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初审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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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初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XX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

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XX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六民务〔2017〕7号)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2)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

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二、承办机构
XX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社会孤儿
四、申请条件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
3、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注:事实无人抚养指:1、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五、申报材料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提出申请);
2、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
3、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4、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5、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6、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XX: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

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4、县民政部门审批后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到对象户。

七、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XX镇民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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