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时期的民族职业教育政策及其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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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时期的民族职业教育政策及其当代价值
摘要民国政府以改善民生与维护边疆稳定作为民族职业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央政府通过将职业教育渗透于不同层级的民族教育之中、健全和强化民族职业教育管理机构、专款补助民族职业教育机构的建设与人员待遇,并因时调整政策等方式推动政策的实施。

民国时期实践型的“大职教”观念,改善民生的职业教育政策意蕴、“点面结合”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相对完善的政策落实机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国时期;民族职业教育;政策体系;当代价值
民国时期的职业教育是中国职业教育近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南京国民政府在成立之初就意识到职业教育在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边疆稳定中的地位与作用,并把这种意识通过教育法规和政策的形式反映出来,制定了“教育为立国之大体,国民精神生活和实际生活,能否臻于健全与畅遂,全视教育方针能否适应民族与时代之需要”[1] 的教育发展策略,开始认识到国民实际生活教育的重要性,从而使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在此期间实现了一定发展。

一、改善民生、维护稳定:民族职业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
在蔡元培的推动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就颁布了新学制,并出台了一系列职业教育政策。

1912年颁布《专门学校令》与《公私立专门学校章程》以及法政、工业、药学、商船、外国语、商业、农业等8项专门学校规程;1913年的《实业教育令》、《实业学校规程》等标志着职业教育法规政策体系建设的开端。

之后,由于复辟活动的破坏,职业教育政策发展进入沉寂阶段;1929年,民国政府依据三民主义教育宗旨出台了《职业学校法》与《职业补习学校规程》,将“百姓暖衣足食、人人受教育、全民素质普遍提升”的民生思想渗入职业教育政策体系。

蒙藏等民族地区是国民政府控制最为薄弱的地区,发展这些地区的职业教育不但可以扩大民国政府的政治影响力,更能够提高民生质量,维护边疆稳定。

因此,国民政府以蒙藏地区为开端,对民族地区实行特殊的教育政策。

1929年6月,国民党通过《蒙藏之决议案》,《议案》提出:“关于蒙古与西藏经济与文化之振兴应以实行发展教育为入手办法”,提出四条具体措施:“通令各蒙旗及西藏西康等地主管官厅,迅速创办各级学校”;“确定蒙旗教育经费”;“在教育部特设专管蒙藏教育之司科”;“在首都及其适宜之地点,设立收容蒙藏青年之预备学校”[2]。

1930、1931年,国民党先后通过《蒙藏教育实施计划》与《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将蒙藏地区的教育单列一章,其中,将职业教育列为首要位置,提出“根据蒙古西藏人民之特殊环境,以谋蒙藏人民知识之训练及生产技术之增进”[3]。

并对职业教育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在西藏各重要地区按社会需要各设1所职业学校和1所乡村师范学校,在西宁或湟源、结古、巴安、理化等地,也各设乡村师范学校1所。

至此,民族职业教育政策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职业教育机构迅速增加,办学形式多样,地域分布遍及云贵与广西等民族地区。

1934年,国民政府颁布《中央政治学校设置边疆分校初步计划纲要》,规定“为推广边疆教育,培养健全国民,以增进边疆福利,并为边疆青年研究高深学术及从事各种职业之预备”。

1935年,国民党“五大”的宣言指出:“重边政,弘教化,以固国族而成统一”;同年,教育部联合蒙藏委员会制定《教育部订定边疆教育实施原则》和《推广边疆教育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边疆民族教育的四个宗旨:“贯彻中华民国的教育宗旨及其实施计划,谋求边疆地区教育的普及和发展”;“依据边疆地区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谋求提高边疆地区人民的知识水平,培养其自治能力和生产能力,进而促成其生活之改善、民族意识之养成”;“力图边疆人民语言意志之统一,以期五族共和之大民族主义国家之完成”;“以增强边疆人民抵御外敌入侵的意识[4]”。

并提出民族地区的初等教育应该是公民训练与职业训练并重,中等教育应该以生活技能训练与国家民族意识教育为核心。

1937年,国民党颁发《推进边疆初级职业教育及卫生与消费合作事业办法》,提出在西康、甘肃、青海、宁夏等民族地区筹设初级职业学校。

1940年,国民政府的《初级实用职业学校筹备计划纲要》指出,民族地区职业学校的办学目标有三:适应边疆环境,使员生以学校为家庭,实行半工半读制;使生活与教育打成一片,实行教、学、用合一;使学校能生产自给,养成员生自食其力能力;以招收边疆民族地区儿童及青年为主。

