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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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
债权⼈参与分配制度是民商事强制执⾏程序中的⼀项重要制度。
在被执⾏⼈的财产不能满⾜所有债权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债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盾,法律上就产⽣了参与分配制度,即由实际处置该财产的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原则和⽐例在债权⼈中进⾏清偿的⼀种法律制度,它是⼀种特殊的平等保护多个申请执⾏⼈债权的执⾏制度。
⼀般认为,债务⼈的财产是全体债权⼈所有债权的共同担保,根据现⾏法律规定,执⾏程序中适⽤参与分配制度⼀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债务⼈⼀般应当是公民和其他组织,特殊情形下可以是企业法⼈。
(⼆)债务⼈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或者其他财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
(三)债权⼈已经取得执⾏依据或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
(四)债权必须是⾦钱债权。
(五)参与分配的申请须于执⾏程序开始后,被执⾏⼈的财产被执⾏完毕前提出。
除此之外,按照法律规定,对参与被执⾏⼈财产的具体分配,执⾏法院适⽤参与分配程序⼀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权利⼈提出申请。
根据最⾼⼈民法院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根据申请⼈提出参与分配的书⾯申请并提供有关执⾏依据等材料。
(⼆)主持分配法院进⾏资格审查。
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收到参与分配申请后,应当及时进⾏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三)确定分配⽅案并通知相关权利⼈。
主持分配法院应当根据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以及被执⾏⼈可供执⾏的财产范围具体分配⽅案并制作分配表。
分配⽅案应当及时告知执⾏案件申请⼈、所有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及被执⾏⼈。
(四)审查处理参与分配异议。
债权⼈或者被执⾏⼈对分配⽅案有异议的,应当⾃收到分配⽅案之⽇起⼗五⽇内向执⾏法院提出书⾯异议。
⼀是对债权⼈参与分配⼈的资格提出异议,⼆是对分配的顺序、⽐例提出异议。
(五)实施分配⽅案。
主持分配法院依据分配⽅案将被执⾏⼈财产分配给相关债权⼈。
被执⾏⼈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后,被执⾏⼈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发现被执⾏⼈有其他财产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的申请继续依法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