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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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检院、锅检院;南京市特检院、锅检院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建设管理 6、档案收集整理
——谁施工、谁负责
⑴、出厂资料: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 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 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建设管理
1、特种设备选型 ⑵、进口特种设备
③、进口特种设备的许可证
《特设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对进口特种设备 实施许可制度并颁发许可证的主要是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安全 附件等。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各级特检院、锅检院等)
特种设备监察机关的法律责任 领导责任:一把手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
安全管理员责任: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节能管理人员、作 业人员等
二、特种设备概述
(一)、特种设备的概念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 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 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④、进口特种设备的告知义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提前 告知义务。
告知的内容:合约或者其附加条款中的内容,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相应 的设计资料。需要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也必须在制造前,按照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建设管理
二、特种设备概述
(二)、特种设备分类
1、承压类特种设备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 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 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 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 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 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 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特种设备概述
(二)、特种设备分类
1、承压类特种设备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 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 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 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关于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国家实行备案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保 质所在地的负责特种设备案监督管理的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管理窗 口)
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建设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 安全管理务实
主要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责任 二、特种设备概述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四、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简述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责任种类 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责 任可分为:
1、行政责任
民事赔偿
2、行政责任
使用单位应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 采购时,应选择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特种设备。
不购买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购买二手特种设备,除了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移装等有关规定。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建设管理 1、特种设备选型 ⑵、进口特种设备
其类别有: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 动人行道、其它类型电梯(杂物电梯)
(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 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 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 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 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4、施工质量控制 特种设备的安装要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改造、修理,国家实施许可制度,无资 质的单位、个人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改造、修理工作。
(1)有对应的施工许可类别; (2)有对应的施工许可项目; (3)有对应的施工许可级别; (4)有对应的企业营业执照; (5)有对应的法人授权委托。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 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 使用单位。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建设管理
2、现场到货验收 谁定货、谁验收
谁入库(出库、安装),谁验收 (1)必须满足《订货合同》; (2)必须满足国家规范、标准; (3)出厂资料齐全与实物相符并完好。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
3、开工备案告知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 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特种设备概述
(二)、特种设备分类
3、安全附件
安全阀 爆破片装置 紧急切断阀 气瓶阀门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建设管理 1、特种设备选型 ⑴、基本原则 先进、经济、适用、节能
⑵、安装资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 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建设管理
7、单项交工验收
——谁建设、谁组织
谁建设、谁组织 (1)设备实物(硬件)验证; (2)档案资料(软件)验证; (3)运行状态(动态)验证; 符合——交工验收报告四方签字;使用单位接收。 从接收之日起,责任主体转移至使用单位,入使用管理的初期阶段。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建设管理
5、安装质量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 备。《特设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应经国家许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不得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的检验的分类:监督检验(生产监督检验、安装、改造 、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 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二)、使用初期阶段的安全管理的要求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接受安装、监 检合格后的特种设备后,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应到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明 确持证人员负责管理,登记入账,建立设备档案,制定安装技术操作规 定。
二、特种设备概述
(二)、特种设备分类
2、机电类特种设备 (3)、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 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 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4)、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 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 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 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4)、压力管道元件,其类别有: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管件、压力 管道阀门、压力管道法兰、补偿器、压力管道密封元件、压力管道特种元 件等等。
二、特种设备概述
(二)、特种设备分类
2、机电类特种设备
(1)、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 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 ,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 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停产停 业整顿、行政处分等
3、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1034条)、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罪(刑1035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 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 故抢救的、渎职罪、玩忽职守罪(公职人员)等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简述
(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责任主体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成因,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责任主体主要:
1、特种设备选型
⑵、进口特种设备
⑤、进口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Ⅰ、有关法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七、九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 例》 第五条;
Ⅱ有关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 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2006]107号)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并出 具检验报告,贸易关系人持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向商检机构报检。
Ⅲ《江苏省有关锅炉压力容器进口的规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报检单位应在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合约正式签订的15天前,填写《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报检条件审核 表》,连同合约草本、设备制造厂有效期内的QSL证书复印件、合同技术附件和数据 表等,到检验机构进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报检条件审核。
Ⅳ进口设备到岸后,受检单位应将整理好的有关资料报送检验机构,由检验机构 派员到现场进行产品及相关资料进确认。
1、相关 单位的 法则责 任
2、相关 人员的 法则责 任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法律责任(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单位)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是指销售、租赁、进出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使用:是指操作特种设备运行并产生使用 功能的活动,使用单位一般是产权单位,运营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 (小区物业)、出租单位一般统称为使用单位。)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 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 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 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 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四、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概念及法定义务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概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即产权所有人),也可以是 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①、进口特种设备的概念
进口特种设备是指境外的国家和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制造并进入我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
②、进口特种设备的随附技术资料和文件
