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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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
《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实物配租的住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住房情况
1. 甲方提供给乙方实物配租的住房位于上海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室,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2. 乙方承租的住房仅限自住,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
二、租赁期限
1. 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要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租。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 乙方承租的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支付方式,每月____日前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四、押金
1. 乙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____元。
2.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住房及附属设施交还给甲方,甲方在确认无损坏或经乙方赔偿后,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五、房屋维修与保养
1. 甲方负责住房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与保养,确保住房安全、舒适、便利。
2. 乙方应合理使用住房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乙方应及时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 在租赁期内,如乙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
2. 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支付乙方一个月租金的补偿。
七、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按逾期天数加收滞纳金。
八、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