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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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
城市管线条例》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4.10
•【字号】大足府办发〔2017〕43号
•【施行日期】2017.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管
线条例》规定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7〕4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1月1日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规范城市管线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城市管线运行安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条例》规定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工作
城市管线是指城市规划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
线”。

各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精细化管理,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各项措施,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管线体系。

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广泛、深入宣传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工作。

二、坚持原则,落实《条例》规定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现代化水平,落实《条例》规定,在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

统筹考虑、认真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权属及管理单位编制的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管线管廊专项规划。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管线建设,要服从管线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管理手续。

(二)坚持同步建设的原则。

注重城市管线管廊与道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及沿线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尽可能避免重复建设,确保地上地下建设秩序良好。

(三)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

加强管线管廊规划的集中管理与规划审批,有效维护城市地下管线管廊的建设管理秩序,依法保护城市地下管线管廊工程建设。

(四)坚持动态更新的原则。

做好城市管线管廊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完善城市管线管廊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城市管线管廊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维护。

三、强化职责,明确责任分工
区城乡建委:作为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做好管线工程和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与监督工作。

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城市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城市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

负责办理管线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建设手续。

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对违反条例的管线建设单位和勘察、施工单位依法处理。

区规划局: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将管线规划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负责办理管线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划档案移交等规划手续,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负责管线规划测绘档案的核实、保管、利用。

区经济信息委和区文化委:作为行业管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管线建设和运行监督。

负责组织管线权属、管理单位编制管线专业规划、行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行业管线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行业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对管线权属、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定期组织管线排查,并对废弃和权属不明的管线进行登记,对权属不明管线依法处置。

督促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办理管线移交工作和对未建档管线勘探补测。

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符合统一的数据标准。

对违反条例的管线权属、管理单位依法处理。

区财政局:加强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鼓励社会资本、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综合管廊。

根据实际情况补贴管廊运营成本。

区安监局:组织编制城市管线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对管线权属、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区市政园林局:因管线建设需要挖掘道路的,结合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统一制定道路年度挖掘维修计划。

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移动、联通、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单位:依法按建设程序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档案移交等相关手续。

编制本行业管线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专业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普查、及时更新管线信息,负责已建成管线和入廊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将更改、报废、测漏部分的管线资料修
改补充到本单位的管线专业图上,对未建档管线勘探补测,及时将信息和补测成果报送区城建档案馆,并在条例实施一年内将已建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区城建档案馆。

配合道路建设单位、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同步实施管线工程,配合城市道路或轨道交通工程迁改现状管线,承担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

向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用。

区公安局:审核城市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城投集团等道路建设单位:根据城市管网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管线建设工期。

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管线现状资料,组织管线建设单位形成管线工程与道路设计综合图,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收集归档本单位实施的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区监察局: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管线权属、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和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四、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依照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同时,要围绕城市管线建设,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形成建设管理合力,共同推动城市管线管廊工作扎实开展。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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