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与霍布斯自然状态理论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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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
第15卷第9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l.15No.9
Sep.2018
一、引论
“自然状态”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主导的现代西方政治
思想中的一个基本概念,那么什么是自然状态?这也是现代西方政治思想所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比如,人类结合在一起发生政治关系、形成政治共同体,而一个合理、合法的政治共同体应该是怎样的?政治共同体中必然会有一个权威,那么该权威的合法性从何而来?权威的行使是否有一个合理的界限?这个界限何在?等等。
这样一些问题是政治思想、政治哲学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讨论这些问题,我们也许可以从这样一个思路来进行:假如人类之间并不存在社会关联、政治关系,假如人类并没有成为一个共同体,那么他们原来应该处在一个怎样的状态?这样的状态是一种和公民状态、公民社会相反的一种先于社会的状态,也许那就是自然状态。
霍布斯和洛克都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两人的政治观点都是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继而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公民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但由于二人对于自然状态的设想不同,对各种不同的政治理论所蕴含的政治制度、政府类型、政
治权威的合法性都会产生非常大的不同。
二、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
霍布斯是对自然状态理论进行全面阐释的第一人。
需要注意的是,霍布斯是一个非常彻底的经验主义者,他认为世间所有的一切都是由物质的运动构成的,而各种物质的运动最终都可以分解为各种机械运动,甚至连人的思想也是如此。
他用机械唯物主义来分析政治现象和过程开创了政治科学的先河,而他的自然状态理论也因此深深的打上了机械唯物主义的烙印。
霍布斯从人的自然状态开始,对国家的基本政治问题展开思考讨论,其基本思路是:我们每个人只要反求诸己、反躬自省,观察自己内心的状态,我们就可以真切地了解到人性最基本的欲望、冲动,了解到最原始的驱动人性的力量是什么;由此,我们就可以来构想人类的自然状态究竟是怎样的,然后便可知道人类为何要结成社会共同体、为什么会出现国家这样一个庞然大物。
很明显,霍布斯是一个人性恶论者。
他认为,如果人们深入考察自己的天性,就会发现人与人之间会发生冲突、斗争和矛盾,造成这一局面主要有竞争、猜疑和荣誉三种主要原因。
根据这些我们就可以看出,如果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又有这样一些不和谐因素的存在;如果人的天性使得他们本身并不能和谐友好相处时,那么没有一个共同的权威、权力可以管辖大家的时候,那么人们便处在一种相互为敌、相互斗争的战争状态。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对他所认为的自然状态有这样一段经典描述:“因此,在人类相互为敌的战争时期,所产生的一切也会在人们除了依靠自己的体力和创造就别无安全可以获得的情况下可以发生。
在这种状态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是不稳定的。
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耗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艺术、文学、社会等都将不复存在。
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在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恶而短寿。
”[1]也就是说,霍布斯认为,人类文明所需要的各种各样的因素在那种自然的战争状态下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战争状态下什么东西都朝不保夕,所以文明所必需的那些要求稳定和长期的积累的东西都不会存在。
在自然状态下,貌似人们都无可忍受。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按照人类的天性,支配他们内心的最基本的冲动和欲望是什么?人最恐惧的是什么?最根深蒂固支配人内心的是一种恐惧,恐惧的是对于死于他人暴力之手的最持久、最深刻的恐惧;人最根本的冲动是害怕死于暴力,而自然状态所表现出的对于人最长久的威胁就是随时都有可能死于他人暴力之手。
