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法律保障制度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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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行政补偿制度 首先,以行政补偿弥补行政奖励的不足。目前,我国政府对见义勇为 者主要以行政奖励为主,但是有时行政奖励不能解决见义勇为者的一切问题。此 时,要用行政补偿救济见义勇为者,保障他们的权益。行政补偿制度体现政府的 一种救济,是维护行为主体的权利。见义勇为者本质上是为政府和社会履行义务, 政府也获得相应的利益,此时政府需运用行政补偿制度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相应的 补偿。其次,规范见义勇为的行政补偿制度。第一,明确行政补偿的原则。见义 勇为者必须是在行善的过程之中,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此时政府机关要进 行相应的行政补偿,并且要根据行政补偿与其他补偿相结合的原则,保护见义勇 为受害者的权利。第二,明确行政补偿的范围。进行补偿的目的就是维护见义勇 为者的权益,弥补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害。目前,对见义勇为者的分类主要分为: 完全代替国家机关履行义务;协助国家机关执行任务;紧急情况下,对公民个体进 行救助。前两种的受益者完全是国家,因此承担行政补偿主体完全在国家。但是 后者,受益者在于被救者的公民个人,因此此时应该是公民以及国家共同承担责 任,但是主体依旧是国家,只有进行明确分类,指出不同的见义勇为的区域,才 可以更好的促进行政补偿的实现。第三,明确行政补偿的方式。要根据见义勇为 者受到的伤害不同,进行有所差别的补偿,主体利用支付补偿金以及其他形式补 偿相结合的原则。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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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由于相关的保障制度的缺失,使见义勇为者的后期合法保障陷入困境。因此, 只有真正的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利益,才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 社会总体的不断向前进步。最后,见义勇为的奖励监督和救济机制不健全。目前 在我国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之后,大多因为缺乏相应的行政奖励救济机制,出现 “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状”,导致产生大量的负面新闻,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同时因为缺乏监督机制,对见义勇为奖励资金的应用缺乏监督机制,不利于保证 见义勇为者相关的权益。此外,见义勇为者在接受奖励资金上处于被动的地位, 随着奖励资金的领取,国家缺乏相应的后续救济机制,导致见义勇为者的生活陷 入困境,使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受到伤害。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和救济 制度,形成一个持续的,有效的各方面都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 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
四、见义勇为制度的改革措施 (一)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第一,制定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法。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了保障国 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利益,不顾自身的安全与不法势力或者险恶的自然环境作斗 争的高度危险行为。因此,见义勇为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到的,我们必须对见义 勇为者作出相应的保护政策。首先,国务院必须颁布统一的行政法规,协调好各 方面的利益,处理各个法规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对见义勇为认定的相关条款以 及保护措施,使司法机关处理相关的案件时做到有法可依。在整体做到统一规范, 防止各个地方处理相关的案件出现不同的结论。其次,要明确见义勇为的概念。 我们要明确行政法和民法上见义勇为的不同,明确政府部门的相关责任,对各个 省市统一规定,对见义勇为在行为上达到一致。最后,要在立法之中明确指出见 义勇为的法律责任,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尤其是要对见义勇为者提供免责权, 防止诬陷者对见义勇为者造成权益的侵害。从而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第二, 提高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金额。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者的行政奖励缺乏统一的 规范,造成行政奖励出现大范围混乱的情况,并且我国的行政奖励的金额普遍较
参考文献: [1]吕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的法律完善[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3. [2]王修彦.新时期见义勇为价值系统的失调与重建[J].理论与现 代化,2014. [3]杨青建,钟玉杰,鲍丽等.我国院前急救呼唤“好撒玛利亚人法” [J].医学与哲学,2013. [4]金泽刚.困惑与展望:见义勇为之法律制度新探[J].探索与争鸣, 2013,8(3):98-99. [5]刘文芳.试论见义勇为者社会保障的地方性立法[J].社科纵横, 2013,8(9):64-65. [6]龚理坚.见义勇为的民法研究[J].华人时刊(下旬刊),2014, 2(11):56-57. [7]司媛.我国见义勇为法律制度的完善[D].湘潭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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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二)见义勇为的后续保障不足 据数据显示,现在每年有大约 12000 起的案件是在见义勇为群众的协
助下完成的,同时在抢险工作的时候,抢救遇难群众 8000 多人。但是这些见义 勇为者却缺少应有的保障,并且有人因此失去了原有的工作甚至生命。而作为受 益者的政府与社会,却没有对见义勇为者给予该有的补偿和回报。这样会使见义 勇为者心中充满辛酸和无奈。这些反映出,现在社会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后续保障 严重不足,同时这种叫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事件,也对见义不为的行为起 到推动作用,促使道德进一步滑坡,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 见义勇为制度保障,不断地宣传见义勇为者英雄事迹,宣传社会上的正能量,使 见义勇为者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使见义勇为者因为见义 勇为的行为得到社会有效的保障,维护他们的权益。
