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四年三个月假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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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四年三个月假释案例
罪犯李xx,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四监区服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川041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
被告人李武军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xx、李xx申请撤回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川04刑终11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xx、李xx撤回上诉。
2019年10月23日交付我狱执行。
罪犯李xx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监狱开展的系统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较深刻认识,意识到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该犯身份意识较强,能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其他各项监规纪律,自觉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各科成绩合格。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学习技术,熟练掌握劳动技能,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罚金已履行。
2019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考核表扬3个。
悔改表现评定分值为93分。
经评估没有再犯罪危险,户籍地司法机关同意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李xx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武军予以假释。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