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福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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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峰、福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7
【案件字号】(2019)闽行终4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秀珍聂文佳覃丹
【审理法官】许秀珍聂文佳覃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林峰;福清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林峰福清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林峰
【当事人-公司】福清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吴文深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文深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文深
【代理律所】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峰
【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融政[2019]2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腾马巷片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上诉人的案涉房屋在征收决定所附的红线图范围之内。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对原审关于证据的认定和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融政[2019]2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腾马巷片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上诉人的案涉房屋在征收决定所附的红线图范围之内。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及程序。
关于征收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旧城区改建,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范畴。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融发改综[2018]143号《关于腾马巷片区项目(政府储备地2018-044号)有关情况的函》、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腾马巷片区项目(政府储备地2018-044号))地块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复函》福清市城乡规划局作出融规函[2018]163号《关于审查腾马巷片区项目(政府储备地2018-044号))地块情况的复函》等证据可以证实本案涉及的腾马巷片区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符合福清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因此,案涉福清市腾马巷片区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征收条件。
上诉人关于征收条件违法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征收程序。
案涉福清市腾马巷片区项目(政府储备地2018-044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系由被上诉人福清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部门为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清市玉屏街道办事处受福清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被上诉人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之前,组织对案涉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研究,并履行了房屋征收告知、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等程序。
其中,拟征收的腾马巷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片区内张贴并征求被征迁户的意见,公示期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止(期限30天),公示期满后并未收到征收项目片区被征迁群众的修改意见。
与此同时,福清市侨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项目安置房情况说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清市玉屏街道办事处亦出具了案涉项目的货币补偿款存储于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的证明及《腾马巷片区项目(政府储备地2018-044号)项目规划红线内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报告》,征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征收过程中,被上诉人已与绝大多数的被征迁户达成协议,且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施的拆除行为,不存在“未征先卖”的情形。
上诉人关于征收程序违法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福清市政府作出的融政[2019]2号征收决定,并无不当。
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林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1:23:2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原告林峰其名下有位于福清市××街道××巷××号的四层结构楼房和购买的位于玉屏街道腾马巷54号三层结构楼房共两处。
2019年6月20日,原告在福清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现,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2日发布了《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腾马巷片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融政[2019]2号)。
原告所有的上述两处房屋正位于该征收决定范围内。
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征收决定并非公益行为,征收决定程序上违法,征收补偿也不合理不公平。
原告不服,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福清市人民政府融政[2019]2号征收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本案涉及的福清市腾马巷片区项目(政府储备地2018-04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由福清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部门为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清市玉屏街道办事处受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过程中,福清市土地发展中心作出了《关于启动实施腾马巷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申请报告》,征收项目经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福清市城乡规划局等审查,符合福清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针对案涉片区房屋的征收,福清市侨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项目安置房情况说明。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清市玉屏街道办事处也出具了案涉项目的货币补偿款存储于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的证明。
2018年11月21日,福清市人民政府将拟征收的腾马巷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片区内张贴并征求被征迁户的意见,但公示期满后并未收到征收项目片区被征迁群众的修改意见。
2019年1月22日,福清市人民政府经研究后依法作出《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腾马巷片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融政[2019]2号)征收决定。
综上,福清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融政[2019]2号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依法保障了被征迁片区群众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
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林峰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林峰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是:案涉被诉融政[2019]2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腾马巷片区(政府储备地2018-044号)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存在未经合法审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相关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不合法以及“未征先卖”等程序违法等情形,不具备合法性,依法应予撤销。
林峰、福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闽行终45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一拂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新怿,市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深,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林峰因诉福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行初5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原告林峰其名下有位于福清市××街道××巷××号的四层结构楼房和购买的位于玉屏街道腾马巷54号三层结构楼房共两处。
