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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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撤
销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1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4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孙柱永刘岭
【审理法官】孔庆兵孙柱永刘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吕礼臻;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吕礼臻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个人】吕礼臻
【当事人-公司】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马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戴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陈鲁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戴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陈鲁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强戴越陈鲁立
【代理律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吕礼臻;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人证言反证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一,(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认定仅凭茶叶实物和胡某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臻味”商标使用的内容为:“一审裁判认定吕礼臻在申请注册‘臻味’商标之前的2005年,就已开始销售提供带有“臻味”标识的茶叶商品。

但支持该使用行为的证据仅有吕礼臻一方证人胡某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一审当庭提交的茶叶实物。

考虑到证人胡某是吕礼臻目前在北京地区的经销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故在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吕礼臻在2005年对带有“臻味”商标的茶叶商品,在大陆地区开始进行了公开的销售”。

另查二,(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认定根据2015年至2017年普洱茶实物勘验及经销商证言可以证明“臻味”商标的内容为:“吕礼臻当庭陈述,就案涉商标所涉普洱茶生产经营非大批量生产模式。

其生产的茶叶一般通过拍卖、专卖店或者朋友购买等进行推广销售,故没有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一审法院对2015年至2017年普洱茶实物勘验及经销商证言,认可了近三年的使用证据,本院亦予以确认”。

上述实物勘验不仅有胡某提交的茶叶商品,而且还有吕礼臻刘学森处公证购买的商品,勘验的实物生产日期均晚于2005年。

另查三,针对吕礼臻在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臻字号公司提交了详细的《质证意见》,根据该质证意见,臻字号公司认可以下证据真实性:证据8的拍卖成交证书;证据9的2018国
际名茶评比年鉴、(2019)京方圆内民证字第91号公证书;证据10的视频截图;证据11的窦素芹身份证、杭州澜亭叙茶茶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16的季亚平身份证、崇川区臻味茶苑企业信用信息;证据18的李思潼身份证、户口簿、相关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记录;19的(2020)京方圆内民证字第6184号公证书;证据20的软件包装盒、产品使用手册、服务指南、软件使用许可协议、服务合同、业务回单、发票等;证据21及证据22;证据24的相关营业执照;以及证据28的曹维清身份证。

在吕礼臻提交原件的情况下,臻字号公司认可以下证据真实性:证据7的(2020)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2041号公证书;证据12的2017中国厦门国际茶产业博览会参加证明、申请表、参展规则、展位示意图、电费发票,设计合同;证据13的2018中国厦门国际茶产业秋季博览会参展申请表、布展委托函;证据14的2019年中国厦门国际茶产业秋季博览会参展申请表、布展委托函;证据22的发票业务回单;证据24的银行回单;证据28的银行转账凭条、汇款凭证、柜员机业务回单。

臻字号公司对吕礼臻在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除上述以外的证据均不认可真实性。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判决文书、《质证意见》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督促商标权人履行连续使用义务,并非惩罚商标权人。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商标标志,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

其中,“使用”包括商标权人的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

臻字号公司上诉主张原审判决关于(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内容自相矛盾。

经核实,该民事判决认定吕礼臻对“臻味”商标在2005年未使用,并不否定其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进行了使用,使用时间相距十余年,经销商证言亦
不相同,勘验的茶叶生产日期均晚于2005年,故该民事判决针对不同时间节点作出是否使用的认定并不矛盾。

