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词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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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实
西周的审判成例,即判例.古书云:”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而资于故实.”
鬼薪白粲
秦汉时期的一种劳役刑,即男犯为宗庙打柴,女犯择米的劳役刑。
公室告
是起诉社会成员互相侵犯的行为,另外告子不孝的行为,也属于公室告,凡是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官当
用官职折抵刑罚。魏律和晋律规定的杂抵罪是官当的源头,北魏律规定了官当的内容,但无官当这一概念,直到南陈才出现官当的概念。官当一直沿用到宋朝,以后就不再用这一原则。
《大清现行刑律》
是沈家本等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1910年5月15日颁布实行,共30篇.主要内容有:取消旧律目区分刑事、民事;改变刑罚制度,改革以后的刑罚由罚金、徒、流、遣、死五种,是一种过度性的刑罚体系;删除过时的条文,增加新条文。《大清现行刑律》没有完全脱离《大清律例》,因为它仍然维护礼教纲常,刑律中仍包括民事、诉讼等内容,仍是诸法合体.
翻异别勘
宋朝设立的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的时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的制度。翻异: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当事人翻异以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叫做别勘.这一制度的实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也体现了宋朝统治者的慎刑精神。
《风宪宏纲》
是元仁宗时期制定的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
贿选宪法
是北洋政府时期由直系军阀,贿选总统曹锟收买国会议员而制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该宪法与1923年10月由曹锟颁布施行,是旧中国第一部正式施行的宪法.
均台
也叫做夏台, 是夏朝中央监狱。
九刑
是周朝的刑书九篇.《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旧五刑
又叫作前五刑、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刖(西周穆王以后该为剕) 、宫、大辟.旧五刑,确立于商(也有说确立于夏),完备于西周。
城旦舂
秦汉时期的一种劳役刑,男犯早起筑城叫做城旦,女犯舂米叫做舂。所以城旦舂就是男犯早起筑城,女犯舂米的劳役刑.
《酎金律》
汉文帝时期制定,是规定诸侯必须按照规定交纳祭祀宗庙所用黄金的法令。
春秋决狱
又称春秋经义决狱,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春秋决狱为当时的统治者所确认,历久不衰。在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审判依据的一种补充,也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但在具体实行中不免存在着主观擅断的流弊.
都察院
明朝的监察机关,由原来的御史台更名而来,职权仍然是监察,也参加重大案件的审判,且对刑部和大理寺进行监督.
大审
明朝皇帝派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长官在大理寺审录囚徒的制度。开始于明宪宗成化十七年,此后每五年一次大审。
《大清律例》
清朝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制定而成的清朝的基本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共四十七卷、七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二条。
《大清新刑律》
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的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的中国第一部新式的刑法,1911年颁布,共两编,53章,411条,还有5条暂行章程。采用了新式的刑法原则;确立新式的刑罚制度;规定新式罪名;但是在暂行章程仍然表现了维护封建的礼教纲常的思想.是旧中国起草和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
嫡长继承制
西周以至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沿用的王位继承制度,即王位、爵位由正妻的长子继承,这样不至于发生争端。在确立嫡长的时候有一个原则;"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即在立妻所生的子的时候,只看他是不是长子;如果正妻无子,即没有嫡子,要立妾所生的儿子即庶子时,要看哪个子的母亲的地位比较高,而不论其是否年长.
乏徭
秦朝的罪名之一,是指没有服足徭役,具体讲是指在赴徭途中或到了服徭役的地点后逃跑。乏徭处笞刑。
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室告
是指家庭成员互相侵犯的案件,如子女偷盗父母的东西,父母擅杀、刑(处刑)、髡(将犯人头发剃光)其子女或奴隶,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家长的特权。
腹诽
汉朝罪名之一,是指语无微词而心有异议,即表面上没说什么,但心里有不同的意见.腹诽处死刑。这一罪名的确立使得对言论的钳制更加严重了。
中国法制史词汇表
不吉不迪
商朝的罪名之一,内容是指行为不善,不按照正道办事,犯此罪者要处死刑,还要株连子孙。是商王盘庚在准备迁都时宣布的罪名。
不孝不友
即不孝顺父母,不亲近兄弟.不孝父母就是指儿子对父母供养有缺,对父母不尊重等,不友,是相互的,即弟不敬兄,兄不爱弟。这在西周也是严重的犯罪,因为它破坏了宗法制度,也就是破坏了根本大法,将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发遣
清朝创设的一种刑罚,仅次与死刑,即发往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的刑罚,这种刑罚,一经发遣,除非有皇帝的命令,终身不得开脱.
