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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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机构的所有
从业人员。

第三条保险业从业人员应遵循“诚信、专业、服务、创新”的原则,全心全意为
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培训
第四条保险业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
3. 具有与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持有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机构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业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保险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业务规范与行为准则
第六条保险业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
2. 诚实守信,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 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4. 保守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5. 积极履行保险代理、经纪职责,为客户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

第七条保险业从业人员在行为上应遵守以下准则:
1.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不得接受或索取贿赂;
3. 不得参与任何违法活动;
4. 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损害保险行业形象;
5. 不得参与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活动。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
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九条考核内容包括:
1. 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情况;
2. 诚实守信、服务态度、业务水平等方面;
3. 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
4. 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
第十条保险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警告、通报批评;
2. 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
3. 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4. 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机构未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导致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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