如何摆脱这样一种恐怖的自然状态?除了恐惧之外,幸亏人们还有理性。
霍布斯也谈到了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也就
作者简介:敬梓源(1994-),男,河南温县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
洛克与霍布斯自然状态理论之比较研究
敬梓源(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英国著名思想家霍布斯和洛克均对自然状态理论做过阐述: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
为敌、朝不保夕的可怖状态,只有强有力的君主制才能定纷止争;而洛克主张性善论,认为“不便”的自然状态也不乏美好的一面,并推崇君主立宪制;二人笔下的自然状态虽是设想但并不脱离实际,人们必要遵循自然法,最终将以社会契约为纽带走向政治社会。
关键词: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洛克;霍布斯
是说,我可以自由地选择做任何事情来保全我的性命,因为生命是人最基本的事实,而生命突然被他人的暴力所夺取是人最害怕发生的事,所以人的自然权利就是运用我可以选择的各种手段来保全自己的性命。
但是,如果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权力,终将导致所有的人都生活在与人为敌的可怕状态。
由于这样的自然状态是不堪忍受的,所以大家都凭借着自己那点可怜的理性认识到,也许我们大家都把权利进行相互的转让,从而进入一个政治社会,这对所有人而言都更加有利,利维坦
(国家)这样一个庞然大物便由此而出现。
由这样一种前提出发,霍布斯得出观点:既然自然状态令所有人都无法忍受,自然状态对每个人的生命和自由而言有着过于强大的威胁,所以人们最大的、根本的利益就在于迅速地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一种政治状态。
政治社会必须有权威,而权威如果没有完全的权力,那么这种权威就是软弱无力的,这样一种政治社会就是不稳定的,所以政治社会一定要有绝对的、甚至专断的权威。
三、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
稍晚于霍布斯的洛克也对自然状态进行了系统的探讨。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并与英国政坛最高层人物有密切来往,这使他对英国政治制度的情况、对专制王朝和独裁者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有了更多的了解和把握,这使得捍卫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思想深深反映在了他的自然状态理论中。
洛克最重要的著作《政府论》也是从考察人类的自然状态、考察人类应该拥有哪些基本的自然权利入手,来讨论人类政治共同体应该是怎样的。
洛克是这样看待自然状态的:“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所处的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因为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别人享有管辖权。
”[2]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看起来还是相当美好的,那为什么还要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呢?洛克回答,自然状态虽然不像霍布斯描写的那样不堪忍受,虽然自然状态也不乏美好的、理性的一面,但是自然状态有它的缺陷。
但洛克笔下的“缺陷”和霍布斯所描绘的自然状态之负面有很大之不同,如果说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有缺陷的话,那个缺陷就太致命了,所有人对所有人都处在战争状态,人人朝不保夕,谁都不可能是永远的胜利者,但一旦失败,一切都将永远地失去了。
洛克谈到自然状态的缺陷时,只是轻描淡写地说它是“不便”的:首先,人们之间在自然状态下缺少裁判纠纷的法律;其次,自然状态缺少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的公正裁判者;最后,支持正确判决得到执行的权力在自然状态中也不存在。
为何“不便”?因为人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人们有各种各样的自然权利,但是人与人之间是相互接触、联系的,所以不可能完全地避免冲突和矛盾;当有这样的冲突和矛盾时,自然状态的不便就显现出来了,即缺少一个用以做出判断的基本法律或规则,没有一个既定的法度来判断谁是谁非,没有一个公正的裁判来给大家做出裁决,也没有一种力量支撑这种裁决得到执行。
