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事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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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事中制度
1.【问题】给事中制度
【答案】给事中制度整理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明朝六科给事中制度是明代最高监察机构,由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组成,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
给事中,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均为从七品。
万历九年(1581年)裁兵科五人,户、刑二科各四人,礼科二人。
明朝给事中的设官编制品秩等,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
虽然级别不高,但是六科给事中是直属于皇帝的独立监察机构。
都察院名义上是最高的监察机构,但管不了六科。
六科“俱系近侍官员,与内外衙门并无行移”,直接对皇帝负责,有自己的官衙。
六科在工作中与都察院的十五监察御史有不同意见,“上疏互驳,皆控御前”,皇帝做裁决。
明朝六科给事中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的门下省和中书省的给事中。
门下省和中书省是唐宋三省六部制中的两个内省,分别负责封驳章奏和起草诏令。
给事中是门下省和中书省的中层干部,正五品,比六部的中层从五品郎中略高。
给事中的职责是“出纳帝命,封驳章奏”,即对六部的奏章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然后呈交皇帝批准。
给事中还有议论政事,建言兴革的职权,可以对国家政令得失,军民休戚,任用考核官吏,增减裁并机构,厘定赋税等方面提出建议。
明朝初期,朱元璋沿袭元代的中书省和枢密院的制度,设立内阁和军机处,分别掌管文治和武事。
内阁和军机处的成员都是皇帝的亲信大臣,不设品级,不属于六部。
内阁和军机处的奏章,不经过六部的审核,直接呈交皇帝。
这样,六部的权力大为削弱,而门下省和中书省的给事中也失去了原有的职能。
为了加强对内阁和军机处的监督,朱元璋在门下省和中书省的给事中之外,又设立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的给事中,分别对应六部的业务范围,专门负责监察内阁和军机处的奏章,提出封驳意见,或者直接上疏弹劾。
这样,明朝六科给事中制度就形成了。
明朝六科给事中制度的主要职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封驳章奏。
六科给事中掌“出纳帝命,封驳章奏”,即对内阁和军机处的奏章进行审核,提出封驳意见,然后呈交皇帝批准。
封驳章奏是六科给事中的本职工作,也是其最重要的职能。
六科给事中可以根据法律、制度、礼仪、风俗等方面的规范,对奏章的内容、格式、用词等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修改或驳回的意见,或者直接上疏弹劾。
六科给事中的封驳意见,有时可以影响皇帝的决策,甚至可以改变国家的大事。
例如,明成祖时期,户科给事中李贤封驳了内阁首辅杨士奇的奏章,使得明成祖放弃了迁都南京的计划。
纠举官吏。
六科给事中除了封驳章奏外,还有纠举官吏的职权。
因明代六科的本职在于监察中央机构,纠举六部的违法失职,
所以会典规定给事中弹劾的对象,在中央则是两京大臣,在地方则是方面等官。
建议政事是指科臣对于国家政事所拥有的建议权。
明代的给事中掌“出纳帝命,封驳章奏”,稽查六部百司之事。
凡制赦宣行,“旨必下科”,给事中对明代政府施政的得失最为了解,所以明朝统治者授予给事中“议论政事,建言兴革”的职权。
明代给事中建议政事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举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休戚,任用考核官吏,增减裁并机构,厘定赋税等。
六科给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政治观点,对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对某些重大事件和问题发表看法和主张,以期对国家的治理有所贡献。
参与政事。
六科给事中除了封驳章奏和纠举官吏外,还有参与政事的职权。
也就是说,明朝的六科给事中在朝会、延议、延推、审狱中均有谏言的职权。
朝会是皇帝与大臣们商议国事的会议,延议是皇帝与内阁大臣们单独商议国事的会议,延推是皇帝与大臣们推举高级官吏的会议,审狱是皇帝与大臣们裁决重大刑狱的会议。
六科给事中在这些会议中,都有发言的权利,可以对皇帝和大臣们的言行进行监督和批评,或者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六科给事中在参与政事中的作用,有时可以影响国家的大事。
