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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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规HAFXXX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安全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年月日批准发布
(征求意见稿)
国家核安全局
北京 200X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安全规定
( 年月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目录
1 引言 (1)
1.1 目的 (1)
1.2 范围 (1)
2 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 (2)
2.1地质处置的目标 (2)
2.2放射性废物管理基本原则 (2)
2.3 运行阶段的辐射防护 (3)
2.4 关闭后阶段的辐射防护 (3)
2.5 关于非放射性环境影响 (4)
3 安全管理要求 (5)
3.1 管理职责 (5)
3.1.1 主管部门的责任 (5)
3.1.2 审管部门的责任 (5)
3.1.3 营运者的责任 (6)
3.2 管理体系 (6)
3.3 分步决策 (7)
3.4 安全相关文件与安全评价 (8)
3.4.1 概述 (8)
3.4.2 安全相关文件的准备和更新 (8)
3.4.3 安全相关文件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9)
3.4.4 安全相关文件和安全评价的文档要求 (10)
3.5 有组织的控制 (10)
4主要技术要求 (12)
4.1纵深防御原则 (12)
4.1.1 概述 (12)
4.1.2 多重安全功能 (12)
4.1.3 包容 (12)
4.1.4 隔离 (13)
4.2 安全一般要求 (13)
4.2.1 非能动安全的要求 (13)
4.2.2 安全置信度的要求 (13)
4.3 地质处置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阶段的安全要求 (14)
4.3.1 地质处置的阶段划分 (14)
4.3.2 场址特性调查的要求 (15)
4.3.3 地质处置设施的设计要求 (15)
4.3.4 地质处置设施的建造要求 (16)
4.3.5 地质处置设施的运行要求 (16)
4.3.6 地质处置设施的关闭要求 (16)
4.4 废物接收的要求 (17)
4.5 监测大纲的要求 (17)
5 核保障要求 (19)
附录I (20)
1 引言
1.1 目的
本规定提出了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的防护目标和准则,确定了保证地质处置安全性所必须的、以及符合既定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原则的基本要求。
附录Ⅰ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本规定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地质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和监督管理。
1.2 范围
1.2.1 本规定中的地质处置是指将废物放置于地下稳定地质建造中的设施内(通常在地下几百米或更深,包括专门设计建造的地下井巷系统和深钻孔等),使废物中的放射性核素与生物圈长期隔离。
处置意味着不再回取废物,但不排除这种可能性。
本规定适用于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放置于较深的地质处置设施中的处置方式。
1.2.2 本规定适用于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以下简称高放废物)地质处置,还适用于乏燃料、α放射性固体废物(以下简称α废物)以及由国家审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放射性废物的地质处置。
1.2.3 本规定阐述了在运行阶段,特别是关闭后阶段保证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的辐射安全的要求。
1.2.4 本规定不涉及下列范围:
(1)地质处置设施选址、设计和建造过程中涉及的财政、经济和社会问题,
以及一般性安全和环境影响等问题。
(2)利益相关者参与地质处置设施决策过程。
2 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
2.1 地质处置的目标
2.1.1 包容废物,直至大部分放射性,尤其是与短寿命放射性核素有关的放射性已经衰变;
2.1.2 将废物与生物圈隔离,减少人员无意接触废物的可能性;
2.1.3 延迟放射性核素向生物圈的迁移,直至大部分放射性已经衰变;
2.1.4 确保最终到达生物圈的放射性核素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影响处于可接受的水平。
2.1.5 地质处置的目标并不是保证在任何时间内绝对地、完全地包容和隔离废物。
2.2 放射性废物管理基本原则
