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英国开展建筑工程的概述 - to be revised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在英国开展建筑工程的概述
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四个不同政区,由于万达项目位于伦敦,以下主要介绍英格兰的情况。
1. 建筑业概况
能源和基础设施项目在英国仍为最活跃的领域。
伦敦商业发展项目市场与英国其它地区相比仍处于繁忙的建设阶段,但已竣工项目的入驻率正在放缓,2012年竣工的重要项目——夏德大厦(The Shard)即为标志。
伦敦横贯城铁(Crossrail)现正处于建设之中,预计于2018年竣工。
英国离岸风电项目第三轮已启动并进入建设阶段。
英国最大的建筑公司和咨询机构中能以适当利润率经营者仅占少数,行业内的整合与变化不断增加。
2. 建筑项目采购方式
最普遍的采购方式包括:(1)传统采购:项目的设计责任与建造责任相分离,客户指定设计团队开展设计工作,再安排承包商按规定设计施工;(2)设计和建造:客户指定承包商完成设计和建造工作,承包商可指定专业设计师开展设计,但承包商应为设计向客户负责;(3)分包承包:例如建筑管理(由建筑管理公司为客户搜寻和安排工程承包商供直接接触)或管理承包(由管理承包商签订独立的工程合同但不承担整体的交付责任)。
当建筑项目的主要当事方为国际承包商或咨询公司时仍可能采用与上述类似的方式。
3. 交易结构
在规模较大的项目中,可由两个或以上的承包商组成联营体(JV)。
而更大的项目还可能采用更复杂的安排。
其它的常见结构还包括按公私合营关系组建的特殊目的实体(SPV),公共机构与特殊目的实体订立合同以采购长期服务,而特殊目的实体则聘请不同的分包商从事建设、运营及维护等工作。
4. 合同的标准格式
英国的建筑合同有多种标准格式,最常见的格式包括:(1)新工程合同(NEC3),NEC组合合同近年来使用较广,已获得政府支持(并用于2012年伦敦奥运会);(2)联合合同委员会(JCT)合同,最常见的是标准建筑合同及设计和建造合同,最新版于2011年发布,常用于标准建筑项目;(3)化学工程师协会(IchemE)合同,最常见的格式为红皮书,为包干价合同,主要用于制炼厂/复杂工程项目;(4)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菲迪克)合同,菲迪克合同也常用于英国的项目,特别是EPC/交钥匙合同(银皮书),常用于制炼厂/复杂工程项目。
5. 合同事项
承包商面临的风险一般包括:(1)设计,在设计和建造合同中,项目的全部设计责任通常由承包商承担;(2)土壤状况,客户经常会试图把所有风险都归结于土壤状况及承包商造成的任何污染;(3)天气,承包商可能难以因恶劣天气状况而提出工期和财务方面的申索,且可能需要在其进度计划的时间风险和工程报价的成本风险中将此计入;(4)分包商破产,该风险由承包商承担且难以消除其影响;(5)缺陷,承包商在完工后的若干期间内还要承担因承包商违约而造成项目缺陷的风险。
6. 排除责任与责任限额
如合同是通过自由协商达成的,承包商通常可通过责任限额和/或对任何间接损失责任的排除来限制或排除其应承担的责任。
但承包商不能排除其对死亡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或欺诈或失实陈述(依照公共政策)的责任。
如果合同是按标准条款议定,则对责任的任何限制须满足对其合理性的法理测试,这需要考虑合同订约方的情况,企业与企业之间合同的合理性有异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合同的合理性(后者所受要求更严格)。
在英国建筑项目中,对责任设置限额并不常见,但此现象在不断增多(尤其是在制炼厂行业),这是由于承包商越来越不愿承担无限的责任。
责任限额常以累计责任总额或合同价格百分比表示。
责任限额能否议定常取决于订约方的相对议价地位。
7. 不可抗力
合同一般会规定把不可抗力条款纳入,而不可抗力条款常能使未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暂停履行义务及随后终止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一定期间)。
