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治理)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
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控制风险,防范事故,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和能力,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健康,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或单位)、机关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含各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事故和严重后果的,建议追究法律责任。
因违犯本规定受到的相应处罚应记入本人安全档案。
受到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应提交同级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职代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坚决遏制各类不安全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不安全行为人员管理台帐,由所在单位安监(检)部门登记。
因不安全行为参加学习班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
不安全行为人员12个月内未再次出现不安全行为,且出勤正常、表现良好,所在单位安监(检)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返还因不安全行为对其进行的罚款。
(台帐范本见附件8)。
第五条实行隐患登记销号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对查出的隐患及治理情况登记建档,复查验收合
格方可予以销号。
第六条集团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不安全行为现象,均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监人员意见书》,按照“五定”(定时间、定标准、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四签字”(隐患区队(车间)、业务科室、战线领导、安全部门)的原则落实整改;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不安全行为,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停运或停止作业,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监人员意见书》必须经单位战线负责人签字,隐患由战线负责人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整改落实。
第七条安监(检)部门罚款时,须填写四联单,一份交责任单位(或个人)、一份交安监(检)部门、一份交财务、一份留存。
第八条集团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罚款,应分别纳入安全奖励基金帐户,用于安全奖励。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材料、产品(半成品、成品)、工具、设备、设施存在的危险因素。
环境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条件、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状态和危险因素。
管理上的缺陷包括安全第一思想不牢、安全意识淡漠和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的缺失、不完善和落实执行不到位等。
第十条安全生产隐患分级分类
(一)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重大隐患(A
级)、较大隐患(B级)、一般隐患(C级),具体见附件1。
A级为重大隐患,重大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需由集团业务主管和集团帮助组织整改的隐患。
B级为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的隐患,需由单位、单位战线组织整改的隐患。
C级为一般隐患,是指已经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不安全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可能导致风险和事故发生的行为。
根据不安全行为情节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级,具体见附件2。
A级为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不安全行为;
B级为一般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较严重的不安全行为;
C级为不规范行为,即情节较轻的不安全行为。
(三)按隐患和不安全行为的种类可分为:
原煤生产和建井单位分类为:资质证照类、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类、安全生产责任制类、安全管理制度类、图
纸管理类、作业(操作)规程类、隐患排查治理类、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档案类、应急救援预案与实施类、矿山救护类、建设项目类、事故管理类、职业健康类、教育培训类、采掘布置类、采煤类、开掘类、通风类、瓦斯类、粉尘类、防灭火类、防突类、瓦斯抽采类、地测防治水类、电气类、大型设备类、提升运输类、爆破作业类、安全标识类、安全监控类、人员定位类、压风自救类、供水施救类、紧急避险类、通信设备类。
具体见附表1、附表2。
危化及地面单位分类为:安全生产资质证照类、安全管理及组织机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类、安全管理制度类、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档案类、隐患排查治理类、安全生产标准类、安全评价类、应急管理类、职业健康类、教育培训类、事故管理类、消防安全类、通用设施设备类、特种设备类、危化管理类、爆破器材类、洗选类、供发电类、通讯类、铁路运输类、装备制造类、建筑施工安装类、林场类、供热供水类、宾馆酒店类、医院类、学校幼儿园类。
具体见附表3、附表4。
第二章职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要进一步规范完善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严格隐患排查整改过程的监管监控,将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纳入奖惩考核体系,切实发挥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效作用。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一把手(以下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
战线负责人(以下称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业务保安部门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区队长(分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本工作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各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部门是隐患治理的监督部门,对隐患治理的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分管安全负责人对隐患治理负监督监察责任。
第十四条专业化公司(平煤股份、许平煤业、神马股份,以下简称专业化公司)、事业部(化工事业部、焦化事业部、物业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职能部门(建工集团、物流贸易公司、机械装备集团、医疗集团、质监中心、保卫处等,以下简称其他业务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责任;负责A级安全隐患治理的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各基层单位A级隐患的备案审核,确定重点挂牌督办隐患。
第十五条集团安监局各监察部门对监管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工会、纪委、团委依法组织员工积极参加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负民主管理和监督责任。
