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大风灾害防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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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大风灾害防御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3.14
•【字号】克政办发〔2016〕14号
•【施行日期】2016.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大风灾害防御办法(试
行)》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6〕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大风灾害防御办法(试行)》已经克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4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大风灾害防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风灾害的防御,避免和减轻大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克州行政区域内的大风灾害防御工作。
第三条克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气象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大风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大风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并将大风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
第四条克州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做好大风灾害防御工作。
州、县(市)两级气象台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大风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公安、消防、交通运输、住建、安监、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教育、旅游、民政、铁路、供电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大风灾害防御应急联系人,负责大风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大型桥梁、大跨度和高层建筑物、户外大型广告牌等设施和大风灾害区域内的城乡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设施农业等易受风灾项目在立项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克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大风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XXX传播
第七条大风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州、县(市)两级气象台应按职责统一发布大风灾害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大风灾害预警信号。
第八条州、县(市)两级气象台应严密监视分析天气变化,通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适时发布变更或者解除大风灾害预警,提高灾害性大风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应急联系人,当收到当地气象台提供的大风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播。
第十条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应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三章大风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大风灾害按其种类、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预警。
第十二条州、县(市)两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根据大风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大风灾害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大风灾害发生地的基层组织及有关单位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大风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配合政府和有关
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第十四条根据风力等级和持续时间,大风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一般):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二)黄色预警(Ⅲ级较大):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三)橙色预警(Ⅱ级重大):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四)红色预警(Ⅰ级特别重大):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第十五条(蓝色预警)蓝色预警响应: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交通安全的实时监控、治安管理。
消防部门做好应对大风天气的准备工作。
住建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和施工围板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学校和幼儿园通报大风预警信息。
农业部门指导农业种植户采取防风措施。
畜牧部门做好草原防火工作,指导养殖户做好防风工作。
林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水利部门做好水库的巡查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时向生产经营企业通报大风预警信息。
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做好道路巡查工作。
旅游部门通知旅游景区(点)暂停高空游乐项目。
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
各级供电公司做好线路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在所属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工作。
第十六条黄色预警响应: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管控、治安管理。
消防部门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准备。
住建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和施工围板等加固工作。
教育部门通知学校和幼儿园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农业部门指导农业种植户采取防风措施。
畜牧部门做好草原防火工作,指导养殖户做好防风工作。
林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水库的巡查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知生产经营企业启动防护措施。
旅游部门通知旅游景区(点)暂停户外游乐项目。
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加强道路巡查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和应急抢修准备工作。
各级供电单位加强线路设备巡查和故障抢修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在所属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工作。
第十七条橙色预警响应:
公安部门对高速公路通行车辆采取限速通行措施,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
众集会、加强治安管理。
消防部门加强备勤力量,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准备。
住建部门做好城区绿化树木的加固,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暂停高空和室外施工作业。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学和放学时间或者停课,避开大风时段,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农业部门指导农业种植户采取防风和救灾措施,及时了解农业受灾情况,并做好农业恢复生产准备。
畜牧部门做好草原防火工作,指导养殖户做好防风工作。
林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水库的安全巡查和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知生产经营企业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减速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
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和应急抢修工作。
各级供电公司做好线路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在所属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工作。
第十八条红色预警响应:
公安部门加强城区内交通管控、治安管理。
消防部门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住建部门通知施工企业停止室外作业。
教育部门通知学校和幼儿园采取停课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通知运输企业停运,封闭大风影响区域的高速公路。
铁路部门组
织调度列车暂停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保障旅客安全。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房屋抗风能力不足的企业采取停业措施。
供电公司、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所有应急抢修人员待命,做好大面积通信、电力故障抢修准备。
民政部门加强灾情收集、统计,灾情信息报告力度,做好救助准备。
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在所属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和救灾工作。
各级政府加强大风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及时掌握大风灾情,组织做好救灾抢险工作。
第十九条大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本行业范围大风灾害造成的损失及灾害的危害程度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州、县(市)两级气象台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漏报、错报大风灾害预警信号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大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或者不配合其工作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