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重点公路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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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重点公路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重点公路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第一篇总则5
第1条为了更好地做好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勘察设计审查咨询,而制定本审查咨询要点。
第2条为加强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确保初步设计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审查要点。
第3条本审查要点适用于陕西省内新建、改(扩)建重点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其它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可参照执行。
建设单位组织的审核也可参照执行。
第4条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经勘察设计单位内审、双院制咨询审查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并修改完善后,建设单位根据隶属关系、报审要求、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审。
第5条审核人员在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行业审查或预审期间,按照本要点撰写个人审核意见,专家组汇总现场调研意见,公司出具最终审核意见或审查意见。
第二篇符合性检查8
第6条检查报审文件是否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符合交通运输部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
报审文件一般为2套,概预算、地质勘察报告及相关计算书或资料可送审1套。
房建、机电、安全、特殊结构设计、不良地质勘察及治理等专项审查一般不少于4套。
第7条检查报审文件是否符合工可批复要求,总体设计思路是否符合可研评估意见要求。
路线走廊、技术标准、项目起点、中间控制点、终点和工程规模、投资规模等均应符合批复要求。
第8条检查报审文件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图表示例规定。
资质证书、封面颜色、扉页签署、测设名单、图表签名、图表比例等方面,均应符合示例规定。
设计文件应编制规范、图表清晰、内容完
整、资料齐全,应达到初设深度要求,可作为上报或审批和开展下阶段工作的依据。
第9条检查报审文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和完善。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规定,建设单位应组织外业验收,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安排两院制审核或监理咨询,咨询深度应达到省厅规定。
咨询意见及执行情况或答复应同时送审,一般不少于4套。
第10条检查报审文件是否附有相关协议,检查是否通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查。
应重点检查影响路线方案或工程方案的工点,以及影响工程规模较大的制约因数。
文件附件中一般应包括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管线、文物、规划、农林、环保以及其它特殊拆迁物所属单位或部门及地方政府的意见或技术协议。
第11条检查报审文件是否执行了强制性标准、规范和省厅有关技术政策要求。
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省厅有关文件要求及相关政策,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减灾防灾、土地使用、节能减排等方面的规定,均应得到贯彻执行。
第12条检查报审文件所需设计资料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包括地质勘察报告、公路用地(调绘)图、测量资料、地形图、水文资料、计算书等。
第13条报审文件宜同时送阅审查会议汇报简本和汇报多媒体。
汇报应按行业审查和综合行政审查两种情况准备,行业审查应侧重于各专业重点、难点及措施,方案拟定和比较,新理念运用等情况,综合行政审查则简要介绍工程方案、批复执行情况,重点介绍与有关单位的相关事宜。
