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北)行罚决字〔2022〕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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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北)行罚决字〔2022〕
003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大公(北)行罚决字〔2022〕003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300000
【处罚日期】2022.01.17
【处罚机关】大城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大城县公安局北位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大城县
【处罚对象】邱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2.22 17:49:45
大城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北)行罚决字〔2022〕0031号
被处罚人邱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xxxxx村x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01月16日,邱xx在东x购买烟花爆竹55箱,欲在本村销售,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邱xx本人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邱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大城县公安局送大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廊坊市公安局或大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城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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