臻字号公司故意混淆该民事判决对不同时期事实的认定,本院予以指正,并对其相关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本案中,吕礼臻在商标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为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吕礼臻实际使用了“臻味”商标,在无相反事实的情况下该认定应予确认;吕礼臻在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7,系经公证的搜狐网页截图,显示广州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公开拍卖的茶叶商品标有诉争商标;证据8,系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相关网站的网页截图,显示“臻味”品牌在2016年第十届中国(深圳)国际茶品牌峰会论坛暨第九届“金芽奖陆羽奖”品牌盛典中,“臻味”获得2016年度“金芽奖”中国茶行业国际知名品牌;吕礼臻参加南通臻味茶苑开业庆典,现场签售的茶叶商品上标有诉争商标;证据12,相关参展信息、宣传册上显示的茶叶商品照片标有诉争商标,窦素芹通过微信发布的茶叶商品照片标有诉争商标;证据15,其中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微信沟通信息显示,2017年2月19日季亚平发布的茶商品照片标有诉争商标;证据17,其中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季亚平微信信息截屏显示,季亚平于2017年10月22日通过微信发布产品手册信息载明的茶商品照片标有诉争商标,季亚平于2017年10月23日通过微信发布的相关茶商品照片亦标有诉争商标;证据30,其中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经销商曹维清2016年4月24日微信截屏显示的茶商品照片标有诉争商标。

上述微信多数内容亦有相关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

虽然臻字号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对诉争商标使用的证据不予认可,但上述证据多数经过公证、时间戳认证,且可以相互印证,在臻字号公司没有提交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并据此维持诉争商标在茶叶代用品上的注册。

原审判决相关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臻字号公司认可时间戳能够证明相关内容上传后无篡改,而相关上传时间均在指定期间,且上传时臻字号公司并未提起本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臻字号公司进一步质疑上传之前内容的真实性有失依据。

吕礼臻提
交的本案证据确有少部分显示为“臻味号”商标,而非诉争商标本身,但考虑该商标与诉争商标主体识别相同,商标法并不禁止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同时使用相近的商标,故部分证据指向其他注册商标并不影响对诉争商标使用的认定。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违背吕礼臻的意愿,诉争商标的使用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臻字号公司相关上诉理由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臻字号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吕礼臻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1:21:34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吕礼臻。

2.注册号:8292881。

3.申请日期:2010年5月13日。

4.核准日期:2013年1月7日。

5.标志:“臻味”。

5.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群3002;3019):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78398号《关于第8292881号“臻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4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2015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为由,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三、其他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吕礼臻提交的证据1系民事二审判决,该判决认定在2017年3月15日该案立案前三年,吕礼臻实际使用了诉争商标;证据7,系经公证的搜狐网页截图,显示广州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7日和2017年8月19日公开拍卖的茶叶商品上,标有诉争商标。

证据8,系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中国茶品牌网、美篇网等相关网站的网页截图,显示“臻味”品牌在2016年第十届中国(深圳)国际茶品牌峰会论坛暨第九届“金芽奖陆羽奖”品牌盛典中,“臻味”获得2016年度“金芽奖”中国茶行业国
际知名品牌;南通臻味茶苑于2017年11月18日开业,吕礼臻参加开业庆典,并进行现场签售活动,现场签售的茶叶商品上标有诉争商标。

证据12,系吕礼臻的杭州经销商杭州澜亭茶叙茶馆有限公司参加2017年厦门茶博会相关参展信息,宣传册上显示的茶叶商品照片标有诉争商标,窦素芹通过微信发布的有关信息显示的茶叶商品照片标有诉争商标。

证据15,其中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窦素芹与吕礼臻的南通经销商季亚平的微信沟通信息显示,2017年2月19日季亚平通过微信发布的茶商品照片标有诉争商标,窦素芹于指定期间通过银行账户收取茶款的相关信息。

证据17,其中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季亚平微信信息截屏显示,季亚平于指定期间通过微信向窦素芹多次进行转账,季亚平于2017年10月22日通过微信发布“臻味茶苑产品手册”的有关信息,该产品手册信息截屏显示的茶商品照片标有诉争商标,季亚平于2017年10月23日通过微信发布的相关茶商品照片亦标有诉争商标。

证据30,其中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经销商曹维清微信截屏显示,曹维清于2016年4月24日通过微信发布相关信息,信息中的茶商品照片上标有诉争商标。

因此,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茶叶代用品与茶系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在茶叶代用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冰茶、茶饮料、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商品上进行使用。

