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关联企业中特殊债权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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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关联企业中特殊债权人问题
:关企业;从属公司;债权人护
当今世界经济格局已进入大司、大集团为中心的代。

我国政府也一直把建和发展企业集团作为化经济改革、开拓国际市场适应日益增强的国际市竞争力的基本手段。

国家经贸委8个部门也于2001年底发了《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

另一方面,2002中国吸引外资突破500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一。

至2002年10月底全国累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17655[1],其中跨国公司中国设立子公司,用资金参股国公司成为最主要的方式。

中国的世不但带来了跨国公司我国的新一轮投资热潮,而且促使国的企业集团在规模数量上产生新的增长点。

虽然关联企业带来的规模经济效有着单一公司不可比拟的优,但对社会经济产生的负作用也是容忽视的。

实践中从公司成为控制公司逃避税、骗取银行贷款或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工具的现象屡见鲜。

对此知名法学家江平先生曾极富远见地指出:“在我,由于公司法颁布生效仅数年,套法规尚不足,公司执法尤混乱,关联企业的系统法更未提上日程,仅在零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所涉及,学术研究总体上也空白领域,这不能不引起有识之士焦虑。

”①对此,笔者认在关联企业涉及的众多法律问题中,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尤为值关注。

一、“从属公司债权人护”的理论基础“从属公债权人保护”的法理基础关联企业现实经济生活中扮演越来越要角色的同时,它向公司法经理
论提出的质疑也是容忽视的。

笔者认为有限任例外原则和公司法人格否认穿于“从属公司债权人护”的法律框架中,是深厚的法理基础。

公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法人制度,原为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为大众的便利和公共利益而置;如果从属公司法的设立是为了不法的或者有反社会的倾向或者他为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律自然有权突破有限责任,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有限责例外和公司法人格否认关联企业中的适用,是社经济发展的需要,公司法人制度完善需要,也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值的需要。

正如美国学界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条款”体现的对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保护的立法目的[2]。

但是这两种原则必须重使用,只有在控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现特定情况下才能应用,否则它的滥用将成为对自身价值的否,给公司法人制度造成严重混乱和冲击。

在我国现行法中贯彻有限责任例外原则和公司人格否认并没有多大障碍,诚实信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原则都是们的法律原则依据[3]。

关企业的界定
关联企业是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4]。

关企业这一概念在各国的称谓都有不同,表现形式也不一致。

在一意义上关联企业就是企业集团,者说企业集团是关联企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

就关联企业跨国公司的关系而言,笔者认为们的唯一区别在于跨国公司越了国境。

就其实质来说,跨国公司是一种典型的关联企业的表现式,在有关的跨国公司制的国内法措施中包括了对其母公司关系的调整。

在实践中,关企业依照控制公司拥有从属
公司部或大多数股份的标,往往表现为全资母子公司和全资母子公司两种形式
关联业中普遍存在着控制司与从属公司。

控制公司指能够接或间接地对他企业施加决定性影的企业,而他企业即为从属公。

这种支配与从属,控制与被制的关系正是关联企业在法上的特殊性,也是产生从属公债权人保护问题的根本原因。

关联业中存在的控制与从属关系强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风险,主要现在债权人合同权利或损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方面一方面,传统公司法原则均承公司与股东各为不同的法主体。

公司为独立的人,股东在有限责任原则对公司的债务仅在其出额的限度内负责。

因此控制公司作从属公司中居于支地位的股东,和其他股东样,对从属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控公司直接利用其支配管理地位,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从属公司根据关联企业体利益的需要从事经营活动。

属公司虽然保持着形式上的独立,决策能力基本上丧了,尤其是财务决策能力移给控制公司,利润在关联企成员之间的任意流转,将导致从属公司支付能力的弱,危及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

遗憾的是,我国对从属公司债人的保护在立法上是一处空白。

我国的《公司法》只确规定有限责任制度,未对从属司债权人保护加以规定。

因此需构建完善的法律框架来保护从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国内外立法和实践联企业中债务处理问题,从国实践来看主要是通过种途径来解决。

其是以传统的法人有限任的例外为根据揭开公司面,使控制公司对其从公司的行为和债务承
担任,其二是通过专门立对关联企业的责任直规定。

普通法系国没有关联企业债务处理的专门成文法,但在实务上却存在大量理这类债务的案例,并在这些例基础上发展理论,这就是著名的“揭开公司面”学说。

“揭开面”是普通法系国家在处理联企业中一成员企业对他员应负责任时所运用的重方法。

该学说的核心是定公司人格,即控制公司对从属司承担合同或侵权责任的论依据是否定两公司各为独的法律主体。

德国股份法为解决联企业债务问题提供了一条途径。

该法第300至第303条的规定要是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第308条至第310规则同时具有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少数股东权益的双重目的德国股份法规定了提高法盈余公积金,盈余转移的最数额,损失的承担,对债人提供担保,控制公司负责人责任,从属公司董事监察人的责任,不利影之禁止等措施来保从属公司债权人。

台湾“公司修正草案”第369条之四文规定“从属公司债权人得求控制公司或其负责人在赔偿义务范围内,与从属公司连带给付责任”等。

他的还有法国破产法上事实董的规定,即子公司破程度的效力可以及于公司的财产,母公司在律上被看作是子公司的董事。

欧盟公司法第9号建议案定“集团的控制企业须从属公司债务承担责”。

韩国《商法典》定以“一人公司法理”解决母公对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责任问题[5]。

我国仍然严守有限任原则,我国《公司法》等前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问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学者此问题也有一定研究,在介国外立法状况同时,根据我国实情况提出一定建议,但一直未提出较为完善
法律框架。

三“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框架构建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至今仍是一个急待解决又尚未在法上引起足够重视的问。

中国入世后,不但中国企业利用关联企业的形式对外进行张,而且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用这种资本参与的方式抢占国资本市场。

因此,笔者认为应尽构建“从属公司债人保护”的法律框架,保护债权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平理的社会经济秩序。

“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模选择“从属公司债权人护”法律模式主要有两,一种是英美模式——揭开公司面纱,另一种是德模式———一种关于关企业的立法。

两者的实质都是企业联合与关联关系高度发展情况下,否认公司在法律形式上的立性,认定公司之间在实质上的赖性和从属性,从而为有效保从属公司债权人铺平道,克服传统公司法的不足。

但在比分析两者所处法律体系内容、适用范围等方的不同后,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立法规定“从属公司债人保护”问题,并且应规定事前保和事后保护。

事前保护主适用于由合同维系的关企业,即通过企业合方式明确关联企业各方的利义务。

在我国企业联合中订立的营合同、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委托经营合同、信托经营合等都有可能产生企业之的统一管理和支配关系。

以可以在这类合同订立时做出关法律规定,从而为从公司债权人提供事前保。

在事前保护可借鉴德国有关立法,例规定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限制盈余转移的最高数额,对损进行补偿,对债权人提担保等。

对于事前
保护,有学者认为“还可以在跨母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责任形式,按现行法规强化母公司到管理,防止母公司因出资不足造成公司经营困难,损害权人利益”[6]。

后保护主要适用于由资产联系的关企业,即通过资本参与成的企业联合。

事后保护要是对从属公司债权利益受损后,如何要求从属司或控制公司承担责任做出关规定,如控制公司在何种情况下要对从属公司债权人承担责,债权人是否可直接向控制司主张债权,是否由权人举证等。

只有将事前保与事后保护在立法中明确规,才能防患于未然,又能及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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