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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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环境管理,促进矿山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自然资源,减少污染,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用以规范矿山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行为,并推动矿山环境管理水平提升。

第三条矿山环境奖惩管理制度的原则:奖惩分明、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激励约束、注重实效。

第二章奖励管理
第四条矿山环境管理奖励的对象为在矿山生产中取得显著环境保护成效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矿山环境管理奖励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环境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取得环境管理相关科研成果;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并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等。

第六条矿山环境管理奖励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证书、奖金、晋升职务等。

第七条矿山环境管理奖励的评定机构由企业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推荐评选。

评选中应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矿山环境管理奖励的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规定,并在评定结果公示后,确定发放奖励。

第九条被评为矿山环境管理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典型宣传,以促进全体职工学习借鉴。

第十条矿山环境管理奖励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符合财务预算及管理要求,并不得支付给非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矿山环境管理奖励的颁发权限应当明确,奖励的名额及范围由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业制定明确的政策。

第十二条被评为矿山环境管理奖励的单位应当将奖金用于环境保护及相关科研工作上,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对被评为矿山环境管理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励所得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矿山环境管理奖励的种类和数量应当根据工作表现和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奖励。

第十五条矿山环境管理奖励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及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有关奖励方面的其它事项,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定。

第十七条矿山环境管理奖励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修订,以保证奖励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第三章惩罚管理
第十八条矿山环境管理惩罚的对象为在矿山生产中违反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矿山环境管理惩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法排污、非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等。

第二十条矿山环境管理惩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资质、法律追究等。

第二十一条矿山环境管理惩罚的确定应当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规定,确保惩罚的合法合规。

第二十二条矿山环境管理惩罚的程序应当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矿山环境管理惩罚的机构应当具有公正性和独立性,并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矿山环境管理惩罚的权力范围应当明确,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矿山环境管理惩罚的效力应当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矿山环境管理惩罚实施后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不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矿山环境管理惩罚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于惩罚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并明确追究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惩罚方面的其它事项,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定。

第三十条矿山环境管理惩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修订,以保证惩罚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对于上述条款未能详尽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对制度有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地方,可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作相应解释。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将矿山环境奖惩管理制度纳入日常管理,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与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不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与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与整改。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企业环保管理部门进行解释,并由企业董事会审定修改。

以上为《矿山环境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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