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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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10.29
•【字号】宁财[综]发[2008]1230号
•【施行日期】2008.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财(综)发〔2008〕123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市县政府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建设厅、民政厅同意,我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宁财综〔2007〕148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
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70号)的规定,为支持市县政府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分配我区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以及按照规定筹集的专项用于支持市县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

第四条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市县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用于租赁补贴开支后仍有结余的,可以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但不得用于新建廉租住房支出。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五条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建设厅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整体进展情况分多次下达。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统筹其他各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起,按照规定专项用于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第六条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依据各市县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规模、财政困难程度以及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以及相应的权重计算分配,权重分别为60%、10%和30%。

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地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额=该地按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规模测算分配额*60%+按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测算分配额*10%+按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测算分配额*30%
其中:
各地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规模以本年度拟保障户数、保障人数及上年度经济适
用房销售价格为测算因素,其权重分别为25%、25%和10%。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各地上年度各地人均财力水平确定。

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依据各地上年实际租赁补贴户数和廉租住房保障实际支出金额为考核因素,其权重各占15%。

第七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填列《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19款“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九条自治区财政每年年底会同建设等部门对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对骗取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不按规定分配使用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

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每年2月10日之前,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将本地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等相关资料加盖部门印章、附文字说明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和民政厅。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市县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附表1)和《市县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表》(附表2)。

《市县年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3)。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宁财综〔2007〕148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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