2019年6月20日,原告在福清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现,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2日发布了《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腾马巷片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融政[2019]2号)。
原告所有的上述两处房屋正位于该征收决定范围内。
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征收决定并非公益行为,征收决定程序上违法,征收补偿也不合理不公平。
原告不服,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福清市人民政府融政[2019]2号征收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本案涉及的福清市腾马巷片区项目(政府储备地2018-04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由福清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部门为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清市玉屏街道办事处受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过程中,福清市土地发展中心作出了《关于启动实施腾马巷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申请报告》,征收项目经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福清市城乡规划局等审查,符合福清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针对案涉片区房
屋的征收,福清市侨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项目安置房情况说明。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清市玉屏街道办事处也出具了案涉项目的货币补偿款存储于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的证明。
2018年11月21日,福清市人民政府将拟征收的腾马巷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片区内张贴并征求被征迁户的意见,但公示期满后并未收到征收项目片区被征迁群众的修改意见。
2019年1月22日,福清市人民政府经研究后依法作出《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腾马巷片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融政[2019]2号)征收决定。
综上,福清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融政[2019]2号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依法保障了被征迁片区群众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
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林峰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林峰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是:案涉被诉融政[2019]2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腾马巷片区(政府储备地2018-044号)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存在未经合法审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相关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不合法以及“未征先卖”等程序违法等情形,不具备合法性,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福清市人民政府答辩称,1.案涉福清市腾马巷片区项目(政府储备地2018-04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由被上诉人负责,房屋征收部门为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清市玉屏街道办事处受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案涉地块房屋的征收经福清市土地发展中心申请后,项目经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审查,该项目建设符合福清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福清市侨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项目安置房源的情况复函,该项目的货币补偿存储于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
经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2018年11月21日,被上诉人作出《腾马
巷片区(政府储备地2018-044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并在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进行张贴。
公示期满后未收到群众修改意见,2019年1月11日,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福清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请示,福清市人民政府经研究后,作出了《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腾马巷片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融政[2019]2号)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福清市腾马巷片区(政府储备地2018-044号)项目规划红线内的房屋,并发布公告,写明签约期,并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项事项。
2.案涉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存在另行批准收回土地之说。
征收过程中,政府已与绝大多数的被征迁户达成协议,协商拆除并不违法,亦不与征收决定相冲突,不存在“未征先卖”等程序违法情形。
被诉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对原审关于证据的认定和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融政[2019]2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腾马巷片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上诉人的案涉房屋在征收决定所附的红线图范围之内。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及程序。
关于征收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旧城区改建,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范畴。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融发改综[2018]143号《关于腾马巷片区项目(政府储备地2018-044号)有关情况的函》、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腾马巷片区项目(政府储备地2018-044号))地块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复函》福清市城乡规划局作出融规函[2018]163号《关于审查腾马巷片区项目(政府储备地2018-044号))地块情况的复函》等证据可以证实本案涉及的腾马巷片区及
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符合福清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因此,案涉福清市腾马巷片区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征收条件。
上诉人关于征收条件违法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征收程序。
案涉福清市腾马巷片区项目(政府储备地2018-044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系由被上诉人福清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部门为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清市玉屏街道办事处受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被上诉人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之前,组织对案涉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研究,并履行了房屋征收告知、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等程序。
其中,拟征收的腾马巷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片区内张贴并征求被征迁户的意见,公示期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止(期限30天),公示期满后并未收到征收项目片区被征迁群众的修改意见。
与此同时,福清市侨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项目安置房情况说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清市玉屏街道办事处亦出具了案涉项目的货币补偿款存储于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的证明及《腾马巷片区项目(政府储备地2018-044号)项目规划红线内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报告》,征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征收过程中,被上诉人已与绝大多数的被征迁户达成协议,且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施的拆除行为,不存在“未征先卖”的情形。
上诉人关于征收程序违法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福清市政府作出的融政[2019]2号征收决定,并无不当。
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林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许秀珍
审判员聂文佳
代理审判员覃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美明
附法律依据附:本判决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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