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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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 与 法 NEWS WORLD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 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
○詹 婧
【摘 要】本文结合现有理论学说和立法以及相关案例,着眼于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人格权中的名誉权,浅析新媒体环境下的 新闻报道侵权行为,进而为探究规范此类行为的新闻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媒体 新闻侵权 名誉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 自由。新闻报道正是新闻媒体代表公民行 使舆论监督权由是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若在新闻报道侵
犯名誉权诉讼中, 仍然拘泥于传统认定规 则,会难以应对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新 情况、新问题,背离基本的价值取向,也不 利于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因此,笔 者试结合新媒体的特征,分析新媒体环境 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特殊之处:
1、专业新闻报道侵权主体复杂
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网络微博、数 字媒体等在加速新闻传播广度和速度的 同时也延伸了新闻报道的传播链条,若产 生名誉权侵权问题,新闻的作者、作为消 息源的新闻媒体和参与转载的新闻媒体 (如门户网站) 均应承担不同形式的责 任,而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必将影响侵权 责任的认定和最终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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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行为的认定标准的思考
在新媒体环境下,若不加强新闻立法, 统一并细化认定标准,不有效规制新闻侵 权,不对舆论监督权的行使加以正确引导, 我们不仅将难以应对大量新闻报道侵犯名 誉权的挑战,而且将使“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宪法精神变得更加虚无缥缈。
1、不 能 将 新 闻 侵 权 作 为《 侵 权 责 任
法》中的特殊侵权类型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未规定“新闻 侵权”,这引起了激烈的争议。笔者赞同 以张新宝教授为代表的否定说,即不能将 新闻侵权作为特殊侵权类型纳入 《侵权 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主要有以下三点理 由:一是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无 法容纳新闻侵权。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 典,是基本法律。基本法律应当规定一般 的民事侵权责任和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这些侵权责任的确 定,遵循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人类社 会法律长久的历史实践所决定的。一些特 殊类型的侵权责任,例如产品质量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等,由于受害人举证困难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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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权不同的是,舆论监督权首先是一种 “公权”,并不是由民法来调整和保护的, 而是由行政法来调整和保护。
从本质上讲,层出不穷的新闻报道侵 犯名誉权案件、无报不登的“新闻官司” 是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的冲突与对抗,是 公权和私权的对抗。所以,新闻报道对公 民、法人名誉权的损害后果直接作用于公 民个体,侵犯其私权,若以牺牲私权为代 价来过分保护公权,必将背离尊重和保障 人权的价值取向。
2、非专业新闻报道侵权崭露头角
本文所指的非专业新闻报道也即公 民新闻、市民新闻或草根新闻。在传统媒 体环境下,新闻报道多是经编辑确定主 题、记者搜集事实最后包装而成,因此由 于经济和技术条件等的限制,一般人难以 进行此类传播。但以网络微博为代表的新 媒体具有门槛低、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 语言简单明了呈碎片化等特点,人人可以 经济而便捷地向他人传播信息。但在公民 新闻民主化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为 博大众眼球、产生轰动效应而发布虚假消 息恶意侮辱、诽谤他人,严重侵犯他人名
誉权的行为。 3、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
虽然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 誉权行为从本质上讲无非是新闻侮辱、新 闻诽谤或新闻报道失实三种行为,但“中 国媒体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 课题组对 上百起新闻侵权案件进行统计并分析结 果显示,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侵权的具体形 式多样,转载侵权、图片侵权、评论侵权等 方式均产生于新媒体所延伸的新闻传播 链条中。此外,以新媒体技术为依托的文 字、图片、声音、影像的有机组合也增强了 新闻报道表现方式的多样性。在认定新闻 报道是否构成侵权时,不同的行为方式也 应有不同的认定标准,而在目前的司法实 践中缺少明确的标准。
二、传统新闻报道名誉权侵权责任的
一般认定标准
名誉(Reputation)是对人的名声、荣 誉、信誉或身份的一般评价,是民事主体 得到的他人对其能力和品质的评价;名誉 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公民 或法人保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获得 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② 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 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 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 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
一、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
权行为的特殊之处
在 web2.0 时代,以网络微博为代表 的新舆论阵地已在新闻传播中发挥了越 来越突出的作用,与传统媒体相比,其特 点也越来越突出:传播信息呈碎片化形 态,传播速度会呈几何数增长;信息整合 功能明显,形成叠加效应,消息发布门槛 低,操作起来更加随心和自由,人人可以 发布消息;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互 动性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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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WORLD 新 闻 与 法
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名誉 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 实。③《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 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 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 法人的名誉。”第 120 条规定:“公民的姓 名 权 、肖 像 权 、名 誉 权 、荣 誉 权 受 到 侵 害 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 响、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149 条、150 条、151 条进一 步明确了名誉权及其保护问题;1993 年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答》;1998 年最高 人 民法 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完善了名誉权的诉讼保护制度。因此根据 《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新闻侵权 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仅仅是 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2001 年以来,我国在新闻侵权领域没有 出台新的法律规范,2010 年起实施的《侵 权责任法》 并没有将新闻侵权作为特殊 侵权类型加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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