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3·15期间开展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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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3·15期间开展打假维
权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
正文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3·15期间开展打假维权专项
执法行动的通知
(2007年)
为了配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确实保护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局决定在2007年“3·15”期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商品
重点检查和整治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蔬菜、水果、肉制品、调味品、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烟酒、糖果、饮品;陕西特产(红枣、核桃、柿饼、猕猴桃、枸杞);服装、鞋帽、棉被、家用电器、化妆品、洗涤用品等日常生活消费商品。
二、重点内容
依法打击下列违法行为:
(一)无照经营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为;
(二)经销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商品的行为;
(三)经销没有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变质失效的商品的行为;
(四)生产或经销用医疗废旧物、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废旧絮棉等制作危害人身健康的商品行为;
(五)在食品中添加“吊白块”,利用工业矿物油、“地沟油”加工制作粮油及制品;
(六)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商品质量、功效或适用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商标侵权、违法使用行为;
(七)商品标识虚假或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没有标明商品主要成分和含量;
(八)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量、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重点场所
重点检查城区“城中村”、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农村村镇等地区和大型超市、商场;综合(专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及从事上述商品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四、时间安排
此次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从2007年3月1日开始,至2007年3月30日结束,历时30天。
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5日,为宣传动员阶段。
各单位要广泛动员,发动干部积极参与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利用新闻媒体、标语条幅等形式进行宣传,造成打假维权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2007年3月6日至2007年3月25日,为执法行动阶段。
认真组织市场大检查和加强市场巡查工作,查缴假冒伪劣商品,对非法经营者进行严厉查处,尤其要加大大案要案和制假黑窝点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第三阶段:2007年3月26日至2007年3月30日,为总结阶段。
对整个3.15期间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进行总结。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3.15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的领导,市局成立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
党委书记、局长赵长春同志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执法行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与此同时,成立由市局领导带队、机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督导组,对所督导的分、县局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分、县局此次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进行督查和检查。
六、几点要求
(一)各分、县局要高度重视这次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成立打假维权综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安排打假维权工作,确保这次执法行动有序进行。
(二)要加大查办案件、端挖窝点的力度。
要突出查办案件,每个分、县局都要把查办案件任务分解落实到工商所,查办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
同时,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对本地区的重点市场、商场、超市和重点商品,特别是食品、肉制品、熟制品、调味品、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粮油、饮品、烟酒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力争在查大案、端窝点、追源头、促规范上有新的突破。
(三)积极全面推行商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以防
为主,防打结合”,将事后维权前移到事前防范,从根本上约束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将假冒伪劣商品堵在市场之外。
(四)各分、县局要在这次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中,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增强打假维权执法力度。
执法行动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的“六条禁令”,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遵守办案程序,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并积极与新闻单位联系,在社会上广泛宣传。
(五)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百家企业打假维权”网络的作用,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网络成员企业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扩大案源,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处理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并适时组织典型案件曝光,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人民群众。
(六)各单位3·15期间打假维权执法行动的情况务必于2007年3月31日报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电话兼传真: 8782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