《特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其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说 明,且应当采用中文。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建设管理 6、档案收集整理
——谁施工、谁负责
⑴、出厂资料: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 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 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建设管理
1、特种设备选型 ⑵、进口特种设备
③、进口特种设备的许可证
《特设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对进口特种设备 实施许可制度并颁发许可证的主要是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安全 附件等。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各级特检院、锅检院等)
特种设备监察机关的法律责任 领导责任:一把手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
安全管理员责任: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节能管理人员、作 业人员等
二、特种设备概述
(一)、特种设备的概念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 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 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④、进口特种设备的告知义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提前 告知义务。
告知的内容:合约或者其附加条款中的内容,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相应 的设计资料。需要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也必须在制造前,按照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建设管理
二、特种设备概述
(二)、特种设备分类
1、承压类特种设备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 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 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 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 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 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 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特种设备概述
(二)、特种设备分类
1、承压类特种设备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 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 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 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关于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国家实行备案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保 质所在地的负责特种设备案监督管理的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管理窗 口)
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建设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 安全管理务实
主要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责任 二、特种设备概述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四、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简述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责任种类 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责 任可分为:
1、行政责任
民事赔偿
2、行政责任
使用单位应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 采购时,应选择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特种设备。
不购买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购买二手特种设备,除了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移装等有关规定。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建设管理 1、特种设备选型 ⑵、进口特种设备
其类别有: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 动人行道、其它类型电梯(杂物电梯)
(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 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 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 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 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4、施工质量控制 特种设备的安装要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改造、修理,国家实施许可制度,无资 质的单位、个人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改造、修理工作。
(1)有对应的施工许可类别; (2)有对应的施工许可项目; (3)有对应的施工许可级别; (4)有对应的企业营业执照; (5)有对应的法人授权委托。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 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 使用单位。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建设管理
2、现场到货验收 谁定货、谁验收
谁入库(出库、安装),谁验收 (1)必须满足《订货合同》; (2)必须满足国家规范、标准; (3)出厂资料齐全与实物相符并完好。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
3、开工备案告知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 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特种设备概述
(二)、特种设备分类
3、安全附件
安全阀 爆破片装置 紧急切断阀 气瓶阀门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建设管理 1、特种设备选型 ⑴、基本原则 先进、经济、适用、节能
⑵、安装资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 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建设管理
7、单项交工验收
——谁建设、谁组织
谁建设、谁组织 (1)设备实物(硬件)验证; (2)档案资料(软件)验证; (3)运行状态(动态)验证; 符合——交工验收报告四方签字;使用单位接收。 从接收之日起,责任主体转移至使用单位,入使用管理的初期阶段。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建设管理
5、安装质量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 备。《特设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应经国家许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不得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的检验的分类:监督检验(生产监督检验、安装、改造 、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 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
三、特种设备采购及使用初期的安全管理
(二)、使用初期阶段的安全管理的要求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接受安装、监 检合格后的特种设备后,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应到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明 确持证人员负责管理,登记入账,建立设备档案,制定安装技术操作规 定。
二、特种设备概述
(二)、特种设备分类
2、机电类特种设备 (3)、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 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 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4)、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 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 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 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4)、压力管道元件,其类别有: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管件、压力 管道阀门、压力管道法兰、补偿器、压力管道密封元件、压力管道特种元 件等等。
二、特种设备概述
(二)、特种设备分类
2、机电类特种设备
(1)、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 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 ,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 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停产停 业整顿、行政处分等
3、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1034条)、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罪(刑1035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 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 故抢救的、渎职罪、玩忽职守罪(公职人员)等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简述
(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责任主体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成因,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责任主体主要:
1、特种设备选型
⑵、进口特种设备
⑤、进口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Ⅰ、有关法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七、九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 例》 第五条;
Ⅱ有关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 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2006]107号)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并出 具检验报告,贸易关系人持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向商检机构报检。
Ⅲ《江苏省有关锅炉压力容器进口的规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报检单位应在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合约正式签订的15天前,填写《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报检条件审核 表》,连同合约草本、设备制造厂有效期内的QSL证书复印件、合同技术附件和数据 表等,到检验机构进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报检条件审核。
Ⅳ进口设备到岸后,受检单位应将整理好的有关资料报送检验机构,由检验机构 派员到现场进行产品及相关资料进确认。
1、相关 单位的 法则责 任
2、相关 人员的 法则责 任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法律责任(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单位)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是指销售、租赁、进出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使用:是指操作特种设备运行并产生使用 功能的活动,使用单位一般是产权单位,运营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 (小区物业)、出租单位一般统称为使用单位。)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 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 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 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 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四、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概念及法定义务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概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即产权所有人),也可以是 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①、进口特种设备的概念
进口特种设备是指境外的国家和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制造并进入我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
②、进口特种设备的随附技术资料和文件
《特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其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说 明,且应当采用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