2.2.1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九项基本原则可应用于地质处置设施,即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保护后代、不给后代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建立国家法律框架、控制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充分考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与管理的所有步骤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确保设施安全。
地质处置概念与其中的一些原则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此外,本规定的要求中还给出了为确保整体相容应采取的措施。
2.2.2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目标是“现在和将来都要以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的方式处理放射性废物,不给后代造成过分的负担。
”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采取的策略是对废物进行集中和包容,并使之与生物圈隔离,这一策略对所有放射性废物都是切实可行的。
生物圈指生物体通常生长栖息的那部分环境,在本规定中,它包含了人类可接近或使用的要素,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资源。
因此,生物圈是指本规定中通过确定目标、准则和要求意图保护的那部分环境。
2.2.3 通过采用集中和包容策略,限制放射性核素进入生物圈,降低与废物有关的危害。
因此,当贮存废物时必须对其进行控制,而且必须采取安全处置方法。
这种策略也会造成危害的集中,一旦废物在处置前失控,或地质处置设施中的废物在放射性显著衰变之前受到无意侵扰,那么由此而产生的个人辐射剂量可能会非常高。
2.2.4 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要以人类健康和环境均能受到保护的方式开发
建设地质处置设施,避免受到放射性废物所带来的放射性危害。
2.3 运行阶段的辐射防护
2.3.1 地质处置设施运行阶段的辐射防护要求和相关安全准则应符合国家标准GB11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规定。
2.3.2 地质处置设施中的源在正常运行阶段处于受控状态,即放射性释放能够有效检验、照射可以得到控制,必要时可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
为实现防护目的可采取通用的工程措施,但应考虑地质处置设施的特殊要求。
首要目的是确保辐射剂量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所有剂量均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值。
2.3.3 在设计地质处置设施以及在规划地上和地下作业时,必须考虑辐射防护最优化(即保证辐射剂量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将开挖和建造活动与废物放置活动分开进行;必要时使用遥控操作设备和屏蔽设备进行废物放置;控制工作环境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减轻事故后果;尽可能减少监督区和控制区的维护需求;尽可能地控制和避免污染。
2.3.4 在正常运行阶段,没有或仅有少量的放射性核素释放(如少量气态放射性核素),不会对公众产生明显的照射剂量。
即使发生废物包破裂的事故,核素的释放也不会对设施外部产生影响。
应通过安全评价确定核素释放的影响范围,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废物体、废物包装及设备的污染控制、以及对地质处置设施排气和排水的监测和控制。
2.3.5 地质处置设施必须具备运行辐射防护大纲,以控制正常运行期间的工作人员剂量,满足辐射剂量限值要求。
此外,必须具备应急计划以应对事故和事件,确保辐射剂量控制在应急参考水平范围内。
2.3.6 向地质处置设施运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2.4 关闭后阶段的辐射防护
2.4.1 在关闭后阶段,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的目标和准则如下:
——目标在地质处置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时,要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使关闭后阶段的防护达到最优化,保证对公众产生的剂量或风险从长远看不会超过设计约束值。
——准则各种实践对公众产生的年有效剂量限值为1 mSv/a,将来也不应超
过这一限值。
为满足这一剂量限值要求,地质处置设施的设计应使得处置活动对设施关闭后可能受照公众造成的剂量约束不超过0.3 mSv/a,或平均风险约束不超过10-5/a。
对未来个人辐射剂量只能进行估算,时间越久远,估算的不确定性越大。
超过一定时间就需要谨慎地运用这些准则,不能再作为决策的依据。
