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手手机交易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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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手机交易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二手手机交易的管理,防止暴力恐怖音视频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个体工商户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确保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二、职责分工
本方案所称的二手手机,是指进行两次以上交易的手机及带有手机功能的电子产品。

经营、兼营二手手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二手手机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方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手手机交易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做好二手手机存储内容的备案、审查、收销双方的人证比对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是把好市场准入关,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未核准二手手机收购、销售的经营者不得进行此项经营活动;二是经营二手手机交易,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场所内进行。

现有的手机市场,只能有一个二手
手机销售点收销二手手机;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手机市场的日常监管,发现有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二手手机或超出经营范围销售二手手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告知二手手机经营者去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职责:一是督促二手手机经营户及时通过二手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将二手手机买卖双方的人证比对人证信息及手机型号等关联信息及时上传至公安内网;二是督促二手手机经营户全部完成“人证合一”查验系统的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要求必须连接至公安机关;三是买卖二手手机必须要经过公安机关检测手机存储内容,审查后无问题的二手手机加贴二维码和入网许可后方可销售;四是对无证经营的市场外随意兜售、贩卖二手手机的人员和经营户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手手机经营者职责:1、二手手机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二手手机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名称、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销或者登记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二手手机经营者应当在备案时,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签订责任状和学习使用二手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交易管
理信息系统,建立二手手机交易的查验、登记制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手手机不得进行交易:
(一)含有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
(二)含有淫秽色情视频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
(四)没有加贴公安机关二维码和入网许可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4、二手手机经营者应当对收售的二手手机及时通过公安机关二手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将二手手机买卖双方的人证比对人证信息及手机型号等关联信息及时上传至公安内网。

5、二手手机经营者查验、登记的信息,应当在每次交易结束后登记造册,台账保存两年以上。

二手手机经营者应当对查验、登记的信息予以保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调阅、查询的除外。

6、二手手机经营者在交易中发现手机存有暴力恐怖音视频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二手手机经营者的检查,及时监控、掌握二手手机交易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检查二手手机交易活动,二
手手机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提供二手手机交易活动的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

手机市场开办单位职责:一是手机市场开办单位必须审查入驻市场的手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不得为二手手机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二是手机市场开办单位发现市场内有除指定的二手手机经营者外,从事二手手机销售的,应当立即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三、严查彻改、落实责任
市场开办单位和二手手机经营者未按本方案从事二手手机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法律予以处理。

1、二手手机经营者有固定经营场所而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二手手机交易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二手手机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没有二手手机收购、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3、手机市场开办单位为二手手机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款。

4、二手手机经营者未向派出所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经营二手手机的经营资格。

5、二手手机经营者未及时通过二手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交易管理系统,将二手手机买卖双方人证比对人证信息及手机型号等关联信息及时上传至公安内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销售二手手机的资格。

6、二手手机经营者未完成“人证合一”查验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销售二手手机的资格。

7、销售未经公安机关检测并加贴二维码和入网许可的二手手机,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8、对无证经营的市场外随意兜售、贩卖二手手机的人员和经营户,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9、二手手机交易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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