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X市X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X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和治理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降低VOCs排放总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全过程管理,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实行清洁原料、安装治理设施等措施,有效减少VOCs排放。
重点推进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治理;全面完成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强力推进规模餐饮场所油烟治理。
坚持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注重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大幅减少重点行业VOCs 排放,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X年10月底前,完成29家表面涂装、14家包装印刷、6家合成革、18家橡胶和塑料制品、3家纺织印染、4家木业、2家制鞋、2家铝压延加工企业VOCs治理;巩固1座储油库、300座加油站、20辆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强力推进1442家餐饮场所油烟治理和清洁能源改造;确保X年底前,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04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2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5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X区管委会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涉及VOCs污染物排放完成VOCs治理。
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自X年11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各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城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对照本方案所列企业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时间安排
X年7月4月至X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X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治理标准及要求
(一)表面涂装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X)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33金属制品、C34通用设备制造、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C40仪器仪表制造、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等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C36)、集装箱制造(C3331)企业,有喷涂车间的汽车4S店等汽车维修保养单位。
1.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
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
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积极推广绿色涂装工艺。
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的规定,集装箱制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应符合《集装箱涂料》(JH/T E01)的规定。
3.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
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
各类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应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0%以上。
4.开展工艺废气治理。
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
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
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
VOCs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
(二)包装印刷行业。
包装印刷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X)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31印刷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书、报刊印刷(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业。
1.注重源头污染预防。
推广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
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 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
鼓励采用环保性能较优的柔版印刷工艺和无溶剂复合工艺,逐步减少凹版印刷工艺、干式复合工艺,对凹版印刷机械设备的烘干系统等进行技术革新或工艺改进,以匹配所使用的水性油墨、水性胶黏剂等低VOCs或无VOCs的环保材料。
2.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
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有机物料逸散,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
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
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
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单张印刷应避免无组织排放,利用车间换气系统收集废气;轮转印刷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
置;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过程应密闭干燥段,在工艺线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
3.开展工艺废气治理。
根据印刷行业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1)在油墨、胶黏剂稀释、印刷、覆膜、烘干等工段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并与生产过程同步运行,确保含VOCs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5%,并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VOCs总净化率不低于90%。
(2)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采取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采取热力燃烧法;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视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生物法。
(3)烘干车间必须安装吸附装置对有机溶剂进行回收。
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
(三)合成革行业。
根据GB/T4754-X《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应参照执行。
1.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优化设计以实现溶剂单一化配方,推广应用水性树脂生产工艺。
2.开展溶剂储存储罐化和配料生产线封闭化改造,有机溶剂均应采用大型储罐储存,含溶剂树脂应使用1吨以上的密闭容器(特种树
脂除外)储运,淘汰小型料桶装运。
应采用密闭管道方式输送溶剂并进行配料;禁止涂台人工上浆,釜残放料实施密封和气相平衡措施。
3.按照《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X)中附录A的有关规定,生产线、配料系统等产生废气的工序设备应实现全封闭集气:
(1)实施全线封闭,湿法浆料停放区、湿法车间涂台设密闭的涂台间,预含浸槽、含浸槽、凝固槽、水洗槽密封,贝斯进出口局部设小包围间,确保内部风速控制在0.4m/s以上。
(2)实施全线封闭,干法配料、过滤等工序设置负压式人料分离密闭配料间、过滤间,采用密闭并自带输送浆料装置标准化料桶,涂台区域宜确保内部风速控制在0.4m/s以上;增加水洗区间数量,控制最后一道水洗槽浓度0.2%以下。
(3)涂台设置移门,使工人通过移门进出,宜采用操作台上吹气,顶底部分别抽气方式。
(4)后处理工序各三板印刷的涂台、烘箱等区域应进行密闭,喷涂车间分区单独隔断,并对每个区间采用风口吸风,捕集废气通入喷淋废气回收塔。
4.应科学合理的设计废气回收系统,回收DMF应配备三塔及以上精馏装置,对可回收污染物可采用喷淋或静电等回收装置,干法生产线配套“一线一塔”废气喷淋回收装置,PVC生产线配套静电回收装置。
5.对不可回收的污染物应规范收集后,采用高效、稳定的工艺进行统一处理,精馏釜残放料产生的废气,以及污水站废气应收集并处置。
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均需满足环保要求,其中精馏脱胺的二甲胺尾气经多级冷凝后宜单独采用直接焚烧技术、吸附技术或化学吸收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6.DMF精馏塔塔顶水经脱胺处理后,严禁直接回用于冷却塔、锅炉除尘或冲洗等,经冷却回用至生产线的塔顶水二甲胺浓度必须低于50mg/L。
7.禁止将二甲胺废液送锅炉或导热油炉焚烧处理。
(四)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
根据GB/T4754-X《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重点C2911轮胎制造业和PVC造粒)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应参照执行。
1.参照化工行业要求,对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以减少无组织排放。
2.橡胶制品企业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高效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1)密炼机单独设吸风管,进出料口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闭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2)硫化罐泄压宜先抽负压再常压开盖,硫化机群上方设置大围罩导风,并宜采用下送冷风、上抽热风方式集气。
(3)炼胶废气优先采用袋除尘+介质过滤+吸附浓缩+蓄热催化焚烧处理,在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情况下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多级吸收、吸附处理。
(4)硫化废气可采用复合光催化、吸收、吸附、生物处理、浓缩燃烧或除臭剂处理法等适用技术。
(5)打浆、浸胶、喷涂、烘干应采用密闭设备和密闭集气,禁止敞开运输浆料,溶剂废气应采用活性炭或碳纤维吸附再生方式回收利用。
橡胶企业车间应整体密闭化并换风,废气通过屋顶集中排放。
3.PVC制品企业增塑剂应密闭储存,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生产环节应设集气罩局部抽风集气,废气应采用静电除雾器处理。