鉴于此项救济的严重程度,不可抗力条款(尤其是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常需经过反复磋商且并无符合法律的标准定义。
故此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起草应非常认真,以便把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清楚列出并说明其结果。
8. 严重误期
在英国和国际项目中,建筑合同一般含有违约损害赔偿(LAD)机制,订约方据此认可如发生由承包商所致的延误时承包商应支付予客户的损害赔偿金水平。
为具有强制性,违约损害赔偿的水平须为对客户所受损失的真确预估。
如经过公平磋商而议定,则违约损害赔偿一般具有强制性。
承包商有时会寻求对违约损害赔偿确定责任限额以防因误期而导致的风险过大。
根据合同条款,承包商一般可在并非由其过错而导致的情况下免于违约损害赔偿。
上述方面一般通过谈判确定以便根据过错、控制权及风险管理能力来按比例分配误期风险。
在实践中,误期原因可能难以轻易判定。
可能存在同时发生的事件,均导致延误,其中有的是承包商的责任,有的则并非其责任。
理想情况下,各订约方将从合同及实际角度出发,考虑其处理办法。
违约损害赔偿也会使责任得以限定并使承包商确定误期将造成的成本,故此可能有利于双方。
8. 重大变更
客户有权对工程提出变更,这是建筑合同的常见特点之一。
如客户提出变更,则承包商一般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提高造价,有时承包商还可测试并限定变更的范围(尤其当变更是对工程主要部分的省略时)。
如果由于承包商方面的过错而有必要变更,则承包商无权根据合同要求延长工期或提高造价。
9. 其它磋商条款
订约方商议合同的方式最终取决于订约方的目标和对商业风险的态度。
但订约方之间反复商议的合同条款一般还包括如下内容:(1)担保,客户可要求承包商提供担保以保证对合同的履行和/或防范承包商破产,有关担保一般为母公司担保或履约保函;(2)附带担保或第三方权利,已竣工开发项目的任何出资人和购买者可能向承包商要求此类担保或权利;(3)知识产权,客户经常会要求获得许可以便使用任何属于承包商的知识产权。
10. 建筑师、工程师及建筑专业人员
对建筑专业人员的选用取决于服务内容的价值和重要性,以及客户的采购需求,可能举行正式的招标以便遴选专业顾问公司。
政府和其它公共机构的采购程序受欧盟指令的管治。
任命
建筑专业人员时,被反复商议最多的条款是旨在对顾问公司责任加以限制的条款,例如顾问公司责任的限额或净贡献条款。
有关事项的商议结果取决于顾问公司的保险单和各订约方的议价地位,虽然按照英国目前的市场情况,客户对此类限制做出退让并不常见。
顾问公司一般须投保专业责任险且需使保险在责任期(如签订了契据,则为12年)内保持有效才会被聘用。
英国顾问公司一般会力求使其责任限额与所投保的专业责任险水平相一致。
国际顾问公司则可能寻求更低的限额,接近于合同价格,虽然这种情况也可能根据市场、专业及实务而有所不同。
聘用专业人员时经常须商议的其它主要条款是关于把专业人员主要义务确定为绝对义务的范围或其以合理技能和细致程度履行有关义务的责任,一般包括:(1)顾问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其服务的职责;(2)第三方协议;(3)规划许可、批准等;(4)顾问公司不得使用有毒材料且应确保其他方不得使用有毒材料的责任。
11. 建筑工程付款
《2009年地方民主、经济发展及建筑法》(建筑法)对1996年建筑法作出修订,列出了关于建筑合同(其定义请参阅建筑法)项下付款的强制性最低规定。
鉴于存在该法定架构,合同应明确列出对承包商付款的条款。
常见付款方式包括:(1)包干价(lump sum);(2)计量价(measurement),根据合同中的公式对工程进行计量和支付;(3)主要成本(prime cost),以劳务和材料成本为依据;(4)成本附加费(cost plus),即主要成本再加利润百分比。
如项目方案允许,可开立一个项目银行账户,客户可据此向一个银行账户付款,随后客户和承包商可根据承包商的费用明细把资金直接拨付至供应链中。
按照传统,客户会要求保证金,作为对承包商义务的抵押。
