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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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
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9.22
•【字号】大政办发〔2016〕144号
•【施行日期】2016.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
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14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6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舆情回应工作主体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回应责任。

对涉及市政府重大政
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市政府相关部门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各地区的政务舆情,涉事地区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涉事区市县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事责任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部门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涉及多个地区的政务舆情,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相关地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回应;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信息准确一致,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确定牵头部门;对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本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回应工作。

二、把握需重点回应的政务舆情标准。

各地区、各部门需重点回应的政务舆情是:对政府及其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政务舆情等。

舆情监测过程中,如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相关部门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监测、研判、回应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托现有的网络舆情体系和新闻发布机制,完善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

要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工作、群众生活等方面政务舆情的日常监测,特别是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舆情信息,要及时组织研判、分类处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要切实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信息通报、协调联动,统筹做好舆情引导回应。

要加强与市属主流媒体和属地新闻网站的沟通,扩大回应信息的传播范围。

要主动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平
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和政府网站的互动功能,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和客户端,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

四、强化政务舆情回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政务舆情回应内容要围绕舆论关注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解疑释惑、纠偏扶正。

对于市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及重要决策,相关牵头部门应在文件印发10个工作日内,以市政府新闻办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政策进行解读。

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在24小时内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基本信息、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动态发布后续权威信息;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

五、建立政务舆情回应约束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政务舆情回应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考评体系。

要切实加强政务舆情回应的指导、协调、督办工作,建立政务舆情回应通报和约谈制度。

对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侵犯群众知情权且情节较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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