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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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建
设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24
•【字号】金政发[2013]65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建设的若
干意见
(金政发〔2013〕65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金华市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市委〔2013〕33号)和中科院“一三五”战略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大做强中科院金华科技园的重要意义
中科院金华科技园是中科院与地市合作的首个创新平台,也是中科院在浙江省“一所两园三中心”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建立特别是实体化建设以来,在引进研发机构、集聚创新人才和服务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在新形势下,借用中科院等大院名校科技创新优势,进一步整合资源要素,加大扶持力度,拓展平台功能,加快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建设,是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搭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平台,做强金华
赶超发展助推器的迫切需求,各级部门必须形成共识,形成合力。
二、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找准发展定位
进一步明确目标、理清思路、准确定位,瞄准金华主导产业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实际需求,集中精力做好优化存量和引进增量两篇文章,加大集聚优质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的力度,努力将中科院金华科技园打造成为科技创新资源集聚平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基地和高层次人才集聚的创业创新基地。
三、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拓展发展空间
坚持和完善理事会领导下的管委会主任负责制。
中科院金华科技园管委会由市政府直接管理,市科技局负责业务联系,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推进中科院金华科技园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的有效整合。
管委会日常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强化对入驻机构的考核管理,建立入驻机构“优补劣汰”机制。
加快中科院金华科技园的规划建设,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思路,组织实施科研用房和孵化用房建设工程,为中科院金华科技园的快速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四、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扶持政策
(一)加大对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建设的投入力度。
自2013年起连续三年,由市财政、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每年分别安排2000万元、8000万元,设立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园区开展重大项目引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重点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汽车等优势主导产业,引进入驻一批引领产业发展、创新转化能力强的研发机构。
对新引进的研发机构,视情给予200-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三)对入驻机构的重大研发项目、产业化孵化项目,通过贷款贴息、注资持股、资金有偿使用、风险投资等方式进行重点扶持。
(四)入驻机构的科研、孵化用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从入驻当年起,前三年租金全免,第四、第五年减半,超面积部分自行承担。
(五)中科院金华科技园视同市区科技孵化器,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科技孵化器若干政策的通知》(金政发〔2010〕67号)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入驻机构孵化毕业的创业类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优先在金华市区落地,优先解决用地。
(七)入驻机构的团队优先推荐申报“科技创新团队”,其团队领军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
(八)充分发挥人才驿站作用,为高层次人才引进提供便利。
入驻机构科研人员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可申请租赁用房、申购限价销售房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九)人才扶持及奖励政策按《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创业创新领军团队和人才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43号)规定办理。
(十)建立入驻机构定期考评机制。
对考评不合格并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不再予以资金扶持。
2013年底前入驻的机构,考评标准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实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08〕44号)及原有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积极支持中科院金华科技园的建设发展。
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科技、财政等部门要整合相关政策、资金,研究完善扶持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会同中科院金华科技园管委会尽快制订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推动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六、其他事项
本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往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4日。