但承包商也可为现金流风险而要求收取保证金以保护自身的财务状况,有权是对风险较大的项目。
建筑法还规定了须纳入建筑合同的若干支付条款,包括:设定某个机制以确定对合同项下任何应付金额的到期日和最终付款日期;允许任一方发出付款通知,其中列出其认为应付的款项。
如客户希望暂扣根据合同应付承包商的款项,应发出付款扣减通知。
12. 分包商
承包商会按背对背方式聘请分包商。
客户也可能要求主要分包商提供以客户为受益人的必要附带担保,作为其收到的担保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般而言,附带担保的效力仅与同其有关的合同相当。
因此,在承包商与其供应链的谈判方面,客户也拥有权益。
附带担保还可提供介入权,故此如果承包商破产,客户或其他有兴趣的当事方可把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的地位继承下来以确保项目继续进行。
13. 执照
对于建筑商和建筑专业人员在英国开展建筑工程时须取得的执照和其它许可,适用下列规定:(i)未在由建筑师登记委员会(Architects Registration Board)保管的建筑师登记册(Register of Architects)中登记即使用“建筑师”的名义属于违法;(ii)涉及石棉制品的承包商须向卫生与安全局(HSE)取得执照;(iii)安装和更改煤气用具的承包商须在煤气安全登记册(Gas Safe Register)中登记;(iv)生产、运输或接收受控和危险垃圾的企业需向环境署(Environment Agency)取得执照。
对于国际承包商和建筑专业人员并无特别的执照要求。
对于项目需要取得的执照和其它许可,按工程阶段划分:
(1) 开工前,须取得多种执照和许可,包括:
a. 规划许可。
客户一般须向规划部门取得规划许可。
对历史性建筑物,还需取得列名建筑物许可(listed building consent)。
在获得规划许可后,还有一段可对许可决定提出异议的期间(复审期)。
建筑当事方可决定暂不开工,直至复审期结束。
b. 第三方认可。
如工程涉及公用墙或距相邻物业不足六米,则客户一般须向相邻业主发出一份公用墙通知。
相邻的土地业主还可能要求提供其它的第三方认可。
c. 建筑规范。
建筑物的业主应取得基于拟议工程的图则的建筑规范批准。
d. 健康和安全。
根据《2007年建筑(设计和管理)条例》(CDM),客户和为项目而聘请的当事方负有多项责任,例如向卫生与安全局告知该项目。
还应编制一份建筑阶段计划。
e. 地方政府。
建筑物的业主应为可能对公共道路造成影响的任何工程向地方政府取得许可,如进行拆除,也须通知地方政府。
f. 环境。
须取得环境方面(例如,向河流中排水)的多种许可和执照。
(2) 施工时,随着项目的进展,承包商应取得地方政府(或某些其它经认可的检查人员)对工程符合建筑规范的确认。
《2007年建筑(设计和管理)条例》(CDM)也应遵守,包括由CDM协调员编制一份健康和安全文件。
(3) 竣工时,承包商应取得地方政府的竣工证明,其中确认建筑规范已得以遵守。
CDM协调员应向建筑物的业主提供健康和安全文件。
14. 项目保险
项目保险可分为强制和非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雇主责任险保障公司雇员遇到的损失、损害、伤害或疾病,是所有承包商都须投保的。
未适当投保该保险将构成一项刑事罪。
非强制保险:承包商一般还会投保下列几类保险:
(1) 公共责任险,为承包商提供对第三方(例如,公众成员)的任何伤害和对第三方财产的损坏的保障。
(2) 专业责任险,如承包商承担任何设计工作则可能投保该保险,因为该险种提供对因专业人员疏忽所致损害或赔偿、对合同的某些违约及对法定义务的违反的保障。
(3) 工程险,该险种保障与工程有关的风险和某些事件(例如工程的有形损失或损坏,以及材料、设施、设备和/或现场临时结构的损失或损坏)。
15. 劳工法
当雇用英国和外国工人时,雇主应确保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招聘。
在英国,雇员有权不会由于性别、种族、残疾、年龄、宗教或信仰、性取向、性别重置、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状况、怀孕或生育、专职或兼职状况以及工会会员身份或活动等方面的原因而受到歧视。
