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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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勘测设计等单位的质量意识,完善前期工作质量责任制,提高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水规计〔20XX〕109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是指对提交审查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实施方案)等阶段勘测设计成果质量,依据相应阶段报告编制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水利工程部分)等现行技术标准内容及深度要求进行的技术性评价。

工程规划、设计变更报告等其他成果的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查审批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

由各市、县(区)负责审查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水利厅负责项目审查的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工程特点,具体指导相关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规划计划处负责发布质量评价结果;技术审查单位具体负责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勘测设计单位对其提交的成果质量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是加强前期工作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责任意识,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方法和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属技术性评价,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

每审查一次评价
一次,由审查专家按评价内容和标准对评价内容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程度进行赋分评价。

审查专家对本专业的内容进行赋分,技术审查单位在审查专家赋分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评价等级结论。

第七条技术性评价是技术审查单位对成果的基础资料、设计依据、设计内容和工作深度等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进行评价,提出技术性评价意见。

第八条技术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资料和基础工作、工程任务和规模分析论证、工程布局和工程方案比较论证、分析计算和结构优化、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深度、生态环境影响论证、工程投资测算和经济分析等方面。

具体评价内容和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对于关键内容评为不合格的项目,不论成果评价分数多少,评价结论均应为不合格。

第三章评价结果公布
第十条技术性评价意见应在审查完成后10(原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成果编制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技术审查单位应每半年将前期工作质量评价成果报水利厅。

水利厅规划计划处商相关部门,视情况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对年内累计参评结果超过30%(原10%)以上不合格的勘测设计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提出限制服务范围或降低资质等级建议。

第十三条对年内累计参评结果超过30%以上不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将考虑限制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安排。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可作为前期工作承担单位选择、勘测设计单位资质管理、项目评优和技术职称评定等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1.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表
2.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表
3. 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表
附表1: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表
附表2:
续附表2:
________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表
___________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表
续附表3:
___________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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