1939年与1941年,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之后被认为是推进边疆民族地区教育“最重要之边教典则”的《推进边疆教育方案》与《边地青年教育及人事行政实施纲领》,提出“中等教育,为推进边地教育之中心机构,尽先设立师范,以训练边地师资。

分区设置实用职业学校,以培养边地生产建设人才”[5]。

可见,国民政府试图通过发展职业教育使民族地区从传统农业社会向近代工业社会转型,达到改善民生、维护边疆稳定的目的。

二、分类发展、因时调整:民族职业教育政策的实施
(一)确立“大职教”观,将职业教育渗透于不同层级的民族教育之中
国民政府发展民族职业教育面临着观念与物质的双重障碍。

因此,国民政府确立了“大职教”的观念,即在保持初、中、高等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特色的基础上,将职业教育作为重要教学内容渗透到不同层级的教育中。

一是根据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在民族地区初等教育中融入职业教育,实行以公民训练、语言训练以及养成其卫生习惯的“三训练”模式,主要开设公民训练、国语、常识、算术、工作(劳作美术)、唱游(体育音乐)等课程,其中的劳作与美术就与未来的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

二是在中等教育中注重生活技能训练。

20世纪30、40年代,边疆民族地区的开发亟需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国民政府意识到要通过发展教育来培养边疆本土的技术人才。

为此,国民政府便完全按照职业教育模式来举办中等教育,提出“中等教育应照中等师范学校及职业学校各规程之规定,但特别注重生活技能之训练及国家民族意识之养成”[6]。

除中等师范学校以外,国民政府还在民族地区举办了各种职业学校,如蚕桑、农科、工艺、商科等专门中等学校。

三是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国民政府将高等教育定位于培养国家建设所需的专业人
才,特别是抗战爆发之后,边疆地区担负着更为重要的经济任务。

因此,到1938年底,西迁边疆地区的55所大学中有50所以上在边疆设立了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推行职业教育,开设矿业、机器、纺织、制革、造船、飞机、海事、农艺、兽医、水产等专门学校或专业[7],并采取与中等职业教育相适应的措施,初步形成一个由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组成的职业教育体系。

四是在社会(成人)教育领域强化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民族地区的文盲比例较大,因此,国民政府在《推进边疆教育方案》中提出“社会教育使人民了解国家民族意义,认识国际情况,并具备近代科学知识,增进智能及养成其优良的生活习惯”[8],以提高民族地区的人口素质。

(二)加强机构建设,强化民族职业教育的组织管理
1912年,国民政府成立教育部,下设蒙藏教育司与实业教育司等六个司,由大总统直接管辖;次年,教育部颁布《视学规程》,将全国划分为8个视学区,其中设立蒙藏专区,派人专门监管;1915年北洋政府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县级教育公所或劝学公所管理教育事务;1917年,滇、黔、川、甘、宁等省教育厅专设民族职业教育股。

1928年,国民党成立蒙藏委员会,次年公布该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该委员会对蒙古、西藏等边疆地区教育行政管理的各种事项;同时,教育部特设管理蒙藏教育的司科机构;1939年,国民政府改组蒙藏教育司为边疆教育委员会,专司边疆民族教育规划之责。

该委员会“由教育部、蒙藏委员会各派主管人员二人,经济部、内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校、中英庚款董事会各派代表一人,并由教育部聘请专家十二至十六人组织之,其主要任务为研究边教原则及实际问题,筹拟并审议边教方案及调整边教机关经费等项”[9]。

1942年,各省区还设立了专门的主管组织,统筹边疆各类教育。

(三)设立专款补助,建设职业教育机构并提高人员待遇
针对边疆民族职业教育机构近乎空白以及教育经费无法自给的状况,国民政府设立了专款进行扶植。

1935年之前,边疆民族地区的教育经费来源没有法律保障,仅仅在《推广边疆教育实施办法》中“建议”纳入中央政府的财政预算。

《教育部订定边疆教育实施原则》开始明确民族教育经费的来源,即中央国库或庚子赔款;教育部和蒙藏委员会等机构的筹措;地方政府的投入。

国民政府规定:“边疆教育经费,应逐年增拨义教及社教经费,各以中央补助义社教全部经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助边区各省。

”[10] 而职业教育是补助重点。

抗战时期,中央财政难以为继,民族职业教育经费按照主管机构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如中央直辖的职业教育机构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省的职业教育经费中央政府酌情补助教学设备经费。

