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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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行政法的效力
篇一:2014电大行政法论述题
1.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得随意放弃、转让义务,而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这是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这种不对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条件。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
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其职权往往是其职责,即其权力往往又是其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行政主体的先行裁决是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
2.试述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有以下五个特点:(一)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并且具有变化快的特点。
因而,要如同刑法、民法那样制定出一个系统完整的法典式文件是十分困难的。
(二)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行政法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其效力等级有明显区别,不像刑法、民法等,法律形式单一,法律文件数量有限。
(三)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四)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而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之一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就要求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管理的这种变动性相适应,及时对客观形势作出反应。
(五)行政程序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种行为规范,与行
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3.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特殊性等特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有三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和适度。
行政合理性原则有三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二是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三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4.试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具体要求(另一种题目:
试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答案与本题一致)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这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行政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的权限划分、上级与下级的权限划分等都必须依据法律确立。
各部门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否则即构成为法。
(二)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
(三)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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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试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行
政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一种普遍使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其具体要求主要有:
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在其最初的出发点和动机诱因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概念或法律精神,必须客观、实事求是,而不是主观臆断,脱离实际,或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追求。
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或社会组织。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所谓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如果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重者轻处,轻者重处,显然违反常规和处罚要求,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
总之,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和适度。
6.试述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
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的。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
权力性监督主体一般能对被监督主体直接采取法律上的措施,产生法律效力。
而权利性监督主体则不能作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监督行为,而只能通过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权力性监督主体反映,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而引起权力性监督主体的注意,最终由权力性监督主体采取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措施。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是否遵纪守法。
7.试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能够产生行政
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有如下特征: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这一点与公民、组织的要求不同。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如果不赋予行政行为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整个社会的行政管理将陷于被动甚至混乱状态。
行政行为的裁量性与其必须从属于法律这两方面并不是冲突对立的,而是矛盾统一体。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配合行政行为。
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的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8.试述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立法的主体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行政立法的主体则是有权行政机关。
(2)立法的来源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权直接来源于宪法规定,而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宪法规定和权力机关乃至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
(3)立法的内容不同。
依据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必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
(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
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高于其执行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
(5)立法的程序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程序要比行政立法程序严格。
(6)立法的形式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以“法典”或“法”的形式颁布,而行政立法往往以“规定”等形式发布。
(7)立法效果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比行政立法的稳定性强得多,而行政立法则有较强的适应性。
9.试述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主要是针对授权立法。
严格的授权立法是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实行事前监督的最重要的形式。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
事后
监督既可针对授权立法,又可针对职权立法。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不仅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规章,而且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规章,而且还有权改变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规章。
(3)人民法院对
行政立法的监督
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审查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如果认为相应行政规章违法、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就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规章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不予适用。
10.试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一)合法性原则
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法律制度上的的公开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
(三)便民原则(四)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五)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六)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七)监督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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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述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都是行政民主化的产物,其共同点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方相互协商,但二者也有很大区别。
行政指导是单方面的行为,行政相对方可以服从行政指导,也可以不服从行政指导,并不因此影响行政指导的成立。
而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行政相对方不愿意签订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便不能成立。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的一种事实行为,它不产生任何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行政合同是法律行为,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指导对于行政相对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而行政
合同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行政合同一经成立,合同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有违反,应负违约责任。
12.试述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划分的界定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2)国务院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来规定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来规定行政处罚。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
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
13.试述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二者的区别如下: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仅仅是行政机关,主体单一;而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现出多样性。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対象不同。
监督行政行为的对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行政监督的对象不仅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还包括部分非国家机关。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不同。
前者是立案、调查(或查账)、结论、处分等,后者则是听取汇报、评议、视察、质询、批评、审判等。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不同。
前者是行政权,后者则是立法权、监督权、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申诉控告权等。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属性不同。
前者纯系一种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
正是由于这种区别,使二者产生了上面主体、对象、程序、依据等方面的差别。
14.试述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作用
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必须接受监督,否则,必然产生失衡、变异、专制、腐败、官僚主义。
因此,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意义深远,作用巨大。
(一)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权力失衡与变异按照平衡论的观点,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权,必须受到立法权、司法权、公民权的监督与控制,才能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否则就会失去平衡。
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二)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官员专制独裁民主替代独裁的重要标志就是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因此要加强政府官员的自律教育,同时要不断强化外部系统的监督,不断扩大公众参与评价政府行为的层面,把评价方式、手段和步骤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扼制腐败
为了扼制腐败,必须改革行政体制,控制个人专权,加强监督机制,适当提高薪金待遇,健全法制,强化反腐力度,严明法纪。
力争作到使官员们不能腐化、不敢腐化、不愿腐化的反腐机制、行政体制与法制。
(四)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官僚主义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接受来自政府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并为监督实施创造条件,实行行政公开,让人民群众对政府活动有充分的了解,为有权机关的监督提供条件。
在阳光下的行政行为既可以接受监督,克服官僚主义;又可以克服办事拖拉,提
高行政效率,实现勤政为民的行政目标。
15.试述行政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如果认为(一)行政责任的概念相应行政规章违法、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就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代表大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性的法律后果。
如果发现规章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不予(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适用。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享有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
对于它们违法或不当行政的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方可保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应当履行法定的职责,不滥用职权;遵循法定的程序合理而合法行政,这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的法定义务。
(2)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
责任,对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
(3)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16.2009年1月,Y省人民政府颁布的《Y省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公开他人信息材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行实名登记……”并且详规定了有关罚则。
有人认为该条例内容违法。
问题:该条例属于何种类别的行政行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何实现对其监督?
答:该条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里的行政立法行为。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主要是针对授权立法。
严格的授权立法是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实行事前监督的最重要的形式。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
事后监督即可针对授权立法,又可针对职权立法。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不仅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规章,而且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规章,而且还有权改变
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规章。
(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审查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 3
篇二:行政法学答卷--
行政法学答卷--10003271002茅红维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法律关系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行政主体
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 行政行为
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4:行政诉讼管辖
答:行政诉讼管辖,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