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听讼”章与《大学》篇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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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名春[1]
作者机构: [1]清华大学历史系暨思想文化研究所,北京100084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战线
页码: 18-24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6期
主题词: 孔子;论语;听讼章;大学;考辨
摘要:长期以来以《论语·颜渊》篇“听讼,吾犹人也”为孔子自认其“听讼”能力“同别人差不多”的解释,既贬低了孔子的治国能力,也有违历史的事实。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其实当读作“吾犹人也,听讼,必也使无讼乎”。
为了突出“听讼”,孔子特意将其前置,放到了“吾犹人也”之前。
孔子的本意是说:我跟大家一样,听讼断狱,一定要致力于使诉讼不再发生。
“吾犹人也”,是说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我自不能例外;“听讼,必也使无讼乎”,是说我“听讼”是为了息讼,是为了止讼。
这里的夫子自道,是强调其治讼的目的和特色,并非检讨自己治狱水平一般。
传统的解释实源于《礼记·大学》篇的误读。
我们在重视先秦孔门后学经说的同时,对其解经的错误,对其误读孔子思想的问题,应该有足够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