同时,国民政府于1944年制定《捐资兴学褒奖条例》,特别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科性职业教育。

国民政府专项补助的用途之一是兴办学校。

到1945年,中央政府在边疆民族地区设立师范学校及专门中等职业学校14所;设立国立中学34所、国立大专院校附属中学16所[11],这些中学都有职业教育班级,如国立第三、第四中学分别设农科与蚕桑科;西迁的同济大学设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复旦大学设高级职业学校、贵州大学设工业职业学校、江苏医学院附设高级护士职业学校[12]。

而地方政府举办的职业教育也得到大力发展,如云南鹤庆在1912年就开办县立乙种桑蚕学校,至1945年云南省各级县办中等职业学校达到60所以上[13]。

1939~1945年间,藏区建设现代职业学校15所[14]。

国民政府专项补助的用途之二是提高师生待遇。

1929年,国民党在《关于蒙藏决议案》以及教育部和蒙藏委员会颁布的《待遇蒙藏学生章程》中规定,对蒙藏学生免收学费,此待遇后来扩展到所有少数民族学生。

之后,陆续出台《推进边疆教育方案》(1939)、《边地青年教育及人事行政实施纲领》(1941)、《边远区域劝学暂行办法》(1940)、《边远区域师范学校暂行办法》(1941)、《边疆学生待遇办法》(1944)等,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常年补贴。

同时,国民政府还颁布《边疆服务津贴》、《边地国立各学校教员奖助金办法》及《国立各级边疆学校教员服务奖励办法》等文件,以提高边疆民族职业教育教师待遇,并实施涨薪、休假与进修等制度。

(四)根据时势与地方特点及时调整民族职业教育政策
民国中央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推进边疆民族职业教育,并根据形势需要不断调整民族职业教育政策,使职业教育取得了一定发展。

《教育部订定边疆教育实施原则》对边疆民族职业教育的目标、计划、组织、课程以及经费等作了政策安排,使民族职业教育真正成为政策实践。

抗战以前,国民政府一直用“备战”思想来发展民族教育,初等教育以“三大教育”为主要内容;中等职业学校“分区设置”,以培养“边地生产建设人才”。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用“应战”思想来发展民族教育,将国民教育、生产教育及国防教育纳入到教学内容中,并特别强化民族中、高等职业教育,规定“边地学生升入专科以上学校者,应令参加普通入学考试,但得从宽录取之。

各专科以上学校,为培养建设边地之专才起见,得在适当地点之专科以上学校,设置是项建设边地之系科”[15]。

强调对民族考生要采取“从宽录取”政策,并设置与民族地区建设、发展紧密相关的系科。

抗战胜利后,民族职业教育政策也随着边疆政策的调整而进行了调整。

首先是吸收民族地区学生接受职业教育。

国民政府规定,民族地区各种类型的职业学校,要尽可能地照顾到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特殊性,要求少数民族学生数不低于70%。

二是重视职业技能训练。

民族地区举办的职业学校,要突出实习教学,技术训练比例高于课堂知识灌输,确保学生有谋生的一技之长。

三是要求职业教育协助民族地区群众改进生产。

针对民族地区生产方式落后的状况,国民政府要求职业学校与社会教育在推广农作物优良品种、防治虫害、牲畜疾病防治、简易优良新工具和新方法的介绍等方面发挥独到的作用。

四是指导毕业生在边疆民族地区就业。

国民政府要求职业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就业,要求职业学校除平时加强技
术训练外,还要与当地经济建设部门合作,使人才培养与当地生产需要相适应,直接造福民族地区。

五是力求实现职业教育经费的自给自足。

国民政府要求职业学校发挥生产性优势,设立农场、牧场、工场等,力争做到每年自有盈余而不致亏损,在4年以内实现民族地区职业学校不依赖于政府拨款。

LI Hua-ling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Science,Guizhou Normal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Xingyi Guizhou 562400,China)
Abstract The Republic of China regarded improving people’s well-being and maintaining the stability in border areas as the basic value orientation of policies on national vocational educatio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promot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policies by permeat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into national education at all levels,optimizing and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agencies for national vocational education,providing the special fund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staff treatment of national vocational education agencies and adjusting the policies with the actual development. A certain practical signi ficance exists in the practical “great vocational education” view,the implic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policies improving the livelihood of the people,the “point and sphere integrated” legal system and the relatively perfect policy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Key words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national vocational education;policy system;contemporary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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