吕礼臻关于臻字号公司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充满恶意等诉讼理由与诉争商标是否进行商业使用的判断无关。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臻字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在原诉讼过程中,吕礼臻提交的大量证据均系吕礼臻自制证据,包括业务回单、销售数据、微信截屏等,即便吕礼臻提交了若干“时间戳”作为证据,但时间戳仅能证明相关内容上传后无篡改,并不能对上传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保证。

吕礼臻均未向合议庭、臻字号公司展示证据原件,相关证据不应采信。

二、相关证据或未显示主体信息或相关主体与吕礼臻无关,不能视为吕礼臻对诉争
商标的使用。

三、(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既认定仅凭茶叶实物和胡某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臻味”商标使用,又认定根据2015年至2017年普洱茶实物勘验及经销商证言可以证明“臻味”商标,二者自相矛盾。

四、吕礼臻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指向其他注册商标,或为非商标性使用,不能作为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

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
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147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

法定代表人:邱明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礼臻,住台湾地区台北县新北市莺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臻字号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88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3
月23日,上诉人臻字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戴越,被上诉人吕礼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立在线接受本院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吕礼臻。

2.注册号:8292881。

3.申请日期:2010年5月13日。

4.核准日期:2013年1月7日。

5.标志:“臻味”。

5.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群3002;3019):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78398号《关于第8292881号“臻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4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2015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为由,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三、其他事实
在商标撤销复审阶段,吕礼臻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
2.场地租赁合同;
3.微信朋友圈截图;
4.发票;
5.在先裁定书;
6.(2017)京0102号民初8639号民事判决书。

吕礼臻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原审诉讼阶段,吕礼臻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编号续前):
7.(2020)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2041号公证书、搜孤网页截图、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录像;
8.拍卖成交证书、中国茶品牌网等网站截图,时间戳认证书、时间戳录像;
9.峨眉山杯2016第十一届国际名茶评比年鉴、2018国际名茶评比年鉴、(2019)京方圆内民证字第91号公证书;
10.凝香生活美学空间微信公众号截图、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录像、视频截图;
11.窦素芹身份证、杭州澜亭叙茶茶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12.2017年中国厦门国际茶产业博览会参加证明、申请表、参展规则、展位示意图、电费发票,设计合同、宣传册,账户信息、微信信息截屏;
13.2018年中国厦门国际茶产业秋季博览会参展申请表、布展委托函,账户信息和微信信息截屏;
14.2019年中国厦门国际茶产业秋季博览会参展申请表、布展委托函,账户信息和微信信息截屏;
15.窦素芹银行账户信息、微信信息截屏,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录像;
16.季亚平身份证、崇川区臻味茶苑企业信用信息;
17.臻味茶苑2017年至2018年账簿,刷卡单据和押金收据,季亚平微信信息、支付宝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及截屏,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录像;
18.李思潼身份证、户口簿、相关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19.(2020)京方圆内民证字第6184号公证书;
20.软件包装盒、产品使用手册、服务指南、软件使用许可协议、服务合同、业务回单、发票等;
21.软件使用许可及服务合同、业务回单、发票;
22.有关合作协议及附件春茗品鉴会报价单、发票业务回单;
23.首开琅樾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录像;
24.相关营业执照、银行回单;
25.胡某身份证、经销商证明、相关营业执照及附件、张晓燕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015至2017年茶叶实物照片;
26.茶叶实物照片;
27.胡某微信截屏、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录像;
28.曹维清身份证、估价单、银行转账凭条、汇款凭证、柜员机业务回单、送货单、交易流水等;
29.祝智靓支付宝信息和招商银行交易信息截图、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录像;
30.曹维清微信信息截图、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录像。

原审法院另查,云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于2019年7月12日变更为臻字号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吕礼臻提交的证据1,系民事二审判决,该判决认定在2017年3月15日该案立案前三年,吕礼臻实际使用了诉争商标;证据7,系经公证的搜狐网页截图,显示广州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7日和2017年8月19日公开拍卖的茶叶商品上,标有诉争商标。

