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通报(12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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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通报
第1226期
辽宁能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委会(2013年12月26日)签发:
#2主变压器雷击事件通报
2013年12月24日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收到国家能源局东北能源监管局文件(东能监安全【2013】12号),文件对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2主变压器雷击事件定性为:一般非责任事件,事件的直接原因为雷击感应过电压冲击引起变压器损坏,间接原因为老旧的避雷器通流能力差和对老旧的变压器监测手段不全面。
一、事件经过
2013年8月7日17时17分04秒,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2变压器遭受雷击,#2发电机跳闸,机组紧急停机。
事件造成#2主变压器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件直接经济损失29万元(变压器固定资产残值28万元、避雷器等1万元)。
二、事件调查
事件发生后,东北能源监管局在进行了详细的现场调查后,委托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为此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由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办、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有关专业及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事件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1、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关于设备损坏的原因分析:
辽工线C相瞬时接地故障(雷击)出现的雷电过电压直接冲击在#2主变压器(直接连接在东母线上)绕组上,在变压器低压侧感应出瞬间过电压。
该过电压直接作用在#2主变低压侧发电机出口C 相避雷器上,导致该避雷器动作,但是由于该过电压能量超出该避雷器允许通流容量,从而导致该相避雷器本体爆炸断裂,引发#2发电机定子接地。
由于该主变低压侧为不接地系统,C相避雷器爆炸产生的弧光接地使得变压器低压C相产生弧光过电压,使得#2主变低压绕组的其他两相电压也急剧升高,升高的过电压使得变压器在低压绕组对地绝缘相对薄弱的B相套管软连接处发生接地,形成变压器B、C相相间短路。
2、事件分析最后结论:
直接原因:雷击感应过电压冲击引起变压器损坏。
间接原因:老旧的避雷器通流能力差;老旧#2主变压器监测手段仍然停留在常规手段,对可能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
三、本次事件应吸取的教训
从全部事件调查过程及对其他方面的检查过程中反映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存在的各种问题汇总如下:
1、管理粗放,未达到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2、部分员工技术水平不够,部分技术人员对一些应清楚的专业问题说不清楚。
3、员工缺乏定期技术培训学习。
4、老旧设备多、运行年限过长,设备技术改造投入不足。
5、部分应进行定检的试验设备未进行定检(未对本次调查产生影响)。
6、老旧变压器应进行的糠醛分析未进行。
7、老旧的发电机出口避雷器未及时更换。
8、部分运行人员巡检不认真,出现的异常情况不能及时分析和汇报。
9、持证上岗的试验人员数量不足。
10、保护、DCS等时钟走时不一致。
11、部分试验(化验)数据不准确。
五、防范及整改措施和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
1、对未进行更换的#1发电机出口避雷器,在2013年至2014年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更换。
2、对高备变、#1主变、#2主变进行糠醛分析,为今后判断变压器绝缘老化程度做好基础工作。
3、继续对应进行定检的试验仪器进行定检,防止因试验仪器问题而造成应发现的隐患而不能及时发现(本次事件调查中定检的仪器未出现问题因此数据被采纳,否则将可能被直接认定为责任事故)。
4、今后在设备改造时将时钟走时统一整定为同一时间(如GPS等)。
5、设备维护检修工作应落实责任制,明确设备检修维护分工。
6、要求试验(化验)人员在对试验(化验)结果进行对照复核,对报告上需要要注明设备运行状态的一定要注明设备运行状态。
7、鉴于已经更换的#2主变是抚顺热电厂闲置的一台02年的变压器,对更换后的变压器应进行耐压和局放试验(此项已经完成)。
8 、要求各有关单位加强对“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的学习,针对其中第十五条“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认真贯彻执行,对存在的问题必须认真整改。
9、各单位立即开展一次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工作要做细致,特别是同一系统的各附件是否存在问题,保证不出现因附件存在问题造成主要设备的损坏。
10、各单位要加强精细化管理,细化各岗位和人员的职责分工;
11、加大对老旧设备的改造力度。
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搞好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重要环节,为教育全体员工深刻吸取本次事件的教训,确保安全生产,全面提高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理管理能力和业务本领,各单位要健全员工学习技术、技能奖励机制,提高员工技术水平和安全防护能力。
六、对事件责任的界定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一)责任界定:
1、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丹军同志、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杜明瑞同志、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李长华同志负领导责任。
2、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生产部主任边立军同志负管理责任。
3、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电气分场主任吴齐滨同志、生产部电气专工李国权同志负直接责任。
4、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电气分场副主任杨恩同志、电气分场专工王春伟同志、安监部主任左军同志、发电部主任程绍宏、发电部副主任邹先锋同志、发电部电气专工王浩同志负次要责任。
(二)处理意见:
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和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办的指示精神,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1)给予总经理杨丹军同志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
2)给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杜明瑞同志、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李长华同志各罚款人民币5千元的处罚。
3)给予下列人员如下处罚。
生产部主任边立军、电气分场主任吴齐滨、生产部电气专工李国权各罚款1000元;电气分场副主任杨恩、电气分场专工王春伟、发电部主任程绍宏、发电部副主任邹先锋、发电部电气专工王浩、安监部主任左军各罚款500元。
2、给予下列单位如下处罚:
生产部、电气分场各罚款3000元、发电部各罚款2000元。
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