雇主应根据英国边境管理局(Border Agency)的防止雇主雇用非法劳工的综合指南(Comprehensive Guidance for Employers on Preventing Illegal Working)行使核查工作文件的权利以确保所有(英国和外国)雇员均拥有在英国工作的合法权利。
在英国,雇用无权在英国工作的人是一项违法行为。
如雇主因疏忽而雇用非法劳工,则可能为每名非法劳工而受到最高1万英镑的民事罚款。
如雇主故意雇用非法劳工,则处罚为最高两年的徒刑和/或无上限的罚款。
拥有自由流动权利的欧盟工人可在其它欧盟国家(包括英国)自由居住和工作而无需获得入境许可。
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均于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的公民自2014年1月1日起也可在英国自由居住和工作。
来自欧盟或欧洲经济区(EEA)以外的外来工人须获得入境许可才能在英国工作。
(1) 受雇人员的权利
英国的所有就业法律均适用于作为雇员而受雇于建筑项目的个人,雇员的主要权利有:(a) 有权获得一份载明其主要受雇条款和条件的文本;
(b) 有权不会因特定原因(见上文)而受到歧视;
(c) 有权获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
(d) 有权根据1998年工作时间条例(Working Time Regulations)获得休息时间、最低年假且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8小时(除非此人已签署有效的自愿文件,放弃每周48小时的限制);
(e) 如被解雇,有权获得最低提前通知期或如未提前通知则可获得补偿;
(f) 如其已连续受雇一定时间(即,如在2012年4月6日前受雇则为一年,如在该日后受雇则为两年),则有权不被不公平地解雇;
(g) 如其已受雇两年或以上,有权获得裁员遣散费;
(h) 有权根据《2006年业务转变(雇佣保护)条例》(Transfer of Undertakings Regulations)在业务转变或服务供应变动时获得保护。
英国政府正在建议撤销该条例关于服务供应变动的部分。
某些个人可能由企业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机构聘用为工人(而非雇员),则此人并不享有一切上述权利,但企业仍应明白此人拥有的主要权利,即:
(a) 有权不受歧视;
(b) 有权获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
(c) 享有工作时间条例所规定的权利;
(d) 如此人是作为派遣工人而受雇,则有权享有不逊于由该企业直接聘用的同类员工所享有的条款和条件(包括薪酬)。
试用期一般为12周。
此外,受雇为顾问等的自雇个人也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
(2) 项目结束时的遣散费和其它补偿
雇主负有支付遣散费的义务是仅当雇员已工作两年或以上且是由于下列真正需要遣散的情况时,即:
(a) 雇主将要或有意完全停止开展业务;
(b) 雇主将要或有意在雇员受雇的地点停止开展业务;
(c) 业务不再需要任何或大量雇员从事具体类别的工作(无论是在雇员受雇的地点或更普遍的情况),或预计将会如此。
项目(或项目的一部分)结束时,如存在业务转变或服务供应变动(见上文),则可能产生业务转变条例所规定的相关转变。
常见的例子即为提供服务的责任被转至新的承包商。
在有关情况下,从事于被转变的业务或服务的雇员将按照其现有条款和条件(除与某些受限人员权利相关的条款和条件以外)自动转至新的雇主并继续提供服务。
原雇主在转变前也有义务向新的雇主提供某些信息并与受影响雇员的适当代表协商。
16. 健康和安全
(1) 适用于建筑项目的健康和安全法律
1974年工作健康和安全法(HSWA)为所有健康和安全法规定了法律框架。
HSWA列出雇主的一般责任,使雇主承担对:(a)其雇员;(b)受其活动影响的所有人(包括公众)的义务。
HSWA 项下的一般责任规定了责任承担者有义务去识别风险并把该风险降至合理可行的最低水平。
责任承担者须始终遵循该义务。