2.4.2 地质处置的主要目的是在设施关闭之后长期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
在这一阶段,由于自然过程使屏障慢慢退化,放射性核素可能会穿过周围岩石圈,迁移至生物圈,使人类受到照射。
一些独立事件可能改变处置系统的屏障,导致放射性核素的释放,从而导致辐射照射。
2.4.3 应采用防护最优化保证废物处置设施的辐射安全。
防护最优化是一个判断过程,应在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基础上,以定性分析为主,以定量分析为辅(见附录)。
2.4.4 应采用各种不同的分析方法评价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的影响,并证明符合国家有关剂量和(或)风险水平的规定。
2.5 关于非放射性环境影响
2.5.1 运行阶段可能发生的非放射性环境影响,如交通、噪声、视觉舒适度、对自然栖息地的干扰、对土地使用的限制以及社会和经济因素方面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2.5.2 地质处置设施中的非放射性物质所造成的影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或其它具体的法规进行评价。
评价中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废物和设施材料中化学或生物有毒物质的含量、它们在设施中的释放和迁移、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及污染物可能释入环境的生态敏感性等。
如果非放射性物质可能对放射性污染物的释放和迁移产生影响,则在安全评价中应考虑这种相互作用。
3 安全管理要求
3.1 管理职责
3.1.1 主管部门的责任
(1) 政府应建立一个合适的法律和组织框架,以便在该框架下进行地质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
框架中必须包括确定设施开发建设和许可证审批的步骤,明确责任分工、保证财政和其他资源以及提供独立的审管职能。
(2) 所考虑的事项包括:
―制定高放固体废物长期管理的国家政策;
―明确规定参与开发建设地质处置设施的组织所承担的法律、技术和财政责任;
―确保充分、可靠的财政供给;
―确定废物管理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的总体步骤,包括每一阶段的法律和审管要求(如许可证条件)以及决策程序和利益相
关者的参与;
―保证营运者、独立审管机构及国家其它审管部门能够得到必要专业知识;
―明确关闭后有关组织或部门的法律、技术和财政责任,包括监测和保证已处置废物的安全。
3.1.2 审管部门的责任
(1) 审管部门负责制定地质处置设施开发建设的审管要求,制定各阶段满足许可证审批的各项要求。
审管部门还应确定地质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的条件,并开展一些活动以确保满足所规定的条件。
(2) 审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并适当考虑第2章中规定的目标和准则,制定针对地质处置设施的审管要求。
必要时审管部门要对有关法规和审管要求进行解释,并对营运者想要了解的内容进行指导;审管部门应与营运者及利益相关者进行对话,以保证审管要求切实可行;审管部门也要开展一些研究工作,具备独立评价能力,必要时参与国际合作,以便履行其审管职能。
(3) 审管部门应以文件形式规定评估地质处置设施是否安全的具体程序,营运者在许可证审批阶段、许可证审批前重要决策阶段、许可证使用阶段应遵循的
程序,以及在审查营运者提交的报告是否符合审管要求的阶段适用的程序。
审管部门还应制定在设施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过程中,营运者证明其符合相应条件应遵循的程序,以及用于评价地质处置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的各个阶段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程序。
3.1.3 营运者的责任
(1) 地质处置设施的营运者应对设施安全负责。
营运者应开展安全评价和编制与安全相关的文件,应符合审管要求,在国家法律框架范围内开展有关选址、设计、建造和关闭各阶段的一切必要活动。
(2) 营运者负责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开发建设安全实用的地质处置设施,并证明其是安全的。
执行这项任务时,应考虑待处置的放射性废物的特征和数量、场址或可用场址、现有开挖技术和工程技术,以及国家法律框架和审管要求。
营运者还应负责准备与安全相关的文件,地质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均应以这些文件为基础。
(3) 营运者有责任开展必要的研发工作,以确保运行方案切实可行,并能够安全实施;负责开展必要的研究工作,以全面理解对地质处置设施的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过程。
营运者还负责对场址及材料进行一切必要的调查,评价其适用性,为安全评价提供数据。
(4) 营运者编制的技术规格书要经安全评价证明其合理,以确保按照安全相关的文件进行地质处置设施的开发建设。
