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法】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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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法】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
【法制办法】佛山市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5〕31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YYY,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定,以清单的形式载明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权力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以及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权力和责任事项,文秘、会务、保密、人事党务、财务、外事、政府法制监督等部门内部管理职责除外。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通用目录是指以目录的形式列明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权责事项,作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事项的来源。

第四条权责清单共10个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

其他类别可以细化分类。

第五条政府工作部门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应当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转变职能、厘清关
系,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市编办是市权责清单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权责清单管理工作,推动权责清单应用于绩效管理。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编办审定公布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市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

市法制局负责做好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市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

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做好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市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的合理性审查,统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类权责事项的标准化、流程再造、行政服务等实施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权责清单实施和管理进行监察。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权责清单的统筹管理部门,参照市级的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管理机制,并报市编办备案。

第二章通用目录管理
第七条权责清单实行通用目录管理制度。

第八条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范围内职能对应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编制、公布、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权责清单通用目录根据一项职权一个目录事项的原则编制,包括通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权责来源、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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