与健康和安全有关的条例有数百项,其中与建筑项目最为相关者处理了如下问题:(a)危险辨识、风险评估及风险化解或降低;(b)培训和监督;(c)高空工作;(d)受限空间;(e)升降操作和设备;(f)人工操作;(g)防护服和设备(包括设施和机械设备)的提供和使用;(h)对伤害和虚惊事故的汇报。
2011年11月刊发的Löfstedt报告(《为所有人挽回健康和安全》)建议减少健康和安全条例的数量。
2013年4月,大量法律措施被废除,包括《2010年塔式起重机条例》。
(2) 建筑(设计和管理)条例(CDM条例)
主要的建筑条例专门集成就是CDM条例,适用于所有的非家用建筑项目并着重于其规划和管理。
对于需申报的项目(工期持续30天以上或超过500个人日),客户须任命一名CDM 协调员和一个主承包商。
CDM协调员的作用包括:(a)确保设计过程中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协调并提供信息;(b)在项目结束时制作健康和安全文件。
主承包商则注重于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包括与其他承包商的协调)及监控,以便把健康和安全风险降至合理可行的最低水平。
需申报的项目还须递交一份建筑阶段安全计划。
(3) 刑事责任
未能遵守工作健康和安全法(HSWA)或健康和安全条例构成一项刑事犯罪。
卫生与安全局(HSE)一般会作出起诉,这可能导致巨额罚款。
个人(包括公司董事)也负有具体义务,违反有关义务可导致:(a)对个人的罚款;(b)取消董事资格;(c)监禁(如为最严重的案例)。
健康和安全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不同于任何民事责任。
此外,因疏忽大意而导致死亡事故的组织可能面临公司杀人罪的指控,这将导致巨额罚款。
17. 环境问题
(1) 空气
适用下列法规:
(a) 1993年清洁空气法,禁止从工业或商业房产向外排放黑烟,违反1993年清洁空气法构成一项刑事犯罪;
(b) 1990年环境保护法(EPA)第三部分中规定,灰尘、烟雾、异味、噪音排放以及光污染可被归类为法定滋扰行为;
(c) 1974年污染控制法,其中规定了对来自建筑和工程项目的噪音的管制制度,地方政府可发出通知对工程的施工方式加以控制(第60节)且承包商可申请事先批准(第61节);(d) 201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环境许可条例(Environmental Permitting Regulations),对从指定设施向空气中的排放加以管制。
(2) 水
适用下列法规:
(a) 环境许可条例,对向地表水(例如河流和溪流)或地下水的排放加以管制,未获环境许可而导致或故意允许对水中或地下水中的排放活动属于刑事犯罪,对水中的排放活动包括把废物或有毒或污染物排入内陆淡水或沿海水域,如果对其中养殖鱼类的水道进行排放则此排放行为根据1975年鲑鱼和淡水渔业法也构成违法;
(b) 1991年水行业法,规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对任何污水渠的排水均须经过当地污水处理机构的许可;
(c) 2001年(英格兰)污染控制(油料储存)条例适用于储油200升或以上的现场仓库,该条例还包括旨在降低受控水域被污染风险的规定。
(3) 废物
适用下列法规:
(a) 环境许可条例,对废物的储存、安置、处理及处置加以管制,某些涉及废物的活动须获得环境许可或向环境署登记为豁免事项;
(b) 2008年现场废物管理计划条例,规定任何人如有意从事估计成本在30万英镑以上的建筑项目则须编制一份现场废物管理计划,该条例由环境署和地方政府执行;
(c) 201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废物条例(Waste Regulations),该条例对欧盟的废物框架指令(Waste Framework Directive)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施行作出修订,修订后的废物框架指令规定应严格遵循废物分级制度,根据分级制度,最好的选项是减少废物积累,其次是:(i)
对废物进行处理以便重新使用;(ii)再循环;(iii)其它回收方式;及(iv)以废物处理为最后手段;
