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办理贵港市港北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项目(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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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办理贵港市港北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项目(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贵政函〔2024〕229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办理贵港市港北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项目(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的批复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办理贵港市港北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项目(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的请示》(贵自然资报〔2024〕27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马鞍山、实际用地面积9797.83㎡(折
14.697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贵港市港北区人民医院,作为贵港市港北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项目(一期)建设使用,土地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土地划拨价款为557.7614万元(折合37.951万元/亩)。
请你局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贵港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