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抗震救灾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08]166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抗震救灾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
正文:
----------------------------------------------------------------------------------------------------------------------------------------------------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抗震救灾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粮食筹措与供应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64号)和四川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下达中央储备粮抗震救灾计划的通知》(川粮函〔2008〕94号)精神,为确保抗震救灾粮食供应政策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灾粮食发放主体
各区县政府为发放救灾粮食的主体。
二、供应救灾粮源
市政府委托市粮食局负责组织抗震救灾粮的出库、调运和加工。
市粮食局、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政府上报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按计划进行安排和加工。
区县政府负责到市粮食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救灾粮加工
市粮食局负责落实粮食加工企业,签订加工协议。
加工企业将稻谷按65%的折率加工成标一米,副产品按10%折率,每斤按0.65元作价;小麦按69%的折率加工成特二粉,副产物按30%折率,每斤按0.70元作价。
各加工企业按规定报送生产加工日报表。
原粮出库、调运和加工等费用由省政府统一安排(川粮函〔2008〕94号),原则上从原粮加工的副产品收入中抵扣。
抵扣不足部分由加工企业先垫支费用,后由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解决。
四、救灾口粮发放标准和时限
市民政局、市粮食局根据省粮食局下达的计划,按每人每天1斤成品粮核定。
每月供应大米12公斤、面粉3公斤。
供应期限为三个月。
五、救灾粮发放
市粮食局负责中储粮加工,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受灾人口,调拨救灾口粮给区县政府,区县政府负责免费发放给灾民。
发放应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进行,要坚持做到建立台帐、登记造册、制发领粮卡、领粮人签字等。
发粮单位要建立健全发放救灾粮制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确保救灾粮及时发放到每位受灾群众手中,确保受灾群众生活有保障。
同时严格建立发放档案,以备审查。
附件:市民政局、市粮食局抗震救灾粮食分配表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抗震救灾粮食供应分配方案
时间:2008年6月9日
单位
需政府救助人口(人)
特二粉(吨)
标一米(吨)
备注
船山区
16463
68
275
安居区
17040
71
287
蓬溪县
17055 71
288
射洪县32204 131
542
大英县15453 64
261
开发区2035
8
34
工业园区196
1
3
合计100446 414 1690
说明:1.需政府救助人口按照省厅下达基数与各地政府上报数确定(即100446人(下达基数)÷107612(上报数)×各地政府上报数)
2.分配数=需政府救助人口×人平口粮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