技术规格书包括废物接收准则(见4.4),在建造、运行和关闭阶段所采用的其它控制参数和限值。
营运者应保存地质处置设施所有的安全相关文件和支持性安全评价资料,同时还要保存证明符合审管要求和营运者自己制定的技术要求的检查记录。
这类信息和记录应一直保存至它们被新的资料替代,或该设施已转由其它单位负责(例如,在设施关闭情况下)。
营运者应与审管部门合作,向审管部门提供审批许可证可能需要的所有资料。
在选择记录的格式和媒介时,应考虑长期保存记录的需要。
3.2 管理体系
3.2.1 在地质处置设施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的所有阶段,应建立管理体系,为一切安全相关活动、系统和部件提供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水平必须与其安全重要性相称。
3.2.2 应建立包括质量保证大纲在内的管理体系,使人们确信有关场址特性调查、建造、运行、关闭和关闭后安全的要求和准则均已满足。
应根据系统安全评价结果来确定安全相关的活动、系统和部件。
对每一方面所给予的关注程度应与其安全重要性相称。
3.2.3 管理体系应确定执行质保活动的组织结构,还应界定参与设计、实施和审核质量管理活动的各种人员和部门的责任和权力。
3.2.4 在制定地质处置设施的管理体系及其一体化质保大纲时应考虑以下事实:尽管围岩地质建造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安全因素,但不能对其进行设计或制造,而只能对其进行特性调查,并且只能在有限程度上进行特性调查。
地质处置还包括设计、特性调查和评价等若干步骤,其详细程度和准确度会随着工程的进展而逐步提高。
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可能始终存在;不可能通过任何质量保证措施来消除这种不确定性。
在评估与安全相关的文件及其支持性评价的过程中,应说明这种不确定性的重要性。
3.2.5 地质处置设施的管理体系及其质保大纲应确保编制和保存文件证据,用来说明数据的质量已经达到了要求;确保各部件的供应和使用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确保废物包符合既定的要求和准则,并已妥善地放置在地质处置设施中。
管理体系和质保大纲还应确保在设施开发建设和运行的所有阶段所记录的信息都已收集整理,确保那些可能对安全重要的和用于设施再评价的资料已经保存。
3.3 分步决策
3.3.1 地质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和关闭的应分步决策,以确保运行安全和关闭后安全。
3.3.2 随着项目的进展,应根据当时可获得的定量或定性的资料以及这些资料的置信度,对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做出关键决策。
3.3.3 在每个重要的决策点都要考虑和重视地质处置设施可用方案的安全内涵,在每个决策点首先要确保运行安全和关闭后安全。
如果能够提供所需安全水平的方案不止一个,则也应考虑其它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公众接受程度、成本、场址所有权、以及现有基础设施和运输路线。
还应考虑使设施所处位置远离已知的地下矿藏、地热资源和水资源,以便减少人类闯入该场址的风险,减少设施周围地区被利用的可能性,避免与设施产生冲突。
在决策过程的每个步骤都应考虑
安全,以确保地质处置设施在安全目标和准则(附录I)方面达到最优化。
3.4 安全相关文件与安全评价
3.4.1 概述
(1) 地质处置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阶段都必须编制安全相关的文件并进行安全评价,供审管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审查。
通过安全相关文件论证地质处置设施的安全性,有助于建立对地质处置设施安全性的信心。
安全相关文件包括放射性废物处置必要性的一般论点,对安全评价结果进行剖析的内容;设施的安全评价结果及辅助信息,包括设施坚固性和可靠性的支持性证据和论证,设施设计方案、设计逻辑,以及安全评价的质量和基本假设等。
在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的任一阶段中的任何未解决的问题都应在安全相关文件中列出,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指导。
(2) 安全评价包括量化总体性能水平、分析有关的不确定因素、将总体性能水平与相关设计要求和安全标准进行比较。
评价工作应针对特定场址,并且应随着场址调查的进展而更加完善,在场址调查结束时,应获得可供进行全面评价的充足数据。
安全评价还应识别出存在明显缺陷的科学认识、数据或分析方法。
依开发建设的阶段而定,安全评价有助于确定需要重点研究的方面,安全评价结果可用于评价是否符合各种安全目标和标准。
(3) 由营运者、审管部门或第三方进行的技术审查应侧重于选址和设计方案、科学依据和分析的充分性、以及是否满足安全标准和安全要求。
在选择处置方案、选址、建造和运行之前均应进行技术审查。
在设施运行期间和关闭之前应进行定期审查。
3.4.2 安全相关文件的准备和更新
(1) 在地质处置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的每一阶段,营运者应准备和更新安全相关文件和支持性的安全评价。