证据8,系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中国茶品牌网、美篇网等相关网站的网页截图,显示“臻味”品牌在2016年第十届中国(深圳)国际茶品牌峰会论坛暨第九届“金芽奖陆羽奖”品牌盛典中,“臻味”获得2016年度“金芽奖”中国茶行业国际知名品牌;南通臻味茶苑于2017年11月18日开业,吕礼臻参加开业庆典,并进行现场签售活动,现场签售的茶叶商品上标有诉争商标。

证据12,系吕礼臻的杭州经销商杭州澜亭茶叙茶馆有
限公司参加2017年厦门茶博会相关参展信息,宣传册上显示的茶叶商品照片标有诉争商标,窦素芹通过微信发布的有关信息显示的茶叶商品照片标有诉争商标。

证据15,其中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窦素芹与吕礼臻的南通经销商季亚平的微信沟通信息显示,2017年2月19日季亚平通过微信发布的茶商品照片标有诉争商标,窦素芹于指定期间通过银行账户收取茶款的相关信息。

证据17,其中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季亚平微信信息截屏显示,季亚平于指定期间通过微信向窦素芹多次进行转账,季亚平于2017年10月22日通过微信发布“臻味茶苑产品手册”的有关信息,该产品手册信息截屏显示的茶商品照片标有诉争商标,季亚平于2017年10月23日通过微信发布的相关茶商品照片亦标有诉争商标。

证据30,其中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经销商曹维清微信截屏显示,曹维清于2016年4月24日通过微信发布相关信息,信息中的茶商品照片上标有诉争商标。

因此,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茶叶代用品与茶系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在茶叶代用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冰茶、茶饮料、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商品上进行使用。

吕礼臻关于臻字号公司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充满恶意等诉讼理由与诉争商标是否进行商业使用的判断无关。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臻字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在原诉讼过程中,吕礼臻提交的大量证据均系吕礼臻自制证据,包括业务回单、销售数据、微信截屏等,即便吕礼臻提交了若干“时间戳”作为证据,但时间戳仅能证明相关内容上传后无篡改,并不能对上传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保证。

吕礼臻均未向合议庭、臻字号公司展示证据原件,相关证据不应采信。

二、相关证据或未显示主体信息或相关主体与吕礼臻
无关,不能视为吕礼臻对诉争商标的使用。

三、(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既认定仅凭茶叶实物和胡某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臻味”商标使用,又认定根据2015年至2017年普洱茶实物勘验及经销商证言可以证明“臻味”商标,二者自相矛盾。

四、吕礼臻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指向其他注册商标,或为非商标性使用,不能作为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吕礼臻均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一,(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认定仅凭茶叶实物和胡某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臻味”商标使用的内容为:“一审裁判认定吕礼臻在申请注册‘臻味’商标之前的2005年,就已开始销售提供带有“臻味”标识的茶叶商品。

但支持该使用行为的证据仅有吕礼臻一方证人胡某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一审当庭提交的茶叶实物。

考虑到证人胡某是吕礼臻目前在北京地区的经销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故在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吕礼臻在2005年对带有“臻味”商标的茶叶商品,在大陆地区开始进行了公开的销售”。

另查二,(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认定根据2015年至2017年普洱茶实物勘验及经销商证言可以证明“臻味”商标的内容为:“吕礼臻当庭陈述,就案涉商标所涉普洱茶生产经营非大批量生产模式。

其生产的茶叶一般通过拍卖、专卖店或者朋友购买等进行推广销售,故没有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一审法院对2015年至2017年普洱茶实物勘验及经销商证言,认可了近三年的使用证据,本院亦予以确认”。

上述实物勘验不仅有胡某提交的茶叶商品,而且还有吕礼臻刘学森处公证购买的商品,勘验的实物生产日期均晚于2005年。

另查三,针对吕礼臻在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臻字号公司提交了详细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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