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回访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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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回访制度模板
一、总则
1.1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机构的服务质量,确保募集机构对投资者的持续关注和风险管理,根据《基金法》、《基金募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回访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募集机构对购买基金产品的投资者的定期回访。
二、回访目的
2.1 了解投资者对基金产品的了解程度和满意程度。
2.2 确认投资者是否按照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了相应的基金产品。
2.3 收集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的意见和建议。
2.4 提醒投资者关注基金产品的风险和可能的收益变动。
三、回访对象
3.1 回访对象为购买基金产品的投资者。
3.2 回访对象包括普通投资者和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
四、回访频率
4.1 对购买与自己所能承受的风险等级相一致产品的普通投资者要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
4.2 对持有高风险登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者,募集机构应当增加回访频率。
五、回访方式
5.1 募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回访。
5.2 募集机构可以利用客户服务系统进行回访,也可以采用人工回访的方式。
六、回访内容
6.1 募集机构应当关注投资者对基金产品的了解程度和满意程度,了解投资者是否按照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了相应的基金产品。
6.2 募集机构应当收集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的意见和建议。
6.3 募集机构应当提醒投资者关注基金产品的风险和可能的收益变动。
七、回访记录
7.1 募集机构应当对回访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至少五年。
7.2 回访记录应当包括投资者基本信息、回访时间、回访方式、回访内容、投资者反馈等信息。
八、回访结果处理
8.1 募集机构应当对回访结果进行分析,了解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改进募集机构的服务。
8.2 对于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募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回应和处理。
九、法律责任
9.1 募集机构未按照本制度进行回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2 募集机构未按照本制度进行回访,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附则
10.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募集机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