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管理制度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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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管理制度两篇
篇一:居间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居间人是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门从事公司的居间业务,并从中获取相应报酬的非公司员工。

居间合同体现的基本特征是中介性及有偿性,《居间合同》与《期货经纪合同》是两份独立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公司期货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

第二章居间人录用、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第四条、居间人的录用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培训筛选相结合的形式;
第五条、招聘条件按有期货从业资格优先、带客户进场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

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客户委托,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第七条、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

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
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八条、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第三章居间人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居间人权利
1、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第十条、居间人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方可进行居间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约束。

居间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监管机构、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诈客户和內幕交易的行为;
第十一条、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和居间服务准则,恪尽职守,自觉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第十二条、居间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在外从事非居间活动及违法、违规活动,否则,造成后果均由自己承担,公司不对其任何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遵守居间人服务守则:
1、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饶妨碍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告之义务:居间人在开拓市场、联络客户、接受客户委托时须如实向投资者揭示居间人身份;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交
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3、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4、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帐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5、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6、实名原则:在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居间人不得隐瞒身份。

第四章居间人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总部及营业部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同时要求居间人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

居间人应提供的材料:个人情况介绍,包括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主要状况等,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五条、居间人应与公司或营业部签订居间合同,并由公司总部市场部进行日常管理;公司为居间人建立档案,档案由公司总部市场部统一存档,并对居间人及其介绍来的客户进行分别登记按类管理。

第五章居间人业务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公司及营业部应将居间人介绍来的客户在开户后及时通知给总部市场部登记;第十七条、居间人从事居间开发等行为所产生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居间人的劳务回报方式方法由营业部确定、报总部市场部审核批准并由总部市场部根据居间合同统一结算;居间合同期内严格按合同条款实行;第十九条、居间人所取得的收入应由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调节税等国家规定有关部门税项。

第二十条、居间合同到期,在双方同意基础上应及时续签合同;到期不续签将自动停止业务回报的发放;
第二十一条、居间合同中条款的变动必须经公司总部市场部审核批准。

第六章居间人违约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同:
1、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2、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4、未经审批擅自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的行为。

6、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

发生纠纷的,应及时公司和投资者进行沟通,积极解决。

违反居间合同及有关规定,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XX有限公司制定、解释。

篇二:居间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宏源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业务,保护公司、居间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居间人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向公司介绍客户并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而获取居间报酬,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法人为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时,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管理。

第三条居间人非公司员工,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领取居间报酬,不享有公司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及其有关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居间人资格管理
第五条居间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居间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具有一定经济、金融和期货知识,熟悉期货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非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

4、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公司居间人应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填写《居间人登记表》,如实提供从业经历、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公司核准。

第七条居间人资格审查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明确居间事项和各自权利义务,居间合同经营业部(业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公司核准。

第八条公司执行统一的居间合同文本,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修改,特别约定条款须报公司核准。

已签署的居间合同由公司统一保管。

第九条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可制定居间人业绩考核标准,若居间人未达到业绩考核标准,公司可单方解除居间合同。

居间人要提前解除居间合同的,需书面通知公司并经公司书面确认。

第十条若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居间人资格,公司可取消其居间人资格、终止居间合同、追缴非法所得,并在业内通报。

第三章居间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建立居间人业务档案和诚信档案,对居间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专项管理,对居间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建立居间人考核制度,每月和年终对居间人进行考核。

考核范围主要包括:
(1)居间人市场开发情况,包括客户保证金规模、净手续费等指标;
(2)居间人对客户服务情况;
(3)居间人有无被客户投诉情况;
(4)居间人有无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有关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可根据居间人考核结果对其居间报酬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居间人的客户进行回访,并将客户反馈的信息作为对居间人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为提高居间人的专业素质,规范其居间行为,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定期对居间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风险揭示、期
货交易规则等。

第十六条居间人为公司介绍的客户必须是公司和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以外的新增客户。

居间人的客户开户前,居间人应向开户人员预约,并填写《预约开户登记表》,经开户人员确认后办理开户。

若未预约而开户的,视为公司公共客户。

第十七条居间人介绍的客户须亲自到公司现场办理开户手续。

客户开户后,开户人员填写《新增客户确认表》,随《期货经纪合同》报送公司审核。

第十八条公司鼓励员工介绍居间人。

业务部门员工介绍居间人的,该居间人业绩记入业务部门业绩;其他部门员工介绍居间人的,根据居间人对公司的贡献情况记入员工业绩。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居间业务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居间业务进行合规审查。

第二十条各营业部(业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客户和居间人的关系,各营业部(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其居间关系的真实性负责。

若发现居间关系不真实的,公司应严肃处理,追缴违法所得,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若员工假借居间人名义骗取居间费用的,公司处以严重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同时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居间人行为准则
第二十二条居间人须诚实守信地开展居间活动,积极促成客户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损害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居间人须如实向客户和公司告知有关签订合同的事项及其他信息,
特别要向客户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期货投资的收益。

第二十四条居间人须保守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居间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不得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包括不得以公司员工、授权代理人等身份开展业务,不得使用印有公司名称的名片;不得代表公司或客户与对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或任何其他协议。

2、不得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公司名义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不得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不得进行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等活动;不得向客户承诺盈利或保底;不得诱骗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等等。

3、不得接受客户委托成为客户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

4、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将公司存量客户和自然增长客户或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的客户转为居间人自己客户。

第二十六条居间人除为公司介绍客户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对客户进行入市辅导,如:向客户客观阐述期货交易风险,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品种,指导客户使用公司的交易软件、行情软件等。

2、接受客户咨询,若不能解答应及时与公司沟通。

3、指导客户从公司网站和其他渠道了解市场行情、最新消息和其他有关资讯。

4、做好客户与公司之间的沟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公司进行客户资信
调查;协助公司完成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书的送达和签署工作;通知客户参加公司培训、更新交易或行情软件;向公司反馈客户的要求、意见或建议;等等。

5、公司要求居间人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五章居间报酬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客户交易留存的净手续费的一定比例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居间报酬的相应税费由居间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公司制定关于居间人报酬的指导标准,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可根据居间人类型、当地市场情况、居间人对公司或营业部的实际贡献情况、对客户的服务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若居间人报酬的提取比例超过公司指导标准,应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后五日内计算出居间人的报酬,报公司结算和财务部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居间人当月未领取居间报酬的,可以累计。

第六章居间人违约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每月向居间人支付报酬时,应提取5%作为风险金由公司保管。

当对某个居间人所提取的风险金累计达到一定金额时,公司不再向该居间人提取风险金。

第三十一条当居间人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居间合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风险金用于赔偿公司的损失。

若没有发生赔偿事由,该风险金应于居间合同终止后第七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居间人。

第三十二条若居间人的客户与公司发生纠纷,或不按时签署结算单,或给公司
造成风险损失,公司可扣除该居间人的风险金和居间报酬,直至补足上述损失为止。

第三十四条若居间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违反本办法或居间合同开展居间业务的,公司可采取警告、扣除居间报酬、提前终止居间合同、在业界通报等措施。

若居间人行为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应要求居间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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