会进行核实并公示后,以乡(镇)为单位统计汇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2.各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按照大户种植规模,核定补贴数额,
并在2004年8月底前,将粮油种植大户情况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经审核后下达省补资金。

补贴资金通过当地乡(镇)政府直接发放到粮油种植大户,并在各村进行公示。

(四)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
为确保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政策的落实到位,必须落实分级责任。

各级要对本区域上报统计数字的准确性以及补贴资金的使用负责。

乡(镇)要建立粮油种植大户档案,具体明确大户姓名、各季粮油种植面积、资金实际补助情况、资金领用签名及大户联系方式,以便于核查;农业部门要积极组织乡(镇)做好大户粮油种植面积的核实工作,同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必要的抽查核实,一旦发现虚报面积、虚报大户的,立即取消补贴资格;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使用、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补贴资金的使用安全和及时到位,如发现有虚假行为或补贴资金移作他用的,立即予以纠正,扣回补贴资金。

对虚报面积、截留移用资金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全省通报,确保发挥政府对粮油扶持政策的作用。

同时,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应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对粮油种植大户给予扶持。

二○○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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