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精品)共覆盖知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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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
与制度
§1.1 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
一.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
1.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
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⑤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
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
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
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
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⑥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
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
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⑦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⑧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
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
报告批准手续。
2.建筑工程承发包
①发包方式:a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
标发包;b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
②禁止行为: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
发包
③承包资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
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④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
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
证书。
⑤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
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
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
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
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
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
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⑥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施施工
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
须由总承包保单位自行完成。
⑦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
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
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
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
位承担连带责任;
⑧禁止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
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总
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
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
程在分包。
3.建筑工程监理
a所谓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
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
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b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c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
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
度。
2)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
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
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
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
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 增合同法
1.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
2.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
分组成
3.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和其他形式。
4.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就
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表示
一致的意思。
5.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
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6.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邀约、
承诺的方式
7.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
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期限之前到
达受要约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
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
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8.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
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
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要约
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
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9.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
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10.承诺的生效:承诺同通知书到达
要约人时生效。
1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2.无效合同的情形。
有些列情形之
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3.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是显失公平的。
14.合同履行的原则:a全面履行原
则;b诚实信用原则
三. 、招标投标法
1.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筹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受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由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7.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四.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政府的定价行为。
定价目录:a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使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b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使用范围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2.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a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b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所有土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3.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的使用: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
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
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
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
人民府批准。
(2)土地的临时使用: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
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得修建永
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
超过两年。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
用权: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b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
调整使用土地的;c土地出让等有偿使
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
者为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d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
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e公路、铁路、
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其中,属
于ab两种情形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
偿。
4.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
1)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
人身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
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
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
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4)财产保险合同
①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
险均属财产保险;
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
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
险人应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
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
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
人;
③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
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
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
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
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
金额的数额;
④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
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
5)人身保险合同
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
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
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
同,并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
险费,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
外;
②投保人如超过规定的期限6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
止;
③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
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④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
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合同效力
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协议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
⑤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
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
还保险费。
⑥无论哪方解除合同,投保人已
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合
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
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扣除
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⑦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
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
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5.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1)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
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
登记;
2)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
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
务登记;
3)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
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从滞
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
之五的滞纳金;
4)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
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定额税
率;
5)按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
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
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种。
§1.2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一.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①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
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
期为四年;
②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
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③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
效期;
④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
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
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
满三年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
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⑤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立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
⑥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
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2.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3年检验1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无工作业绩;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
二.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
准:
乙级资质标准
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
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
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
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
作十年以上;
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
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
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
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11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甲级资质标准
①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证书满三年;①⑤⑥⑧⑨⑩
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
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
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
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十五年以上;
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
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
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⑤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
年龄(出资人除外);
⑥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
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
元;
⑧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
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⑩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⑪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
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⑫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
无违规行为。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
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
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
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
构,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备案:
3)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有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家该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
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
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
印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
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5)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应当有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
成果文件。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承接业务,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
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
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
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经营违规责任
①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
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
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
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A.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其他违规责任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
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
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
书;
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
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③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
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④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
⑤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
为。
三、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1.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
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并注册取得中
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
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
业人员。
2.注册:a开始注册b延续注册:延续
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c变更注册
3.权利和义务。
(1)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a使用注册造价师名称;b依法独立执
行工程造价业务;c在本人职业活动中
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
盖执业印章;d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e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
执业印章f参加继续教育
(2)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
务:
a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
守职业道德b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
量;c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水平;d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e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
避;f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
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4.从业。
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
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
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
上单位。
造价员每3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
上不得少于30小时。
第二章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一. 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与
分类
1.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
1)单项工程: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独立发
挥生产能力或效益
2)单位(子单位)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单项工程的构成,可将其分解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
3)分部(子分部)工程:按专业性质、
建筑部位确定。
4)分项工程:一般按主要工程、材料、
施工工艺、设备类型等进行划分。
二.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1.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
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2.项目新开工时间:指工程项目设计
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
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日期。
不需开
槽的工程,正式开始打桩的日期就是开
工日期。
3.生产准备——主要内容:A.招收
培训生产人员;B.组织准备;C.技术准
备;D.物资准备
4.项目后评价的基本方法:对比法。
a)效益后评价
具体包括:经济效益后评价、环境
效益和社会效益后评价、项目可持续性
后评价、项目综合效益后评价
b)过程后评价
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目
标和任务
1.项目管理是
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未达到项目目
标而对项目所实施的计划、组织、指挥、
协调和控制的过程。
2.项目管理的
目的就是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由于项
目具有单间性和一次性的特点,要求项
目管理具有针对性、系统性、程序性和
科学性。
3.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的核心人物是控制项目目标,最
终实现项目的功能,以满足使用者的
需求。
4.建设工程项
目的造价、质量和进度三大目标是一个
相互关联的整体,三大目标之间既存在
着矛盾的方面,有存在着系统的方面。
5.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的类型和任务
(1)建设工
程项目管理的类型:a业主方项目管理
b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c设计方项目
管理d施工方项目管理e供货方项目管
理。
(2)建设工
程项目管理的任务:是在项目可行性研
究、投资决策的基础行、对勘察设计、
建设准备、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
一系列活动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控
制和总结评价,通过合同管理、组织协
调、目标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等
措施,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进度、造价
目标得到有效控制。
§2.2 建设工程目标管理
1.成本预测是成本计划的编制基础,成
本计划是开展成本控制和核算的基础;
成本控制能对成本计划的实施进行监
督,保证成本计划的实现,而成本核算
时成本计划是否实现的最后检查,它所
提供的成本信息又是成本预测、成本计
划
、成本控制和成本考核等的依据。
2.成本计划:成本计划是目标成本的一
种表达形式,是建立项目成本管理责任
制、开展成本控制和核算的基础,是进
行成本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
3.项目计划成本应作为项目管理的目
标成本。
目标成本是实施项目成本控制
和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依据。
4.项目成本计划一般有直接成本计划
和间接成本计划组成。
(1)直接成本计划。
主要反映项目直
接成本的预算成本、计划降低额及计划
降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