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协管员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细则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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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协管员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细则
一、共性考核标准
1、对违反我局《问责制》、《请销假制度》、《值班制度》、《举报回访制度》、《车辆使用制度》、《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等规章制度的,若制度有扣分规定的按规定扣分,没有规定的,每发生一人次,个人扣1分,单位扣2分;若适用问责的,按《问责制》规定处置。
2、作风不正,对待群众“冷硬横”,服务质量差或执法过程简单粗暴,不讲求说服教育技巧,导致群众投诉的,每次扣1分,单位扣2分。
3、上班时举止不文明,发生扶肩搭背、嬉笑打闹、酒后执勤等不良行为,男队员留大鬓角、染彩发,女队员染彩发、佩带首饰、涂有色指甲油的,每人次扣1分,单位扣2分。
4、违反请销假规定的,个人扣1分,单位扣2分;无故迟到或早退的,个人扣0.5分,单位扣1分;无故不参加考勤签到的,个人扣0.5分,单位扣1分;擅自脱岗、离岗的,个人扣1分,单位扣2分;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活动或会议的,个人扣2分,单位扣4分。
5、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城区正常工作日20分钟,节假日、夜间30分钟)到达现场处置,每发生一次扣相关责任人1分,单位扣2分
6、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的,每发生一次,对不服从者扣 1分。
7、违反规定着装的,个人扣0.5分,单位扣1分
8、单位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及时查处上报的,单位不予扣分。
9、所在岗位当月被上级部门评为优秀等级的,该岗位当月每人加5分。
10、在局级新闻媒体上发表信息或文章的,每篇加1分;在市局新闻媒体发表信息或文章的,每篇加5分;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信息或文章的,每篇加10分。
二、协管员岗位责任考核标准
协管员岗位责任考核标准
(一)月评:市局每月常态化考核,建立考核台帐。
协管员所在部门每月1日前将本部门考核情况上报监督处,监督处每月3日前统计考核成绩报政治处。
(二)年度总评:局政治处对全年各队员的考核成绩进行汇总,作为年度考核和奖金兑现的依据。
(三)队员拆除违法建筑、捕杀流浪犬等奖励列入月评计算;协助办理一般程序案件至结案等奖励列入年度总评计算。
(四)本办法分值与奖金直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