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中小河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3]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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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中小河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中小河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13〕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巢湖市中小河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19日
巢湖市中小河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辖区内中小河流的管理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保护、利用、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小河流的管理,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遵循水系统一、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有堤防的中小河流,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中小河流,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

第五条中小河流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且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十米。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第六条在中小河流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围滩、拦水坝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垃圾,沉置船、排筏;
(二)在堤身、护堤地、水闸管理范围内修房、放牧、打井、挖窖、立窑、葬坟、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堆放杂物;
(三)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四)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五)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六)在中小河流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栽植阻水植物;
(七)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

第七条在中小河流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必须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和纳污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要求,不得影响水体水质和生态安全。

禁止在中小河流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中小河流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坏的,排污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开发利用中小河流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有关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破坏堤防和水工程。

第九条中小河流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十条在中小河流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障碍物,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只、渡口等;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窑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十一条对中小河流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中小河流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十二条中小河流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中小河流管理处,负责中小河流的日常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河流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海事部门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财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旅游、公安、卫生、林业、农业、水产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中小河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中小河流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分段负责原则,实行“河长制”。

市主要负责人任河长,并依据合办[2013]15号文件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小河流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水工程、涉河建设项目等审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和调度;
(三)负责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四)负责督促、指导防汛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中小河流流经的乡镇(街道)设立河管所,主要负责人任所在河段的河段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水工程管理单位具体履行以下日常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所在河道日常巡查和水面漂浮物清理;
(三)负责所在河道设施养护工作;
(四)制止所在河道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五)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河长制”实行月通报、季调度、年考核。

考核内容分为水质指标和管理指标,考核情况纳入该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在媒体上公布。

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河段长”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力的“河段长”及有关人员,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

对区域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出现下降的,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七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中小河流行洪安全、工程设施安全和维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和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将中小河流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整治管理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中小河流河道水面保洁工作由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河道的日常管护、有堤防河段的防汛工作均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

对中小河流整治已竣工堤防的管护,市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所在地乡镇(街道)补助:5000亩以下堤防,按照堤防长度,每千米每年补助2000元;
5000-10000亩堤防,按照堤防长度,每千米每年补助2500元;
10000亩以上堤防,按照堤防长度,每千米每年补助3000元。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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