关键词:见义勇为法;出现问题;制度完善措施 一、引言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实践之中,经常出现见义勇为者被诬陷的事件, 需要相关的一部法律进行规范。而在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已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 范。本文就是针对现在见义勇为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 并且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来完善我国见义勇为的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见 义勇为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推动社会整体的向前进步。 二、我国见义勇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见义勇为遭诬陷相撞普遍发生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向前发展,我国旧有的道德体系逐渐不适合现在 社会的发展,而新的道德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民众逐渐被 极端的个人主义和适用主义所主导,成为自己做人的哲学。尤其是南京的“彭宇 案”,更成为当今典型案例,并且这类案件还在屡屡发生,例如,“许云案”等案 件。这类事件本应是“助人为乐”的好事,但最终却演变成“好人没好报”的结局。 这就是社会的公共道德缺失,而且又缺少法律护航情况下,引起的人性悲哀。此 时,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
(二)见义勇为反遭诬陷的原因 首先,对见义勇为的诬陷者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在我们所众知的“彭 宇案”“许云案”中,反遭诬陷,使见义勇为者的权益遭到危害。这就是在相关见 义勇为的保护条例中缺乏对诬陷者法律责任的规范,从而使见义勇为者面临诸多 的麻烦。第一,见义勇为者的免责的条款缺失,使好人做了好事之后却要面临诉 讼的境地,并且还可能出现像“彭宇案”反遭诬陷的情况。第二,由于我国社会对 诬陷者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使这些诬陷者受不到法律责任的追究,极大助长了 不法分子的气焰,甚至在中国社会出现了一批“碰瓷儿”的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因此,必须完善见义勇为的的相关条例,完善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追究对 诬陷者的法律责任。其次,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缺失。目前,在现实社会之上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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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法律保障制度完善措施
摘要:目前,在我国出现大量见义勇为者,在街上进行乞讨。此外,小 悦悦事件更是呼唤道德回归,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但是现在我国对于见义勇 为的研究都只在法理学上,没有一部统一规范的见义勇为法对现在出现的问题进 行统一的规范,出现诸多的问题,急需一部见义勇为法,解决现在迫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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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缺乏相应的行政补偿以及行政奖励机制。因此,必须完善相应的制度,从正 面给予见义勇为者鼓励,对社会进行正确的道德引导为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 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我国见义勇为制度现状的原因 (一)见义不为发生的原因 首先,我国缺少一部完整的见义勇为的行政奖励立法,没有形成完善 以及统一的立法制度体系。对于见义勇为者我们要本着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互 结合的原则。但是,我国现在关于对见义勇为者的整体的奖励政策只是分散在不 同的法律规范中,各个地方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随意性比较大。同时由于相关 的法律法规本来也是由地区不同的部门制定,立法主体多样化,导致相关的法律 效力发挥程度不同,执法过程也做不到彻底执行,出现大量的问题。这就造成使 见义勇为者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无法进行直接有效的执行。其次,见义勇为行为 的奖励制度差异大,数额较少。目前,我国针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各地都有相关的 奖励以及抚恤的制度,但是奖励制度都是由政府直接设立,并没有进行相关的调 查,综合各方面的建议,考虑地方的实际便进行综合制定相关的制度。并且也缺 乏相应的机制保证见义勇为者及时获得相应的补助和救助。更重要的是,各省关 于见义勇为者行政奖励的数额较少,不足以满足见义勇为者生活以及医疗的费用。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现阶段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奖励标准也是不一 样的。但是各省见义勇为的赔偿平均都是在 20 万元以下。因此,有的地方的见 义勇为资金,甚至都不够见义勇为者的医药费用开支,有的对本地和外地人员进 行区别的对待。此外,现在见义勇为的抚恤金明显低于国家事故伤亡的标准,并第4页共Fra bibliotek页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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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不救和见义不为成为现在社会的热点话题。并且绝大分人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不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但是我们也必须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相应的生活和医疗保 障,使诸多见义勇为者在进行善行,出现伤病以及残疾之后,因为相应的救济资 金不足,面对所谓高额的医疗费,只能放弃治疗,对自己的家庭和以后生活都蒙 上灰色的阴影。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提高相应的奖励资金,制定出 相应的法律,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构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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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我们必须建立统一而规范, 使见义勇为者不仅精神上获得满足,物质上也不出现后顾之忧。充分利用政府的 行政奖励手段激励社会,促进和谐社会氛围的提升,实现更好的发展。
(三)见义不为现象时有发生 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以及经济转轨时期,传统的观念也在发生前所未 有的变化,并且极端的个人主义极度的泛滥。人的价值取向出现偏差,人的道德 素质下降,出现整体的道德滑坡,大部分人面对险情的时候,都是选择沉默或者 选择不救。在现在的社会之中,“小悦悦”事件就是最直接的体现,这种出现问题 不救的社会冷漠是当今社会上最常见的现象。也就是常说的见义不为的情况。这 种情况我们不能用法律去约束人们,因为法律无法要求人们去做好事。要改变见 义不为甚至见死不救的现状,则应该通过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进行维护。现在 绝大部分人的见义不为的主要原因就是见义勇为的法律规范不完善、社会保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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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针对现在我国社会许多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保障的情况下,引起社 会的广泛思考。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这种现象,尤其要追究诬陷者的 法律责任。此外,我们还要从社会道德,政府奖励以及行政补偿等多种方面对见 义勇为者的权益进行维护,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流血又流泪”。只有这样,才可以 让每个人遵守准则,社会得到和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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