总工程师负隐患排查治理技术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整改的主体,整改难度较大或短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集团有关部门汇报;集团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督促其制订整改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整改不落实,检查不认真,存在重大隐患而未查出的,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集团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职能部门,集团安全监察部门,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应改未改、应查未查、应停产未停产、应追究未追究隐患要逐条对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隐患排查
第二十条隐患排查周期。
岗位、班组实行班排查;区队(分厂、车间)、其他人员实行日排查;单位战线实行旬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月排查;集团实行季排查、督查。
第二十一条隐患排查方式方法。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六级六步”隐患防控体系,把隐患排查治理延伸到各个岗位和每个员工,形成从岗位、班组、区队(分厂、车间)、单位战线、生产经营单位到集团公司的六级排查治理体系。
岗位主要排查整改本岗位现场隐患;班组主要排查整改生产作业现场隐患;区队(分厂、车间)主要排查整改本区队作业区域内的隐患;单位战线主要排查整改分管生产系统、区域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排查治理单位重大、较大隐患(A、B级);集团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隐患(A级)。
(一)岗位隐患排查:员工在上岗前,对照《岗位隐患排查卡》内容要求,进行岗位隐患排查,将本岗位和相关岗位的安全状况(包括本人安全状态,岗位范围内存在的隐患等),如实汇报给班组长和安检员。
存在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经安检员和班组长验收后,确认无危险方可作业。
(二)班组隐患排查:生产作业前由当班安全负责人、班组长和当班安检员对本班组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并由班组长将排查出的隐患记录在《班组隐患排查卡上》,由安检员填写在现场隐患牌板上。
(三)区队隐患排查:区队(分厂、车间)每天(其中跟班干部每班)对照区队隐患排查卡内容要求,对分管区域内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将排查卡反馈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信息中心(或安全信息管理部门)。
同时,由区队值班干部收集整理后,形成区队隐患排查台帐,并由专人负责。
其它人员排查:安全检查人员、职能科室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携带被检查区队(分厂、车间)的隐患排查卡,对所检查区队(分厂、车间)工作地点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排查情况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信息中心(或安全信息管理部门);副总及以上领导对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后,应及时、准确、认真填写安全信息卡,对排查出的隐患应跟踪监督整改。
安全信息中心(或安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隐患排查情况,下发《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单》,形成隐患排查日报,并建档管理。
(四)单位战线排查:单位战线负责人,要根据战线特点和实际情况,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分管生产系统和区域的全面隐患排查。
战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隐患排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战线隐患排查台帐。
并将本旬隐患的治理情况、治理措施、整改责任人等填表后,经单位战线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安全检查部门和分管安全负责人。
(五)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一
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对查出的隐患,由安全检查部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台帐,分类登记、编号建档,以PDCA循环方法,实行闭环管理。
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及时上报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其它业务部门和集团安监局各监管监察处室。
(六)集团公司隐患排查、督查:集团各业务保安部门按分管业务范围、安监部门按监管范围,每次下基层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A级)、较大隐患(B级)及员工不安全行为(A、B级),建立处室隐患排查整改台帐,跟踪、督查隐患整改情况,实施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并将基层单位上报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形成台帐,并抓好监督考核。
集团每季度安全监察督查,重点要排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A级),监督检查隐患治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单位对日常隐患排查、专项安全检查、全面安全检查、季度安全大检查、包矿(厂)监察督查、“八条线”安全检查等各项检查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定”、“四签字”的原则落实整改,做到隐患整改落实“五到位”,并纳入隐患排查整改台帐,以PDCA循环方法,实行闭合管理。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不同生产性质、工作范围、作业特点、危害因素分别编制各作业岗位隐患排查卡、班组隐患排查卡、区队(分厂、车间)隐患排查卡、战线隐患排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表。
其中,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表和战线隐患排查表应报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主管业务部门,其它业务部门和集团安监局各监管监察处室备案。
第四章隐患整改、验收及上报
第二十四条C级隐患由班组、区队(分厂、车间)负责现场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区队(分厂、车间)或战线业务部门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经整改负责人、验收人人签字后报单位战线负责人审核,由单位战线业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B级隐患,由区队、单位战线及时组织整改,隐患整改后,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保安部门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整改负责人、区队负责人、相关业务保安部门、安全检查部门、战线负责人签字后报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A级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整改,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协助,隐患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部门预验收,验收单经整改负责人、区队负责人、安全检查部门、业务保安部门、战线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各单位战线业务主管部门分口上报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其他业务部门和集团安监局各监察处室存档备查。
由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安监部门参与复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所有参与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的人员,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复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集团其他业务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A级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指导隐患单位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整改,确定挂牌督办隐患。