例如,明孝宗时期,兵科给事中李应升在延推中,建议皇帝任用李成梁为辽东总兵,以抵御后金的侵扰,得到了皇帝的采纳。
明朝六科给事中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明朝六科给事中制度是明代最高监察机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势:
直属于皇帝。
明朝六科给事中是皇帝的近侍官员,不受都察院和六部的管辖,直接对皇帝负责,有自己的官衙。
这样,六科给事中可以直接向皇帝上疏,反映国家政事,监督内阁和军机处的奏章,弹劾中央和地方的官吏,参与朝会、延议、延推、审狱等政事,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扰和制约。
六科给事中的直属性,使得其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使得其能够及时地向皇帝传达真实的情况,为皇帝提供有效的参考和建议。
分科专责。
明朝六科给事中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的划分,分别对应六部的业务范围,专门负责监察内阁和军机处的奏章,提出封驳意见,或者直接上疏弹劾。
六科给事中的分科专责,使得其能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政治观点,对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进行专业化的审查和评价,提高了监察的效率和质量。
六科给事中的分科专责,也使得其能够形成各自的风格和特色,体现出不同的政治倾向和思想取向。
例如,吏科给事中以严谨著称,户科给事中以务实著称,礼科给事中以保守著称,兵科给事中以勇敢著称,刑科给事中以公正著称,工科给事中以创新著称。
集体行动。
明朝六科给事中虽然分属六科,但是在监察工作中,往往会形成一个整体,互相支持,共同行动。
六科给事中的集体行动,使得其能够形成一股强大的监察力量,对抗内阁和军机处的权势,维护国家的法制和正义。
六科给事中的集体行动,也使得其能够形成一种团结的氛围,增强自己的信心和勇气,不畏强权和压力,敢于直言和弹劾。
例如,明代有许多著名的六科给事中联名上疏的事件,如明成祖时期的“六科弹劾杨士奇”,明孝宗时期的“六科弹劾魏忠贤”,明思宗时期的“六科弹劾韩爌”等,都体现了六科给事中的集体行动的力量和影响。
明朝六科给事中制度的局限和问题
明朝六科给事中制度虽然有其优势,但也存在着一些局限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品级不高。
明朝六科给事中的品级都在七品以下,比六部的中层郎中还低。
这样,六科给事中在监察工作中,往往会受到品级高的官吏的轻视和压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科给事中的品级不高,也使得其在朝廷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不足,难以与内阁和军机处的大臣们平起平坐,甚至难以得到皇帝的重视和信任。
六科给事中的品级不高,还使得其在职业发展上受到限制,难以晋升为高级官吏,难以从事其他的政治活动。
权力不大。
明朝六科给事中的权力主要体现在封驳章奏,纠举官吏,参与政事等方面,但是这些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能决定
国家的大事。
六科给事中的封驳章奏,只能提出意见,不能改变皇帝的决策,有时甚至会被皇帝忽视或驳回。
六科给事中的纠举官吏,只能弹劾,不能处罚,有时甚至会招致反弹或报复。
六科给事中的参与政事,只能发言,不能决议,有时甚至会被排斥或压制。
六科给事中的权力不大,使得其在监察工作中,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的地位,难以对国家的治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责任不明。
明朝六科给事中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监察国家政事,维护国家法制和正义等方面,但是这些责任都是模糊的,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
六科给事中的监察国家政事,没有明确的监察范围和对象,有时会涉及到皇帝的私事和家事,有时会干涉到内阁和军机处的权力和职能,有时会与都察院和六部的监察重复和冲突。
六科给事中的维护国家法制和正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有时会根据自己的政治倾向和思想取向,对国家的政策和措施进行主观的评价和批评,有时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情感,对官吏的行为进行偏颇的审查和弹劾。
六科给事中的责任不明,使得其在监察工作中,往往缺乏客观和公正的态度,难以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