《甘誓》
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的时候在"甘”这个地方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其宣布了有扈氏的罪行,即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并要求将士奋勇杀敌。
《官刑》
商朝的《官刑》是指商朝惩办犯罪官吏的专门法律,主要内容是:三风十愆,也就是巫风、淫风、乱风中的十种罪过。
被庐之法
春秋时期晋国关于官员爵禄、品级之法,因在"被庐”这个地方阅兵时所作,所以得名。《被庐之法》未公布.
逋事
秦朝的罪名之一,逋:"逃”,事:徭役;逋事是指逃避徭役,具体讲:就是接到服徭役的通知而不去报道而逃亡。逋事者处笞刑.

汉朝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
1911年10月完成,共5编36章,5编是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前三编是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和松冈义正参照德国法律制定的,后两编是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的,仍沿袭了中国传统法律规定.这是近代中国起草的第一部民法典,具有创新的意义,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这部法典并未实行。
傅别
就是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形式也是在竹简上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一半。竹简中的文字是半文。傅别平时是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又是诉讼的证据。
厂卫
明朝时期的特务司法机关,”厂"是指东厂、西厂这些有宦官组成的特务组织,"卫"是皇帝的警卫,即锦衣卫。这些特务组织干预司法,对明朝的司法体系造成严重影响,造成冤假错案极多,削弱了明朝政府的有效统治。
朝审
清朝各部院寺长官,每年复审刑部所判案件和京师地区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制度。其时间晚于秋审。其案件也分为四类,同于秋审,其处理也相同。
和离
唐朝的离婚制度之一,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换刑制度
清朝规定的文武官员犯罪应处笞杖之刑者,可以用降级、罚俸、革职等处分来折换的制度。
皇族内阁
清政府根据《内阁官制》在1911年5月8号组织了新内阁,同时撤消了军机处和旧内阁,由总理大臣一名,协理大臣两名,各部大臣十名组成。在十三名国务大臣中,汉族占四名,满洲贵族占九名,其中皇族又占六名,所以人们把这一内阁叫做"皇族内阁”.
国库制度
是太平天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创始于金田起义,在《天朝田亩制度》中得到确认,规定凡是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财产和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交给圣库,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奉银。圣库制度对于保证太平天国的军需,防止士兵的劫掠,官员的贪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到了后期由于革命队伍成分变得复杂,纪律松弛,特别是由于最高领导层带头破坏,这一制度被破坏了。
盗贼重法的设立
是宋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创立的对盗贼(包括劫盗、窃盗、谋反、杀人)加重处罚的法律。
盗剥桑柘
指偷偷地剥取他人的桑树和柘树的树皮的犯罪。盗剥桑柘导致枯死的桑柘树达三功者处死刑。
典卖
是指典当和买卖。典卖又叫做”活卖",是土地所有者以低于卖价的典价将土地典卖给典权人,在一定时期可以回赎的制度.自唐中叶时开始出现,到宋朝成为定制.
登闻鼓
即击打朝堂外的大鼓,向皇帝或司法官鸣冤的制度,这一制度确立于西晋,一直沿用到清朝,成为我国古代的一种直诉制度。其作用是可以补救因审级限制而造成的某些弊端。
大理寺
夏朝中央司法官称为大理,至秦朝以后一般称廷尉,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扩建其机构为大理寺作为中央审判机关。
《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年间制定的把律、令、格、式按照内容性质合编在一起的法律汇编,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例,开创了此类法典编纂的先河,成为五代、宋朝法典的主要形式。
刺配
宋朝时的一种混合刑,是指刺面、决杖、流放、配役兼而施之的刑罚,刺配在五代后晋的时候就出现了,宋朝沿用.刺配是为了消除实行折杖法而形成的死刑和配役刑差太大的弊端,但是未达到目的。
充军
明朝创设的把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去充当军士的刑罚,重于流刑。明朝的充军分六等: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清朝的充军分为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种,故称”五军"。
八议
最早是曹魏律将其入律,魏律以周时的八辟为基础,规定八种贵族官僚,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有罪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以便对他们减刑或免刑.此后此原则一直沿用到清朝。
编敕
编敕有两种含义,首先是指一种立法活动,指把皇帝的敕令加以编纂。此外由这种立法活动所产生的敕文集也叫做"编敕"。
采生
是指割取活人的器官,元朝规定犯此罪者处凌迟,家产没收,其同居家属也要迁往远方.