汇报用幻灯片,一般每张显示时间不少于1分钟,每张字数不多于100个。
汇报人应为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汇报人应控制时间,并回应领导或专家质疑;现场调研应有行程、踏勘工点、内容和时间安排、便携喇叭和汇报方案图等。
第三篇总体设计16
第14条本篇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图、说明书、路线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附件、路线方案比较图、公路平面总体
设计图、公路标准横断面图、运行速度曲线图、运行速度计算表、公路分期修建方案设计图等。
第15条路线走向应符合可研批复和规划要求。
核查并明确路线与路网连接关系、中间控制点、建设里程、连接线设置等,检查路线走廊带和控制点有无大的变化,核查路线起终点与相邻路段衔接的路线方案拟定情况。
第16条设计标准应符合可研批复、国家标准和省厅有关规定。
核查并明确公路等级、车道数、设计速度、路基宽度、桥隧净空、桥涵设计荷载、洪水频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等主要技术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17条工程规模应控制在可研报告之内。
核查并说明路线长度、占地、路基土石方、防护排水、桥梁、隧道、交叉及连接线、沿线设施等主要数量及工程造价与可研批复衔接情况,逐一审查数量超出可研±10%的单项是否合理,明确是否同意。
第18条总体设计思想应符合功能定位、服务水平、沿线自然条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规划要求。
核查总体设计指导思想与各专业设计指导原则是否统一,是否符合整体协调、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19条建设项目应与相邻路网妥善衔接。
核查路线布设位置与现状及规划公路、铁路、水路、机场的协调情况,评价路线布设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合理性。
审查分期实施方案衔接情况,明确缓建部分与先期实施部分是否划分合理、界面清楚。
第20条路线及构筑物之间应妥善协调。
核查路线与桥梁、隧道、路线交叉、沿线设施的协调情况,桥、隧、路应按省厅文件要求衔接顺畅;核查主体构筑物与安全设施、房屋建筑、机电工程之间的协调情况;核查不同工点、不同部位之间的协调关系。
第21条技术指标运用应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适应沿线自然条件。
评价路线指标总体运用的均衡性、安全性、适应性和经济性,检查路线布设与地形、地质、水文、环保等自然条件的适应性。
第22条路线布设应与不同行业的要求相协调。
核查路线布设与沿
线规划、环保、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管线、文物、农林以及其它特殊构筑物的协调性和适应性。
第23条设计深度应达到图表示例等规定的要求,路线方案和工程方案比选数量、深度和图面比例应符合项目特点。
核查设计内容的广度、深度,包括各专业推荐方案及比选方案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比选理由是否客观、公正、合理,勘察研究深度是否达到初设深度,各方案所采用的地质、水文、公路用地图等基础资料是否完整、可靠。
路线方案比较图比例尺宜采用1:10000,一般利用地质调绘图,增绘各种制约路线布设的其他因素,比较理由和因素无遗漏,比较路段长
度足够。
长大桥隧有位置比较,同一单元或类似桥梁有综合比较或下部比较,互通式立交及沿线设施有位置或型式比较,特殊工点有工程方案比较,路面、防护等专业也应有相应方案比较。
第24条重点路段、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工程措施等应得当,工程方案应安全、经济、可行。
核查拟定对策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检查有无方案比选,方案拟定有无遗漏,论证比较是否充分,推荐意见是否合理。
第25条沿线设施应满足强制标准,间距和功能应满足需求要求。
核查沿线监控通讯管理机构、养护机构、服务设施、监控路段、安全设施、收费系统、通讯系统、供配电等沿线设施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各车型停车位、收费车道数、建筑面积和占地规模是否适当,不同功能需求是否相互匹配。
第26条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路线指标与安全措施应相协调。
核查运行速度计算的正确性、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的符合性;检查长大纵坡、连续小半径及桥梁隧道等特殊指标选择的正确性;审查相邻路段运行速度协调性欠佳、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协调性欠佳等路段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可靠。