另外,洛克还认为,不仅缺乏公共权力的地方会导致战争状态,公共权力的滥用也会使人们处于战争状态,因为后者使人们无法依靠公共权力实行救济,那就只能私力救济了。
四、二人笔下自然状态的异同及联系
(一)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均需遵循自然法
由上文可知,自然状态学说主要是作为国家学说产生的逻辑前提而存在的,在还没有成立国家以前,人们的生活境况是怎样的?霍布斯和洛克经过研究推理都认为自然状态在在国家成立之前是成立的,二者都认为人类必须遵循自然法。
自然法(nature law)是什么?对于这一复合词语我们暂且先将其分解来看:nature在中文里有“自然、本性、天性”等含义,law则有“法则、规则、规律”等含义。
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保证享有的一种权利并约束人们的一种法律;在洛克看来,自然法支配自然状态,道德法支配理性。
我们可以说,自然法规定了什么、告诉我们人生来平等,那么任何人都应该意识到这一点。
举一个比较接地气的例子来加以说明:中国人形容某人恶毒到了极点,会说他“丧尽天良”、“伤天害理”,那么在我们的传统中,这个“天良”、“天理”指的是什么呢?它指的是无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天然都应该认识、遵守和服从的一些基本的法则,不严谨的说,也许这就是一种“中国化”的自然法。
(二)自然状态是一种能从现实中找到原型的虚拟和想象
在霍布斯和洛克笔下,自然状态学说是他们构建国家学说的逻辑推演前提,是一种理论预设,因此二者描述的自然状态都只存在于虚拟和设想中。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学说是作为国家理论研究而设想存在的前提;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设想的并不存在的一种历史状态,是其作为国家学说的结论而用到的一些设想和并不存在的方式进而做出的政治假设。
虽然这些假设看起来仅停留在文字表面,但二人的自然状态都能从现实中找到原型: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可以看作当今人类社会的纷争、犯罪、冲突和战争;洛克的自然状态可以看作是一个未确立产权或规范的公共领域。
其实,霍布斯和洛克也很关注政治状态中的平等问题,但他们主要强调的是法律上的平等,即每个人有着平等的权利,而实际中的不平等却被他们给忽略了。
总的来说,霍布斯和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都有假想的成分,霍布斯也认为那种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在任何时代也许从来都没有存在过,但他却认为在缺乏主权者和主权不明确的地方就处于潜在的自然状态中,因为它随时都可能会爆发冲突。
而洛克基本上持与霍布斯相同的观点,战争状态或自然状态存在于缺少公共权威的地方以及独立国家之间的国际社会。
(三)契约是人民和政治社会的纽带
两人在书中均提到了对契约的看法。
一个政治社会为何会形成?因为人们达成了一个契约。
为何要订立一个契约?因为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为了弥补这个缺陷,人们自愿依约交出一部分权利,这样就拥有了一个共同体。
那么,政治社会为何会解体、瓦解、分崩离析?答案也许很简单,如果政治社会是为了我们更多的权利而创建的话,那么一旦它违背了它的宗
旨,它就丧失了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就应该解体,从而人民有理由以各种方式,甚至包括暴力形式,使之解体。
人民是最高的裁判官,裁判的对象就是社会契约,如果政府违背了社会契约,人民就有权反抗。
(四)自然状态的最终归宿是进入政治社会
为什么要有政治社会?大家都是自由、平等的。
我为何需要一个共同体?我为何将能有自己判断的事情交由别人判断?我凭什么要放弃自己天然的自由而听命于一个权威?从形式的“契约”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似乎很好解答:这一切必须来自于缔约者自己的同意,否则任何人不得合理地、强行地将其纳入他人的支配之下,所以合法正当的统治权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
但“契约”也不是凭空出现的,对权威的服从必然还有这更深程度的缘由。
洛克在《政府论》中揭示了答案:“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之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地侵犯。
”[3]也就是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可以支配自己的一切,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对事务做出判断,并据此对外做出相应的行为,但正由于每个人都是自然状态的一份子,一旦有了争执和冲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将无法解决此种冲突。