赎刑
中国古代允许罪犯用铜等贵金属来赎罪。不同于"罚”。在夏朝时赎刑制度已经非常发达,在西周制定赎刑制度时还参照了夏朝的制度。
颠越不恭
商朝的罪名之一,指狂妄放肆,不遵守法纪,不恭敬国王,犯此罪者处死刑,株连子孙,也是商王盘庚在准备迁都时宣布的。
定杀
秦朝时的一种死刑,将人溺在水中淹死,一般用于犯传染病的犯人。
盗徙封
盗徙封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的犯罪行为;非法移动田界意味着侵犯了土地所有权,须处以赎耐的刑罚。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盗徙封,赎耐”,耐:剃掉男子的须鬓,赎耐:指本应处耐刑,但是可以用钱赎。
读鞫
秦律规定的判决以后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的制度,读鞫以后如当事人服判,就开始执行判决。
《大清会典》
是清代仿照《大明会典》编定的基本行政法典,规定了清朝文武衙门的设立、职权和活动原则。其编定开始于康熙二十三年,最后完成是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其间经历了五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所以又叫做五朝会典。
独子兼祧
意思是一个儿子同时继承两门的继嗣和财产。《大清律》规定独子兼祧的条件是1)被兼祧的必须是同父的亲兄弟,2)两方都表示同意,3)族人向官府出具保证书。
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将黥、劓、斩趾、断舌、杀, 这五种刑罚同施于一个犯人的特别残酷的刑罚。据《史记》记载:李斯是具五刑而死:"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对”具五刑”后世还有其它解释:第一种解释是五刑齐施;第二种解释是特殊的死刑。
兼方
秦朝《禁兼方令》规定:不得兼方,即一个方士只能经营一种方术,兼营两种方术叫做兼方,属犯罪行为.之所以规定这种罪名是因为秦始皇很信任方士,如方士术多则不精,直接威胁到皇帝的人身安全。
法经
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总结各诸侯国立法经验,所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性质的法典,主要篇目有《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不仅奠定了魏国的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且对后世的封建立法有相当的影响。
法律答问
秦国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官府作出的以问答的形式对法律所作出的解释,与"律"具有同等的效力,秦的法律答问开创了唐朝律疏的先河,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
编管
宋朝时的一种将某些犯人发往指定地区,编入名籍,实行监管,限制其自由的刑罚,一般适用于犯罪的官员和缘坐的家属。

关于工作标准,额度的法律,是秦朝具体的法律形式之一。如《工人程》:关于官营手工业工人工作的标准和额度的法规。
参夷之诛
秦朝时期的一种株连亲属的刑罚,即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三族”一说是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九章律》
汉朝建立以后,刘邦痛感"三章之法,不足御奸。”命萧何参照秦律,制定九章律,《九章律》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典,对汉以后的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洪范九畴》
相传是夏禹在治水的过程中,根据得到的洛书而制定的法律。洪:大;范:法;九:九篇;畴:重。所以《洪范九畴》就是大法九篇.

商朝的酷刑之一,是把罪犯捣成肉酱。
圜土之制
西周的刑罚之一,是把犯人囚禁到圜土内去做苦役。
圜土
夏朝设圜土专门用以关押罪犯,商朝沿用夏制。西周时期在夏商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圜土制度.对于已造成危害后果,但尚未达到处以五刑的犯罪人,将其囚于圜土之中,强制其服劳役。期满能悔过者释放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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