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320423级设备用马氏体不锈钢锻件RCCM中文版法国民用核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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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20423级设备用马氏体不锈钢锻件RCCM中文版
法国民用核电标准
2、3级设备用马氏体不锈钢锻件
0 适用范畴
本规范适用于2、3级设备用马氏体不锈钢锻件。

1 冶炼
钢必须在电弧炉或其它相当的冶炼工艺冶炼。

2 化学成分要求
2.1 规定值
熔炼分析和制品分析所测得的化学成分必须符合I的规定值。

2.2 化学分析
钢厂须提供一份熔炼分析化学成分单,该单由厂长或厂长正式委派的代表签证。

有关钴含量应按C2400和D2400在设备技术规格书或其它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

同时还须提供成品的分析化学成分单。

该分析在做力学性能试样的边角料上进行。

上述分析必须按照MC1000的规定进行。

3 制造
3.1 制造程序
开始制造前,锻造厂必须制订一份制造程序,其内容如下:
——冶炼方式标识;
——钢锭的重量和类型;
——钢锭头、尾切除百分比;
——锻件在钢锭中的位置;
——锻件尺寸示意图,该图应附有每一火次锻造后按M380运算的锻造比和总锻造比。

——锻造坯件图、热处理外形图、无损检验外形图以及交货外形图;
——中间热处理和最终性能热处理方式;
——验收试验用试料在锻件上的位置;
——试样在试料上的平面图。

必须按时刻先后顺序列出各种热处理、取样、无损检验的操作过程。

3.2 锻造
为了清除缩孔和大部分的偏析,钢锭的切除量应足够。

钢锭重量和切除量百分比的记录
必须交监督人员掌管。

按M380规定运算的总锻造比必须大于3。

3.3 机加工
3.3.1 性能热处理前
性能热处理前,锻件应粗加工到尽可能接近交货件外形,这些外形图在制造程序中(见3.1)注明。

3.3.2 性能热处理后
在最终检验前,零件须加工至交货件的外形。

3.4 交货状态——热处理
锻件必须以热处理状态交货。

热处理工艺为950~1080℃油淬,然后在高于580℃的温度下进行回火处理。

如该锻件需重新热处理(见4.4),则必须按照上述相同规定进行重新热处理。

4 力学性能
4.1规定值
力学性能规定值列于表Ⅱ。

表Ⅱ
试验用试料应在每一批的一个锻件上截取,试料必须与锻件相连。

锻件经性能热处理后截取(或切割)试料。

试料上应清晰标识并指明其最大延伸方向。

试料要具有足够的尺寸,以便截取全部试验和复试所需用的试样。

试样切取时须使其轴线取向为:
拉伸和冲击试样:平行于要紧锻造方向。

试样应在试料一个表面下20mm处并离其它表面40mm处截取。

若锻件不足够厚(<40mm)而不能按上述规定取样时,则试样的纵向轴线须位于二分之一厚度处,且其有用部分离其它表面至少等于该锻件的厚度。

这些表面即为热处理面。

冲击试样缺口应垂直于主表面。

试料在零件上的位置示意图及试料上截取试样的平面图必须列入制造程序(见3.1)。

4.3 在代表交货状态锻件的试料上进行试验
用取样后不经任何热处理的试料截取的试样进行有关试验。

4.3.1 批的定义
所谓批是指来自同一炉罐号、经相同制造过程生产、同炉热处理且尺寸相同的锻件所组成。

4.3.2 试验项目和数量
不管是以批验收依旧以件验收试验项目、取样方向及试验温度列于表Ⅲ。

表Ⅲ
4.3.3 试验实施方式
A——室温拉伸试验
a)试样
必须采纳公称直径10mm和尺寸符合MC1000规定的圆形截面试样。

b)试验方法
必须按MC1000的规定进行拉伸试验,并记录以下数值:
——残余伸长0.2%条件下屈服强度,MPa;
——极限拉伸强度,MPa;
——断后伸长率,%;
——断后断面收缩率,%。

c)结果
测得的结果必须符合表Ⅱ中规定的要求(断面收缩率的测定值作为参考资料)。

假如试样有物理缺陷(不阻碍成品的使用能力),或由于试样装夹不妥、或试验机运行失常而使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必须另取试样重作试验。