(d) 废物条例和环境保护法(第9部分第34(5)节),对废物的转运加以管制,任何转运废物的人均须填写一份转运说明,其中列出对废物的描述,并负有审慎责任以确保(环境保护法第34(5)节):(i)接收者具有接收废物的授权;及(ii)废物将被送到经过授权的场所;
(e) 1997年生产者责任义务(包装废物)条例,规定营业额在200万英镑或以上且年均处理的包装在50吨或以上的公司须对包装废物进行回收和再循环;
(f) 200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危险废物条例,规定废物的产生者应把任何年均产生200千克以上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向环境署登记。
(4) 环境影响评估(EIA)
关于评估某些公共或私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的2011/92/EU指令(EIA指令)规定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确定和评估与具有潜在重大环境影响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有关的环境恶化风险。
EIA指令的规定尤其适用于道路、发电站、铁路线以及废物、能源及工业设施的拟议建设项目。
对较小的建设项目而言,环境影响评估则属可选项,但也可能有助于为规划申请提供支持。
在英国,这项2011年指令是通过201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城镇和国土规划(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来实施的。
18. 腐败行为
(1) 关于禁止商业腐败行为和贿赂的规则
(a) 欺诈。
2006年欺诈法把个人的下列行为定为刑事犯罪:(i)不诚实地作出虚假或误导性表述(第2节);(ii)不诚实地未向他人披露关于自身负有法定披露义务的信息,从而获取个人利益或造成他人损失或使他人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第3节);(iii)不诚实地滥用其地位(在此地位上本应捍卫或不应危及他人的经济利益),通过作为或不作为而旨在为其自身或他人获取利益或造成他人损失(第4节);(iv)不诚实地获取服务(第11节)。
而建筑业中的下列行为也是2006年欺诈法所禁止的:(i)隐瞒缺陷;(ii)为收款或索取损害赔偿金而做出失实申索;(iii)不诚实地扣留付款,或取得分包商/顾问服务而并无任何意图或手段为此付款。
(b) 贿赂。
2010年贿赂法于2011年7月1日生效,贿赂罪是指:(a)向他人提供、允诺或给予贿赂(第1节);(b)要求、同意收受或收受来自他人的贿赂(第2节);(c)贿赂外国公务员(第6节);(d)商业组织未能采取充足的措施以防与其有关的某个人发生贿赂行为(第7节)。
特别是就公司犯罪而言,如任何雇员、代理或其他第三方代表为使其建筑公司赢得或保留业务而行贿,则该公司须承担严格意义上的责任,除非该公司可证明其已采取充分措施防止此类贿赂。
英国司法部已刊发关于充分措施详情的指南可供查阅。
(c) 洗钱。
2002年犯罪所得法设定了针对下列个人行为的反洗钱犯罪制度:(i)隐藏、伪装、转换或转移犯罪财产(即任何犯罪所得),或移动来自英格兰和威尔士或苏格兰或北爱尔兰的犯罪财产(第327节);(ii)参与或涉及某项安排,而其明知或怀疑该安排有助于洗钱(第328节);(iii)取得、使用或保有犯罪财产(第329节)。
上述罪行最高可判罚14年徒刑和无上限的罚款。
此外,没有把关于洗钱的嫌疑报告给严重有组织犯罪局以及在报告洗钱嫌疑后走漏消息也属犯罪,此类罪行也会被判罚徒刑和罚款。
这种制度的影响在于,建筑公司须极其认真地了解并确保其所收款项的来源,尤其不得接收来自身份不明人员的大额现金、款项或来自无关国家的银行账户的付款。
(d) 竞争。
竞争法也适用于建筑业,尤其是关于招投标活动,最为明显的就是掩护式投标(cover pricing)。
掩护式投标即当某家受邀投标的公司不想赢得合同但又不愿客户认为其对后续工程并无兴趣时,该公司会与对同一合同投标的公司联络,以便提出一个足以确保其不会中标但又不致过于虚高的报价。
(2) 法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