在此时,我们也许只有一条路,就是达成社会契约、进入一个政治社会、结合成为一个共同体,进而拥有一个权威,这样才有可能解决症结。
被统治者为何会同意接受统治、服从权威?这大概是因为如果统治者作为权威,他能够做出裁断并支配某些事情,就会结束一种纷争迭起的混乱局面,使得社会秩序不在陷入黑暗、不再人人自危,这对于被统治者来说是一桩合算的买卖。
所以,原本拥有各种各样自然权利的人们心甘情愿的放弃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和自由,而成为政治社会的一员,虽然会由此受到法律与权威的束缚,但同时也换取了对其声明、财产、自由、安全等更稳定的保障。
而霍布斯也提到,自然状态显然是缺乏这样一种有力保障的,人们之间可能不乏善意,人们之间也有可能自由平等,但是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争议、冲突、对抗,一旦到这时候,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己的判断者,每个人都有权来惩罚别人,此时整个自然状态都有可能变成一片混乱,这种不便可能演变成一种非常严重的威胁。
那么,正是为了弥补这种不便,公民社会、政治共同体、或者国家,他才具备了基本的来源,他才有了它出现的根本的理由。
进而,国家一方面掌握了法律裁断的权力,一方面又掌握解释、执行法律的权力,同时还掌握着用来保障裁断得以执行的一系列手段和工具,国家合法垄断了全部的暴力。
(五)二人对人性的认识存在差异
通常来看,人性总有善恶之分,那么人天生是否就自带有善恶的区分色彩?天生人性若存在差异,这样的善恶区别最终会否对自然状态、进而对政治共同体产生怎样的结果和影响?对普遍人性的假设也是霍布斯和洛克论述的重点,在此问题上,二人虽都确信不同的人性会导致不同的自然状态并简介导致不同形式的政府,但具体而言又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从上文不难看出,霍布斯主张人性本恶,认为在人类进入社会、组成国家之前的时期的自然状态是可怖的,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从不停歇,人们之间毫无信任感和安全感可言,贪婪、自私、暴虐、利欲熏心驱动着人们为了自己的私益去争夺有限的资源,铤而走险成了必然的选择;在战争状态的时期,人民没有财产、也没有国家,恐怖和暴力随地可见,人与人之间互相伤害,与野兽无异。
而洛克主张性善论,认为自然状态是可以接受的,虽然社会中的冲突和争端必然存在,但人们的关系并不因此二尖锐不容,而是显得较为温和,人们在大的环境中都愿意和平相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大家都能认识到对各自权利与自由的相互尊重才是持久之道,自然也不会去违背他人意愿、强迫别人做他不愿做的事情。
对此,我们应该冷静看待,意识到霍布斯和洛克对人性的看法也并非全面,都存在着一些片面性,他们站在各自的立场、从自己的角度出发,都仅看到人性的一面。
事实上,芸芸众生不可能千人一面,以善恶二分法将人切割为两个派别是否真的科学和合理,笔者认为尚待商榷,认为这样的分类方法是有些以偏概全的。
人是千差万别的,人心和人性并非用“善”和“恶”这两个字就能概括的。
(六)二人推崇不同的国家形式
霍布斯和洛克在对国家形式的看法上存在很大的差异:霍布斯从自然状态中推导出的是强有力的君主制,它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和平与秩序;而洛克则是推出了君主立宪制,它能够保证人们的权利和自由。
事实上,这些政体都有自己突出的优势,也同样具有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霍布斯的强有力的君主制则可能蜕变为专制和独裁制,它反过来又会破坏社会的和平与稳定;洛克尽管克服了霍布斯的专断,但在人民有权推翻政府上又心有余悸,他希望人民通过议会的形式来实现对政府的监督,而这一温和而又缓慢的措施有时却无法满足那些社会矛盾积重难返的国家。
(七)洛克客观上继承和发展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
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事实上是对霍布斯自然状态理论的直接继承与发展:首先,尽管洛克区分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但他还是认为自然状态会演变成为战争状态,他的契约论事实上并不是针对自然状态而设计的,如果仅仅是缺乏公共的权威者,则并不必然产生政府,一些德高望重的人士和宗教领袖即可充当此任,而战争状态这种无政府状态则需要政府的出面,以暴力手段维持秩序和稳定,这显然与霍布斯是如出一辙的。
其次;“自然法的根源、内容和目的,可以用‘自我保存’一词简洁而准确地加以表达”;最后,无论洛克怎样提防政府的权力,但他与霍布斯一样,都认为“公民政府是对自然状态的不便之处的适当的补救”
