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建项目废旧材料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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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建项目废旧材料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14
•【字号】潍政办发[2006]125号
•【施行日期】2006.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建项目废旧材料
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6〕12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潍坊市城建项目废旧材料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潍坊市城建项目废旧材料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废旧材料设备,是指改建、扩建、综合整治等城建项目中需要更新的路灯、变压器、护栏、信号灯、交通标志、人行道板、路缘石、绿化苗木等可重复使用或经过翻新后可以利用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城建项目废旧材料设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
买、截留、挪用。
第四条凡改建、扩建、综合整治等城建项目中涉及废旧材料设备的,由原来产权管理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在项目招标前进行摸底,并分类登记造册,专项管理。
第五条废旧材料设备的收集、整理、运输及临时保管原则上由原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因此产生的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集中支付。
第六条承包商擅自截留、变买、挪用以上物资的,一经查实,在项目竣工结算价款中扣回。
第七条确需翻新、改造后才能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由原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翻新及二次安装费用根据相关标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拨付。
第八条废旧材料设备主要用于背街小巷及居民小区的改造和城区次干道建设。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材料设备进行拍卖,拍卖款项上交财政。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