安全相关文件和安全评价的内容应详细和全面,以便在每一阶段为审管决策和其他决策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
(2) 在地质处置设施建设之初,营运者应准备特定场址的安全相关文件,以便为许可证审批决策提供依据,并指导研究与开发、选址和设计活动。
在地质处置设施建设、运行和关闭的每一个重要阶段,都要编制安全相关文件,并随着工程的进展逐渐完善。
审管部门可在某个阶段之前要求对这些文件进行更新或修
订;或者在向下一节点推进之前,对安全相关文件进行更新或修订,以获得公众支持。
安全相关文件的形式和技术描述的详细程度取决于项目的进展阶段、现行的决策、所面对的读者以及国家法规的具体要求。
(3) 在地质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期间,都应开展安全评价,并随着获得更详尽的场址数据不断进行更新。
安全评价为营运者做出决定提供输入条件,如确定研究课题、提高评价能力、进行资源分配和制定废物接收标准等。
安全评价能确保与安全有关的关键过程,提高对地质处置设施性能的认识,并有助于为达到防护和安全最优化选择替代管理方案做出判断。
3.4.3 安全相关文件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1) 安全相关文件应描述场址、设施设计以及管理控制和审管控制等所有与安全相关的方面。
安全相关文件及安全评价应说明所提供的防护水平,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 安全相关文件应涉及运行阶段安全和关闭后阶段安全。
应考虑所有与辐射安全相关的运行活动,包括地下建设工作、废物放置和回填、封闭和关闭作业。
应考虑正常运行所导致的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正常运行包括在地质处置设施运行寿期内预期发生的运行事件。
对于频度较低但放射性后果严重的事故,即在短期内能够产生超出年剂量限值的事故,应同时考虑其发生的可能性和所能导致辐射剂量。
还应评价设计和运行特征的完备程度。
(3) 对于关闭后阶段的安全,在安全相关文件和安全评价中还要考虑影响地质处置系统的作业范围,以及可能影响其性能的小概率事件:
―列出证据,说明已充分地了解地质处置系统、其可能的演变和可能影响该系统的相关事件;
―证明实施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对地质处置系统的性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评估,并保证符合所有相关安全要求,辐射防护已达最优化;
―确定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并做出分析。
安全相关文件和安全评价应包括多方面的分析与论证,例如天然类比研究和古水文地质学研究、场址条件分析、围岩性质分析、工程措施的考虑、运行程序分析以及行政保证措施等。
(4) 安全评价应分析地质处置系统在预期的可能性较小的演变和事件下的
性能,这种性能要求可能超出地质处置设施的设计范围。
审管部门和营运者应进行讨论,以判断哪些情况是预期演变,哪些情况是可能性较小的演变;应进行敏感性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以便了解地质处置系统及其组成部分在各种演变和事件下的性能;应探究意外事件和过程的后果,以检验地质处置系统的可靠性。
特别应评价地质处置系统的恢复能力。
在审管要求的时间段应进行定量分析,在时间更为久远的未来,由于不确定性因素加大,使得安全评价模型得出的定量分析结果就不太可靠了。
对于与时间有关的分析,需要提供一些论据作为辅助安全指标来说明其安全性,例如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浓度和通量以及限制条件分析。
(5) 安全相关文件应包括为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活动提供质量保证的管理体系。
3.4.4 安全相关文件和安全评价的文档要求
(1) 所有安全相关文件及安全评价均应形成书面文件,文件的详细程度和质量应足以为各阶段的决策提供依据,满足独立审查的要求。
(2) 安全相关文件及安全评价的范围和结构应根据地质处置设施项目实施的阶段和法律法规要求而定。
应考虑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信息的需求,保证阐述合理、条理清晰、并有可追溯性。
(3) 安全相关文件及安全评价应解释已做出决定的依据,说明其合理性,阐述赞同和反对有关决定(特别是那些涉及重要安全论点的决定)的理由。
可追溯性是指独立的合格人员能够知道工作是如何完成的。
合理阐述和可追溯性均要求有大量文件记录建设和运行期间所做的决定和假设,记录安全评价使用的模型和数据。
(4) 条理清晰系指文件的结构良好,表述详尽得当,便于理解安全论点。
需要编制不同类型和深度的文件,向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用的资料。
3.5 有组织的控制
3.5.1 应制定关闭后阶段的计划,以进行有组织的控制,保证可以不断获得关于地质处置设施的信息。
这些计划应与非能动安全功能相符,成为与安全相关的文件的一部分,审管机构据此批准关闭该设施。
3.5.2 具有非能动安全功能的地质处置设施不应依赖关闭后的长期有组织控制。
但有组织控制有利于保证安全,防止或减少人类无意接触废物或破坏地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