第27条报审文件应积极推广新理念。
审查新理念、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情况,审查设计创新的先进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检查科学发展观和技术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检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保障安全和以人为本、功能优先等要求是否得到落实。
第28条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掌握现状,多角度分析比较。
审查旧路调查评价情况、旧路利用、改造方案、施工组织方案、交通保畅措施等是否经济合理,核查未利用路段处理方案(移交或废弃)是否可行。
第29条审核人员应客观真实地反映总体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相关建议。
审查过程中应认真讨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咨询单位提出的问题,指出提请建设管理单位或其它单位关注的问题,给出建议或下阶段应注意事项。
第四篇工程地质10
第30条总体评价地质勘察报告,明确是否达到初勘目的,是否可作为初设依据。
概略评价勘探方法的适用性及有效性;检查既有资料收集是否齐全;明确勘探工作量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布设原则是否适合项目特点;核查地质调绘、勘探、测试、资料整理等工作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价勘察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31条地质调绘、物探和控制性工程勘探是初步勘察的审查重点,工作量不满足初勘规定的,应明确本阶段补充。
明确地质调绘范围、调绘比例、调绘精度是否符合规范和初设要求,包括不同路线方案;核查地质填图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既有地质资料和工程实例调查是否全面,物探工作量布设是否足够,不因地质勘察深度不足而导致施设或施工方案变更。
第32条审查地质单元划分是否妥当。
检查勘察提出的设计建议是否稳妥,评价给出的下阶段勘察注意事项是否正确。
未分段说明地质背景条件和设计建议时,除非地质单一或为小项目,否则应明确要求补充。
第33条检查不同路线方案和不同的工程方案是否提供了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比较。
明确不同方案完成的调绘面积(可说明宽度和长度)、物探数量、钻探、测试试验等,是否达到了同等深度,是否对等;检查影响或制约方案的地质现象是否分类分项列出,能够进行定量比较或应进行定量比较的项目,是否进行了定量比较;审查评价地质背景条件比较结论是否全面、客观、公正、可靠。
第34条路基初勘。
检查一般路基、高路堤、深路堑、支挡防护、交叉工程、沿线设施及筑路材料等不同工点,是否有分段说明,是否有必要的控制性横断面,是否均开展了相关地勘工作,勘探点布置及工作量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所得勘察结论是否可信,相关建议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35条桥梁初勘。
检查勘察方法、工作量、布设位置是否合乎规定;现场测试、室内试验方法是否正确、试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可靠;各桥或不同地貌单位是否均有技术性钻孔,桥址区各工程地质层位是否有样品控制;检查强弱风化带划分依据是否充分,评价地基承载力和极限摩阻力试验值、查表值、建议值是否合理;核查桥址区不良地质是否有控制工作量,有无专项报告,评价给出的选线或工程措施建议是否正确。
第36条隧道初勘。
核查勘察方法、工作范围、工作量、勘探点位置、钻孔深度等是否合乎规定;现场测试、室内试验方法、试验项目是否满足要求;核查是否进行了水文地质工作,明确涌水量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评价隧道水文勘察结论的可靠性;明确隧道围岩分级所需要的参数是否充分、齐全、正确,级别划分是否可靠;审查隧道洞门是否进行了逐一调查和评价,洞门稳定性勘察评价结论是否安全可靠;核查所提出的设计优化建议的合理性,明确路线平面、路线纵面、隧道洞门位置等有无必要进一步优化。
第37条不良地质初勘。
核查并明确滑坡、岩溶、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地震液化、涎流冰等不良地质路段,是否均开展了专项工作,核查勘探点布设、勘察量、勘察方法是否合乎规范;判断资料收集是否齐全,检查相关计算是否正确,评价勘察结论是否可信;核查不良地质与路线或工程的关系,评价勘察给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可靠;逐一审查工
