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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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办法,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津政发〔2018〕14号)、《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津政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施中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审批办负责建立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改革失信惩戒制度,做好组织推动和实施考核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落实联合惩戒制度,编制完善联合惩戒目录,改进完善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

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实施失信惩戒工作,并制定相关细则。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失信惩戒工作。

区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失信惩戒相关实施工作。

区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并纳入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失信惩戒应当遵循“谁主管、谁监管,谁惩戒、谁教育”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失信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三)未经许可、批准,擅自从事承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四)未按照信用承诺审批时限约定补齐承诺申请材料的;(五)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六)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纳入统一黑名单数据库;将失信企业列入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措施目录,严格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根据惩戒信息,分别对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政府工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政府工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3【发文字号】津党办发[2015]8号【发布部门】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23【实施日期】2015.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5〕8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关于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3日关于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核心,依法公开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基本原则1.职权法定。

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三定”规定进行行政职权和责任的梳理、公开、履行和监督。

2.权责一致。

政府工作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具有相应管理权限,承担相应责任。

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行政职权依法调整的,其责任须作相应调整。

3.简政放权。

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人和处室责任人的责任:
(-小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二)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六)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A)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监察室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
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1.04•【字号】津政办发[1996]73号•【施行日期】1996.1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4日津政办发〔1996〕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需要,实现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转变工作职能,拓宽服务领域,强化“三服务”的重要方面。

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情况和社情民意,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真实、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与信息引导。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分层次服务,一要为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服务,起到信息中枢的作用;二要为下级政府、下级部门、下属单位服务,起到信息服务和信息引导的作用;三要为上级政府、上级部门、主管单位服务,起到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作用。

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为市政府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首要职责。

第五条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及敏感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开放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区司法局:为进一步优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构建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建立“繁简分流”审理模式,推动提升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司法局2022年12月8日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构建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推进繁简分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一般程序或者简易程序。

市、区人民政府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下列类型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二)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或者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四)申请人明显不以获取政府信息为目的的;(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通知行政复议审理的程序性事项、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津执办发〔2020〕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津执办发〔2020〕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0年1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

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

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提高信息化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推动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入,以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信息化的新建、升级、改建、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项目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和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公开透明、科学管理。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满足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需求,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信息安全、保密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第九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项目库,统筹规划和管理信息化项目。

第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项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财政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一条申报信息化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申请报告;(二)技术方案;(三)投资预算表;(四)招标投标方案;(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和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项目建设和验收第十六条实施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号)

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号)

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号)《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遵循依法推进、标本兼治、规范有序、综合治理的原则,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向上向善、理性表达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网络虚假信息综合治理体系,构建网络信息工作格局,协调解决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有关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

市和区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电信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健康文明用网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法律法规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法律法规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经确认后方可发布;行政机关在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30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经确认后方可发布;行政机关在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的通知法律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的通知法律法规
二○○八年五月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尽快指定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及时充实力量,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条例》和《规定》的贯彻实施,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准确公开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充实、完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应用系统的使用及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内容;协调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监督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条例》和《规定》的贯彻实施,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准确公开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充实、完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应用系统的使用及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内容;协调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监督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天津市信息公开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天津市信息公开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天津市信息公开条例是如何规定的?第六条行政机关拟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经确认后方可发布;行政机关在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信息公开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的一种信息服务,公众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了解到这些信息。

既然是政府发布的信息,就肯定会受到人们的关注,自然也会受到法律的约束。

那么,你知道▲天津市信息公开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吗?在这里,就让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吧。

▲天津市信息公开条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拟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经确认后方可发布;行政机关在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津审〔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为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审计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津审办〔2019〕23号,以下简称《规定》),经2019年第28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9年10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天津市审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天津市审计局分管局领导担任,其他局领导对其分管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负责。

领导小组成员为办公室、法规处、信息化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及天津市审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重点。

根据工作要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局各部门抓好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实,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

天津市审计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一)办理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天津市审计局已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向领导小组报告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五)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六)天津市审计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20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20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津政办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市政府办公厅对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天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天津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天津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管理规定》、《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天津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及新制定的《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4月30日《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38号)、2008年10月27日《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48号)自本通知各项制度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六日天津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4•【字号】津政办发[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4日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工作部署,现就当前我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的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

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市审批办牵头组织落实)(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要在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力度。

一是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

在2012年工作基础上,2013年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市级部门"三公"经费,"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增长的部门,要细化说明增长的原因。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津政发[2005]118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5]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几年来坚持不懈地推行政务公开,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及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对政务公开的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八届八次、九次全会的工作部署,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务公开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把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推进政务公开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务公开不断深入发展。

要深刻认识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证;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

二、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推进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决策和工作运行机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效能和公信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7〕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7〕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7〕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分为一般事项、较大事项和重大事项,一般事项授权市法制办直接办理,较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批准,重大事项报市长批准。

市法制办负责指导有关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协同人民法院做好矛盾化解和案件调解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厅,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具体承办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涉及本单位主管事务的应诉工作,并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未经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

经复议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作为原行政行为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市法制办作为复议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原级复议并作出维持决定的案件,由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和市法制办共同承办应诉工作,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准备答辩材料,经市法制办审核后,由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统一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书面报告,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后送交人民法院。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17号——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17号——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17号——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津政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17 号《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5年4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4月23日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运行和维护,以及数据信息的归集、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和处理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执法机关和街镇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用于行政执法监督的网络平台系统。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对区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市监察机关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区县监察机关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本部门、本系统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
追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0]5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3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任免机关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应坚持依法有据、违法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09•【字号】津政办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全面夯实工作基础,不断拓展信息公开内容,促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新成效,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增强信息发布的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全面、主动公开。

各部门要认真修订补充《天津市市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细目》(2009版)相关内容,细化目录和范围。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编制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细目。

要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细目的落实,确保公开到位。

增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对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减少对同一公共性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

继续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主动公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政府预算及编制说明。

要规范区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改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拓宽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

认真落实依申请公开处理规程,规范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程序。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要求,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要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有机结合。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07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危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合法的;(二)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经下列方式确认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二)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但依法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四)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五)各级人民政府在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或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六)市城市管理委在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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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任免机关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应坚持依法有据、违法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五)未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提供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
(二)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答复申请人的;
(三)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
(三)对需要经过批准方可发布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四)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人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及影响的,应当减轻处分;违法违纪行为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相关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

2008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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