假如第2次试验合格,该零件予以验收,反之则按下述规定执行。

假如其结果不合格,不是由于上述任何一种缘故所致,则可对测得的每个不合格结果再取双倍试样进行复试。

复试试样取自不合格试样的邻近部位,若复试结果均合格,则该零件予以验收,反之,则必须剔出(见4.4)。

B——冲击试验
a)试样和试验方法
KV冲击试样必须邻近截取。

这些试样的形状、尺寸及试验条件必须按MC1000规定施行。

每组试验要冲断3根试样。

b)结果
试验必须满足表Ⅱ中对0℃冲击规定值的要求。

假如其中任一要求不满足,则该零件须予剔出
c)0℃试验
假如其中任一要求不满足,则该(批)零件须予剔出。

然而,若不中意的试验结果仅是个别值低于所规定的最小值,而其它值均满足要求(平均值合格,仅一个低于规定值),则可按以下方法进行复试:在邻近不合格试样的取样部位,截取三根一组的两组试样,使其在与原组试样相同温度下进行试验。

假如两组(三个试样一组)试样中的任何一个结果不符合4.1的规定,则该零件须予剔出(见4.4)。

d)硬度试验
按MC1000的规定进行硬度试验。

每批每个锻件和试料都应进行硬度试验。

试验必须满足表Ⅱ所列的指标值。

否则该(批)锻件应予拒收并按4.4的规定重新热处理。

4.4 重新热处理
由于一项或几项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合格而被剔除时,可重作热处理。

重新热处理的条件必须列入试验报告。

在此情形下,试样必须按4.2的规定截取。

要进行的试验内容须与4.3的规定相同。

重新热处理不承诺超过两次。

5 外观检查——表面缺陷
在制造和机加工的各个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零件表面,以确保金属的完好性。

零件必须完好无损,不得有发纹、裂纹、切痕或其它有害的缺陷。

锻件最终机加工后,按MC4000的规定进行液体渗透检验。

检验准则
尺寸等于或大于1mm的任一缺陷应予记录。

凡出现下述显示的缺陷判为不合格:
1)线状显示;
2)尺寸超过3mm的非线性显示;
3)3个或3个以上间距小于3mm的排列成行的显示;
4)在100cm2的矩形面积上,累计有5个或5个以上密集显示。

该矩形长边不大于20cm,且位于显示评定最严峻的部位。

假如上述检验发觉零件上有不承诺存在的缺陷时,必须用本规范第7节的规定。

6 体积检验
内部缺陷检查采纳超声波检验。

6.1 检验时机
检验应在锻件最终机加工后进行;关于最终成形后不能检验的部分应尽可能提早进行检验。

6.2 检验方式
超声波检验的实施方法按MC2310和MC2320的规定。

探头频率通常为4MH Z。

6.3 扫查图和检验范畴
锻件整体都要进行内部缺陷检查。

采纳细扫查方式。

锻件类型为1、2、3、4型。

6.4 信号的评定
按MC2310和MC2320的规定进行评定.
6.5 可记录条件和检验准则
直射法检验(1)
信号记录范畴和验收限值应按NF A04—308的规定:
——1型锻件:质量3级;
——2、3、4型锻件:质量2级。

斜射法检验
关于2级锻件,回波幅度≥50%参考曲线高度的任何信号都应予以记录;
对2、3级锻件,回波幅度超过参考曲线高度的任何信号判为不合格。

注(1):对3级锻件,可记录信号范畴不予考虑。

7 缺陷部位清除
只有用打磨法清除缺陷后,零件尺寸仍在规定的公差范畴内的缺陷须予以验收。

修补后,必须按MC4000的规定作液体渗透检验,所采纳的准则与第5节的规定相同。

8 尺寸检验
热处理后进行尺寸检查。

不论是锻造车间交货件的外形依旧成品件外形,都必须按采购图标注的尺寸进行检查。

须记录要紧尺寸。

这些测量值必须处在采购图样规定的公差范畴内。

9 标记
供货商必须按C和D1300的规定确定采纳的标志和标记方法。

与锻件一起交货的试料必须按照订货单的规定做好标记。

10 清洁—包装—运输
必须在订货单中规定各种要求。

11 试验报告
不论交货前的零件状况如何,供货商在每一项试验后必须建立以下相应的报告:——熔炼分析和成品分析的化学成分单;
——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无损检验报告;
——尺寸检验单;
这些报告必须包括:
——炉罐号和锻件编号;
——供货商识别标志;
——订货单号;
——如有必要,检查机构的名称;
——各种试验和复试结果,及与相应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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