不难看出,洛克积极回应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并在此过程中继受了他的一些前提,同时也作出了限制,修正了某些观点。
五尧讨论二人自然状态理论的意义
自然状态学说是现代自然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产生以来对整个现代政治哲学就产生着重大影响。
自然状态是
相对于社会状态而提出的,主要是一种不受束缚的人之本性的展示。
在现代自然法思想中,自然状态不仅将个体从封建等级社会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还个体以自由之身,而且还强调了人之基本权利的根本性和重要性。
笔者将从个体、财产与自由三个角度来阐述讨论霍布斯和洛克二人自然状态理论的意义。
(一)自然状态理论为人作为个体的解放和独立提供了有力武器
“自然状态”无论是作为略有缺点的不便、混乱不堪的源起、甚至最终专制独裁的末路,都让人难说喜爱和肯定,但我们看待这一问题应放在它所处在的特定历史时空下:在等级森严的中世纪,长期以来选民论处在主要的位置,它告诉人们每个人生来就处于某个特定的位置,这一身份决定了他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履行什么样的义务,这样的说法意图在于阻遏社会阶层的流动,固化既有门阀利益和等级秩序;而自然状态的说法却有一种“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革命性,在这其中,每个人都是围绕“是否有利于自我保存”来决定行动,也许在现在看来这一观点并不值得鼓励,甚至显得有些尖酸,但它强调了人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这在当时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其自由主义思想的绽放给西欧乃至整个世界政治文明的现代化都有着非同凡响的意义。
可以说,“自然状态”学说所作的论证使个体真正独立,成为现代社会与国家的基础,也使得权利这一现代政治法律的基本范畴能够围绕个体展开。
(二)自然状态理论中的财产观佐证了自我保存的正当性
洛克在《政府论》中经常谈论到各种各样的财产是怎么来的,并提出了一些问题:首先,神赐予我们物产丰饶的大自然,它赐予我们资源、果实、各种各样的生产生活的资料等生存繁衍所需的基本条件;其次,为什么会有私有财产的存在?或者说,私有财产为什么是合法的?更准确的说,什么样的私有财产才是合法的?洛克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所有的东西都有一个成分,即大自然或者说神的赐予对于所有人而言都是平等的,但是不同人将自己的劳动施加在这个对象身上,这也许就是私有财产的来源。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穷无尽地积累财产。
在无法用金银等等价物交换或储存财富的时代,如果人们囤积了大量的、完全超过其消耗数量的财产,财产就会腐烂、败坏、产生浪费,而自然和神是绝不容许如此暴殄天物的事情出现的。
所以,若想将某一资源私有为自己的财产,除了在其上施加劳动外,还要物尽其用、不能浪费资源。
但当有了货币之后,人可以将产品转换为货币而长期保存,货币在需要之时也可以迅速变成所需之物,于是,财富增加了,生活改善了。
霍布斯和洛克的财产观为人类自我保存提供了正当性论据,也为当时新兴的资产阶级提供了潜在的道德支持。
在推翻封建制度的革命中,他们宣称他们要做到的就是为人们争取各种权利,首当其冲的就是财产权;法国大革命期间,以资产阶级为首的革命者颁布了《人权宣言》以及宪法,其中财产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占据极为关键的地位。
(三)自由主义对现代政治法律社会影响深远
自由主义作为反对专制王权的利器,在近代以来西方世界政治演进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是现代政治法律的基础概念,广泛为人所接受,而霍布斯和洛克对自由理念的兴起和传播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他们揭示了一个事实,即无论如何定义描述自由,无论有关自由的讨论是多么的混沌、负责,自由并不是一个茕茕独立、形影相吊的概念,而是一整套庞大的理论体系,其中不仅存在着有关什么是自由、如何实现自由等基本问题和预设,而且在实践中还有一个既定的以法律为支撑的国家框架。
这些基本思想,对后世的政治思想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是他们思想久传不衰的魅力所在。
参考文献院
[1]霍布斯,黎思复,黎廷弼.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96.
[2]洛克,叶启芳,瞿菊农.利维坦(下篇)[M].商务印书馆,2016:3.
[3]洛克,叶启芳,瞿菊农.利维坦(下篇)[M].商务印书馆,20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