对资金投入大或需要多单位共同完成的隐患整改项目,应提交专业化公司、事业部和集团安全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每月3日前,各基层单位将上月月度隐患排查结果、未整改完成的重大隐患(A级)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由单位战线业务主管部门分口上报专业化公司、事业部等相关处室审核。
同时将未整改完的较大隐患(B级)一同上报备案。
对出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A级)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相关业务处室、安监局(特殊情况须立即上报)(上报范本见附件5)。
基层单位A级隐患在向集团公司上报备案的基础上,对尚未整改完成有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十条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分类、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每月5日前,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集团其他业务部门集中组织对基层单位上报的隐患排查进行审核,确定重点挂牌督办隐患,明确专业负责人、监督责任人,形成审查纪要向集团分管领导汇报,并将审查通过的隐患治理及会议纪要报安监局,及时反馈基层单位。
第三十二条基层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接到集团公司相关处室反馈的隐患排查审查结果后,由安全检查部门进行汇总,形成纪要,下发单位战线业务主管部门、生产区队,全单位公示,存档备案,并于每月8日前汇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专业化公司、事业部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职能部门,每月、每季、每年要对所报的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整理汇总统计分析。
重大隐患进展情况每月向集团安全办公会议、专业化公司或事业部安全办公会议汇报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
及时、不彻底、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在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隐患,均有权向集团公司工会、安监、纪检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
受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
第五章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与验收销号第三十五条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职能部门和集团安监部门,主要负责各自分管业务、监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重点抽查、汇总上报、分析建档、治理方案审定、挂牌督办、验收销号、分析通报等工作,以PDCA循环方法,做到闭环管理。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重大隐患。
(二)对相关单位的重大隐患延期申请及时复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对各单位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汇总上报、分析、建立台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抽查;督办部门负责验收销号、建立台账,做到闭环管理。
第三十六条重大隐患的整改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组成重大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应当撤出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做出停产、停工或停止使用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的决定,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检测、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隐患,
应及时告知。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重大隐患的状态、影响范围和程度;整改的方法和措施;整改的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经费和物资的落实保障措施;分包督办单位和包保主要领导;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对于因历史原因或外部因素影响,企业自身难以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和集团安监局。
由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和集团安监局按照监管权限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题报告。
第三十九条各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井口或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本单位存在的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
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公示范本见附件6)。
第四十条重大隐患(A级)整改完成后,由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填写验收单,验收合格后,确认销号,业务主管部门建立验收台账,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集团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结束,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集团安监局。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评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验收。
由集团公司分管专业副总师组织业务主管部
门、相关部门、安监局验收,由业务主管部门填写验收单,业务主管部门、安监局备案,确认销号,业务主管部门建立验收台账。
第四十二条被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或申请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集团公司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由集团公司分管专业副总师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安监局验收,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四十三条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分级、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
(台账范本见附件7)。
第四十四条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管理,保存期至少10年。
存档的主要内容、材料、资料应符合上级部门要求。
第六章责任追究与奖罚
第四十五条对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行为,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和“分级负责、一查到底、责任倒查”的原则,实行“两分析、六追责”即分析造成问题的根源和相关人员尽职尽责情况,追究专业部门、专管人员、现场检查人员、包保人员和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一)重大隐患(A级):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1-20万元,对责任者罚款5000~10000元,根据事故性质、原因和追究分析结果,分别给予相关主要领导责任者(单位党政正职)、直接领导责任者(分管副职)、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警告、记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