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西北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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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西北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6.05.07
•【文号】国税函[1996]第213号
•【施行日期】1996.05.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西北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第213号1996年5月7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开通底特律─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293号)转发给你们。

请根据中国和美国政府于1982年3月5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予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

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开通底特律─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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