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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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
和管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3.12.02
•【字号】京高法发[2003]356号
•【施行日期】2003.12.0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第一审普通程序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
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2日京高法发[2003]35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规定,现对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和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人事仲裁机构于2003年9月5日以后作出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或决定不服,在其收到仲裁裁决或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当事人对人事仲裁机构于2003年9月5日之前作出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或决定不服,于2003年9月5日以后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其起诉是在收到仲裁裁决或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正式批复前,一律暂由事业单位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聘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民一庭(原民事审判庭)审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