4.其他塑料制品企业应对工艺温度高、易产生VOCs废气的岗位进行抽风排气,废气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或低温等离子技术处理。
(五)纺织印染行业。
根据GB/T4754-X《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行业的定型机废气整治应参照执行。
1.鼓励研究开发以蒸汽或天然气作为热定型热源的后整理工艺技术,逐步推进中温中压蒸汽定型代替后整理加工中的导热油锅炉定型工艺,鼓励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含量的印染助剂。
2.定型机高温废气宜经过热能回收系统回收热能,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5%以上,车间内无明显的定型机烟雾和刺激性气味。
3.定型机废气宜采用机械净化与吸收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
合工艺处理,机械净化包括冷凝、机械除尘、过滤及吸附等技术,废气总颗粒物的去除率应达到80%,油烟去除率应达到75%以上,油剂回收率90%以上。
4.净化回收的废油应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六)木业行业。
根据GB/T4754-X《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的胶合加工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应参照执行。
1.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胶粘剂,鼓励使用水性环保型胶粘剂。
2.人造板企业干燥和黏合工序应在车间内进行,严禁露天开展干燥、黏合操作,干燥机、热压机密闭化,禁止露天堆放涂胶和空的制(调)胶桶。
3.干燥、涂胶、热压过程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采用吸附技术、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4.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应符
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X)的要求。
(七)制鞋行业。
根据GB/T4754-X《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195制鞋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应参照执行。
1.企业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X)标准要求,鼓励使用水性环保型胶粘剂,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2.高频压型、印刷、发泡、注塑、鞋底喷漆、粘合等产生VOCs 废气的工序应设有机气体收集系统且密闭效果良好,配套净化装置。
3.废气净化处理可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吸附、吸附浓缩-焚烧等工艺,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4.含有机溶剂的原料要密闭储存。
(八)化纤行业。
根据GB/T4754-X《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28化学纤维制造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应参照执行,其中化纤有机单体合成、聚合等工艺单元应执行“连续生产的石化、基础有机化工及合成材料行业”相关规定。
1.涤纶聚酯生产中酯化反应蒸汽应回收乙醛,尾气宜采用直接焚烧、蓄热焚烧、催化焚烧等高效净化措施后达标排放。
2.氨纶生产聚合反应二甲基乙酰胺(DMAC)废气、纺丝甬道废气应设置精制回收系统先行回收DMAC,精馏尾气宜采用吸收技术、吸附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3.应对FDY/DTY纺丝上油、加热、牵引拉伸等环节的油剂废气进行收集,宜采用机械净化与吸收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合工艺净化后达标排放,其中机械净化包括冷凝、机械除尘、过滤及吸附等技术,
处理设施净化效率不低于80%。
无上油、加热工序的POY等生产线暂不作要求。
(九)生活服务业。
根据GB/T4754-X《国民经济行业分类》,H62餐饮业、07930洗涤服务业(干洗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应参照执行。
其中,餐饮行业整治应满足以下要求:
1.禁止在敏感区域和场所新设产生油烟、恶臭等污染的服务项目。
2.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
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宜取1.8—1.9m,罩口面风速不应小于0.6m/s。
3.饮食服务业者应当采取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高效
油烟净化设施,宜采用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油烟处理设备,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X)的规定。
4.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
城市服装干洗行业整治应满足以下要求:
1.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必须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2.干洗溶剂为四氯乙烯或石油衍生溶剂,不得使用“三无”、过期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和染色溶剂。
干洗剂、染色剂必须密闭储存。
3.制定干洗设备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干洗溶剂经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的废溶剂处理商统一回收处理。
(十)铝压延等其他行业。
重点指在产品生产工段中使用介质油进行作业,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
1.对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以减少无组织排放。
2.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高效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十一)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管理。
X年10月底前,开展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专项检查,确保各地上报的1座储油库、300座加油站、20辆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同时,落实以下措施:一是新改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X的油罐车,必须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在建或试运行的加油站、储油库应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在营加油站、储油库必须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
二是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
依法实施停业整改,拒不停业整改的,由商务部门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吊销道路运输证。
三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X区管委会要确保辖区内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完成VOCs治理,将未取得资质的黑加油站(点)予以取缔。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环保验收及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油罐车运输企业、油罐车辆的资质审查认定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渠道成品油,并牵头取缔黑加油站(点)。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
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和X日报社,要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根据职责分工,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市VOCs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攻坚措施,展示我市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
同时,积极宣传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
各县(市)区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VOCs攻坚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强大工作合力。
(二)严格监督执法。
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保障各项VOCs治理任务顺利完成。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
要加大VOCs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执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恶意偷排等性质恶劣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调度通报。
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X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月20日前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报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月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在X日报、X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县(市)区名单。
(四)严格奖惩问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X区管委会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
市政府将对严格落实大气污染治理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VOCs排放量明显减少、大气环境持续改善的地方予以表彰,并在X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
对未按时完成VOCs治理、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和餐饮油烟治理任务的地方,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X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各县(市)区、市X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蓝天工程年度考核内容,市监察局、环境保护局将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市
直有关单位,将依据《X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全面完成VOCs治理任务,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或被国家、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地方,将启动失职追责程序,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成员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