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诊负责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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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诊负责制
(一)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
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
1. 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 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 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 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三)具体要求
1. 患者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
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并认真书写病历。
2. 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患者并同意。
被邀科室应执行医院会诊制度,按时指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多学科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
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3. 诊断为非本科疾患,及时转至其他科室诊疗。
若属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患者,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患者。
4. 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
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首诊医师有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
5. 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不受其是否挂号,挂号与医师、科室或专科不符的限制。
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报告科主任、医务科组织相关科室会诊。
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
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征得科主任和医务科(节假日总值班或业务院长)同意后方可执行,并提前由医务科与相关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6. 急诊首诊医师如遇“三无”患者时,应积极给予抢救,及时向科主任汇报。
并向医务科(正常上班时间)或总值班(非正常上班时间)请示汇报,并做好“三无”患者登记。
7. 如果就诊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挂号,医师有权拒绝接诊、不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
但若患者病情处于急危重症状态,医师须按未挂号患者予以接诊并承担首诊职责。
8. 首诊医师应当对患者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9. 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