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我国电子产品337调查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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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我国电子产品337调查的法律分析
美国337调查是目前国际上最具有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其实质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幌子来打击竞争对手的一种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
近年来,我国已成为遭遇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我国电子产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最大行业,在所有的涉华337调查案件中,涉及电子产业的案件约占调查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
本文通过对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现状及法律分析,探讨了应对之策。
标签:美国337调查现状法律分析对策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
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
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可以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并要求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一、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现状分析
1.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现状
我国电子产业是我国外贸出口的主要行业,已连续多年居工业产品出口首位。
据德国联邦对外经济信息局于2007年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电子产品出口额为780亿美元,已超过了德国,跃居世界第一位,2007年我国电子产品的出口继续扩大。
美国是我国电子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
随着我国电子产品出口美国的份额不断增加,再加上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我国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所以我国是近年来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在所有涉华337调查的案件中,电子产品占绝大部分,已超过50%。
可见我国电子产品已成为美国发起337调查的重点。
截至2008年4月底,涉华电子产品337调查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注:上表资料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网站: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2003年至2008年4月,38起涉华电子产品337调查案件中,专利类侵权调查有36起,占95%,商标类侵权调查有2起,占5%。
在上述所有案件中,除了12起未做出裁定外,其余26起已结案的337调查案件中,只有2起胜诉,即被ITC裁定未侵权,占所结案件的5%,有17起案件与控方达成和解,以交纳专利费来换取和平,占以上所结案的45%。
有7起被ITC 裁定侵权成立,占上述所结案的19%,其中1起发出了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另外6起发出了有限排除令。
2.涉案电子企业的回应情况
过去,由于我国电子企业大多对美国337调查不大了解,更不了解不应诉的后果,再加上诉讼费用昂贵(一般在100万至1000万美元),程序复杂,手续繁琐,所以我国电子企业多采用不应诉的回应方式。
结果被诉企业不应诉,就自动败诉,ITC就会作出缺席裁决,裁定申请人陈述的事实成立,发出永久排除令,使得我国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企业逐渐认识到不应诉的严重后果,开始主动应诉。
在主动应诉的过程中,为了保证不会因败诉而被ITC下达禁止令,从而达到保住一定市场的目的,大部分企业通过努力争取庭外和解来解决问题,庭外和解可以通过互相交换知识产权技术进行合作,也可以通过向专利权人交纳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来达到和解的目的。
这样,不但可以免除高额的诉讼费用,还可以保住市场。
到目前为止,面对337调查,积极应诉的企业很少。
二、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法律分析
1.美国337调查的法律依据
337调查的基本框架最初由美国《1922年关税法》第316节确立,后来在《1930年司莫特-郝利关税法》第337节中被进一步明确。
经过《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等三次修改,337调查的申请门槛被大大降低,美国国内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证明进口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
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利用337条款对进口产品提起侵权调查。
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包括《联邦法规汇编》关于ITC调查的有关规定、《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
2.美国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1)发起调查: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
原告提交调查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
ITC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纪事》中登载原告和起诉事项,并向每位被告送达申请书和调查通知。
如果ITC 决定不立案,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2)开始调查:立案后,ITC会立即向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在国驻美国大使馆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调查通知。
如果申请书及调查通知未能由ITC送达,原告可以在行政法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送达。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
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不应诉)。
调查开始后不迟于90天内,ITC根据原告的请求发出临时驱逐令,这适用于不需要证明国内工业损害的侵权案件。
(3)听证与裁定:在调查期内,当事人和ITC指定的行政法官要举行两次听证前会议,之后,将由行政法官主持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记录和相关证据事实,行政法官做出初裁决定。
初裁决定决定一经做出将自动地为ITC所接受并把它作为ITC的最终裁定。
除非至少有一名ITC委员在45天内建议对初裁决定进行复审。
(4)复议和上诉:在ITC做出裁定后的14天内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对裁定进行复议。
如果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在终裁决定生效后60天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再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对于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具有终局性的裁决,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
3.美国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如果ITC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ITC有权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有限排除令,即禁止申请书中被列名的外国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2)普遍排除令,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3)停止令,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行为。
任何违反停止令的企业将会被处以每天十万美元的罚款,或等同所涉商品当日销售额两倍的罚款,两者中取高者。
(4)没收令,如果ITC曾就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ITC可发布没收令。
根据该没收令,美国海关可以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
救济措施没有确定的有效期,除非ITC认为侵权情形已不存在,否则排除令和停止令可在涉案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一直执行。
三、我国电子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策略分析
1.对337调查应对策略研究的总结
从目前的应对策略研究现状来看,研究最深入、发展最系统的是法律类应对策略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1)事先预防策略。
我国电子企业应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推动新技术的研究和现有技术的保护,培养自主知识产权。
在出口前应进行周密的市场调查,特别要进行必要的专利和商标检索,在合同中对于侵权和应诉责任进行相关的认定,订立仲裁协议,排除ITC的管辖权。
(2)应诉策略。
一旦企业遭遇337调查,应主动、及时、联合应诉,聘请有经验的中外专业律师通力合作,分摊费用,积极配合调查机构,寻找对方的权利瑕疵,如原告是否为权利的合法持有人,原告的权利技术与商标是否与我方构成相同或类似,原告是否符合国内产业的定义。
另外,企业为了赢得更多的准备时间,可以利用中止程序。
最后企业也可以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和解。
(3)进攻策略。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利用337条款,在美国及时申请专利,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排除美国国内竞争和来自国外竞争对手的压力。
(4)事后策略。
即使被裁定败诉,企业首先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降低损失。
如在侵权被诉中有与自己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败诉后,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向第三方要求损害赔偿;其次对产品进行技术改进,绕开原告所持有的专利,积极地向ITC申请撤销有限排除令或普遍排除令。
最后,企业要为产品寻找生路,应积极开拓美国以外的海外市场,减轻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
2.关于建立、完善对美337调查应诉机制的若干建议
(1)明确应诉主体。
337调查的应诉主体不是政府和行业协会,而是企业自己。
虽然政府和行业协会起来很大作用,但如果让政府和行业协会完全包办了诉讼,有关诉讼的企业就会置身事外,认识不到事情的严重性。
企业要重视开发自有知识产权,同时应积极在国外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
所有涉案企业应积极应诉,才能维护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益。
(2)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
政府的角度来看,应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开发、积累和转化,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让知识产权所转化出来的强大生产力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助推器。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预警制度,在信息提供、政策指导,以及对外交涉等方面发挥作用。
最后,政府不妨考虑建立反337调查的基金会,专门为我国企业应诉337调查提供经费支持,减少应诉企业的应诉风险。
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是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能够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社会职能分工缺陷。
由于行业协会对本行业情况比较了解,其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在企业遭遇337调查后,行业协会应积极、主动地与涉案企业联系,帮助企业想方设法应对337调查。
(3)建立中国式的337调查制度。
在对美337调查反诉的过程中,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自己的337调查制度,采取进攻策略,保护我国涉外知识产权。
该制度的建成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在与外国贸易时因知识产权纠纷受制于人的局面。
我国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已经为建立中国式的337调查制度提供了最直接法律依据,该法第五章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 第29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禁止侵犯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但从实践来看,这一法律规定并不具备任何可操作性。
要建立中国式的337调查制度,首先我国立法机构应制定保障贸易知识产权的《反知识产权侵权法》,其次,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改进知识产权立法的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
加强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对反知识产权的规则和调查裁决进行合法性控制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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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饶磊周全: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条款”[J].中外企业家, 2007年第2期
[5]王儒:我国电子产品参与国际贸易出口的思考[J].经济师,2007年第4期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