程治理措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提出下一阶段勘察或设计建议。
第38条特殊性岩土初勘。
核查是否查清了黄土、冻土、膨胀土、盐渍土、软土等特殊性岩土分布范围;是否开展了专项勘察工作,勘
察方法及工作量是否合理;资料收集是否齐全,设计参数确定是否正确;勘察报告是否给出了设计建议,拟采取的工程措施是否得当。
第39条审核应明确指出勘察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设计注意事项。
说明本阶段需要补充事项、完善事项、修改事项,下阶段应补充、完善或注意事项,提请总体设计、路线设计及其它专业关注的事项等。
第五篇路线9
第40条本篇审查内容包括路线说明、路线方案、平纵面、公路用地、安全设施、工程地质平纵面等勘察设计。
第41条审查路线布设制约因素调查是否全面,评价路线单元划分及设计原则、注意事项是否适应自然。
说明书应逐一说明制约方案拟定和路线布设的因素,说明制约要求、和路线的关系、相互造成的影响等;应逐段说明路线布设和自然环境、沿线有关机构或设施的协调情况,说明各路段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42条工程地质选线情况审查。
检查图幅范围内的所有不良地质地段影响路线布设的情况,查阅设计提出的地形控制点、地质控制点等,审查路线与各不良地质地段的协调情况,敲定路线在空间的摆布位置。
第43条公路用地调绘资料审查。
公路用地调查范围应为全部图幅,重点查阅基本农田、湿地、风景名胜、文物、动植物等保护区,以及规划区、军事区、林特用地和特殊拆迁物,不致影响路线方案或工程造价。
第44条路线方案审查。
核查方案拟定理由、比选深度、推荐意
见,审查各方案的必要性、客观性、科学性,检查比较深度、因素、比例,比较各方案的安全性、经济性、技术性、和谐性和可行性,分析方案取舍的合理性,明确比较意见和建议。
路线方案比选应从定量和定性因素全面综合考虑,除一般经济技术比较外,还应包括工程实施条件、营运安全、社会影响、地方政府意见及水利、环保、铁路、航运、电力、文物等影响因素。
同深度比较路段一般应不小于总里程的1/3。
第45条路线技术指标审查。
审查平、纵面技术指标与标准、规范
的符合情况,核查突破指标论证比较情况,核查设置小于一般最小值或较低指标的必要性,明确是否需要进行经济技术比较、比较结论是否合理。
平曲线比例一般不宜小于60%,竖曲线比例不宜小于50%,交点数和变坡点数应与地形、地物、地质等自然条件相匹配。
同向、反向间直线长度,平曲线和竖曲线长度,各线形单元长度及比例,连续坡长和平均纵坡等,均应符合车辆安全、舒适运行要求。
第45条路线均衡性和协调性审查。
根据运行速度核查平纵面技术指标连续性和均衡性。
检查桥梁、隧道及互通式立交等主要结构物线形指标的合理性,仔细推敲连续较大纵坡、连续小半径路段指标分配的合理性、安全性等。
检查路基平均填土高度、填挖平衡、路堑长度及深度、填方高度及长度,平衡路线与桥隧工程数量以及占地数量的关系。
地形复杂、横坡陡峻、工程艰巨的山区路段,重点核查高填深挖方案比较,同时核查弃借方案。
相邻平曲线需要的超高值之差,理想时为0%或1%,较好时为2%或3%,不小于4%时应重点检查。
相邻曲线的参数之比应接近于1,超高过度段起点的曲率半径应大于不设超高要求,超高过度段合成坡度不宜小
于0.5%,纵面竖曲线半径宜大于视觉半径,纵坡小于3%的路段平曲线包含竖曲线个数不宜大于2个。
第46条线形设计审查。
核查空间立体线形与地形、地物和自然景观的协调情况,凡有疑惑或欠佳路段,均应核查运行速度检验和透视图检查结果。
审核经济技术比较论证资料,明确提出同意、修改、补充等审查意见。
第47条安全设施审查。
核查安全设施设置是否齐全合理,数量是否足够。
交通标志应按省厅有关文件要求做到“高标准、规范化”。
初设可不审查具体设置位置,但应关注特殊交通路段安全措施、机电工程联动关系、区域路网标志标线、交叉被交线及辅道的安全设施、构筑物起终点及相关界面等方面。
第48条交通安全性评价。
重点审查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和通行能力
验算的路段及特殊路段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关注中央带视距、隧道视距、分合流视距、超高、路面横坡、低指标、连续低指标、桥隧端部以及阴坡、积雪、风口等特殊路段,提出安全等级建议和路域环境安全要求。
第六篇路基路面10
第49条本篇审查内容包括说明、标准横断面、高填深挖、低填浅挖、桥头、陡坡路堤和填挖交界、特殊路基、取土弃土、路基防护、路面、排水等设计。
第50条路基标准横断面审查。
审查路基横断面组成及参数选择是否合理,提出中央分隔带、拦水缘石、路肩、护坡道、碎落台、边坡、用地界等方面的设置意见,明确是否需要方案比较及比较建议。
核查是否设置了必要的紧急停车带、爬坡车道、避险车道及辅助车道,其位置及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